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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范兴科: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法哲学研究

来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五期

摘要发展主义人权观是以发展为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崇高目标,建构的中国特色的人权模式。这一立论有深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彰显“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契合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所涵摄的全部权利要求。发展主义人权观是对西方自然主义人权观、功利主义人权观、福利主义人权观、新自由主义人权观 认真回顾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和证成的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关键词发展主义;人权观;唯物辩证法;中国化

引言

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给“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 30 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以“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为主旨,从我国人权发展的生动实践出发,提出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科学命题,涵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当家作主”、“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发展权益”等丰富的理论元素。这一科学论断,不仅深刻地总结了中国人权事业成功经验,而且揭示了中国特色人权观的发展道路以及发展主义人权观。

一、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思想渊源

早在 172 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在发现历史唯物主义的光辉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科学理念,明确指出: “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 能力”,个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这就是说,两位革命导师从哲理的高度,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共产主义者和整个人类向往的共同理想。11 年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 1857—1858 年手稿)》中,根据人的发展将人类社会分成三种样态: 第一种样态是“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被确认为第二种样态,第三种样态是“建立在个人 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 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这三种样态实际上描述了人类社会由低向高发展的三个阶段,并笃定其逻辑关联是“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这段极为精彩的论述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经典论断,也为人权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厚的思想渊源。

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将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直接运用于人权领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人权产生的奥秘,他认为,“社会的经济进步”是“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基础和前提,而且这种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从工业和商业领域扩大到广大农民,因此,这一要求就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与人权相互关系的思想,提出和论证了一系列名言警句,为当今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开拓指引了方向。如毛泽东提出“为人权自由而战”和“人是最宝贵的”名言,邓小平强调,“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和“发展是硬道理”的观点,江泽民要求“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要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并提出了“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科学判断,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并把“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神圣原则写进了宪法。总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和老一辈革命家都强调人权的重要性,并把发展与人权事业结合起来,指出了发展对于人权的极端重要性。从而使我国成为人权,特别是发展权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推动者,使中国的人权事业不断迈向新的台阶。正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展权工作组主席扎米尔·阿克拉姆先生所赞扬的那样: “没有任何一个社会或经济体,能像中国这样实现如此快速的发展。发展以人为本,7亿人脱贫,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这是中国的骄人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集中了前辈们的探索、实践与成就,继承和发展了我们党关于发展与人权的思想。前瞻性地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是我们党对发展经验与发展规律新的凝炼,为发展主义人权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他先后两次给人权研讨会发去贺信,阐述我们党和国家的人权政策与理念,凸显我们党对人权发展事业的高度重视。

2015年9月16日,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表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 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他强调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在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提出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命题,作为人权发展的目标,他说,“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无疑是人权发展的辩证法思想。

2016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 30 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再次重申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在“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这一科学论断下,结合中国实践,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人权观的基本内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人民发展的权益,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这实际上是中国特色人权观的精确表达,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重大成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中国特色人权观,即发展主义人权观,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它贯穿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彰显了“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的抱负与胸怀,关心民生疾苦,心系国家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第二,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根本原则。就是说,既要保障经济、文化权利,更要保障公民权和政治权,要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目标”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南。第三,人人参与,人人共享,坚守底线,突出重点,这 是中国特色人权观的基本要求。

二、发展主义人权观的科学内涵

发展主义人权观不是一个抽象的命题,而是具有现实必然性的一个科学命题,是契合中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观。发展主义人权观,是以发展为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崇高目标,建构的中国特色的人权模式。不仅契合了历史和时代要求,还回应了最广大人民的殷切愿望。其科学内涵包括: 发展主义人权观是以发展为理念的人权观,确立人权的理论向度; 发展主义人权观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确立人权“量”的向度; 发展主义人权观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质的规定性的人权观,确立人权“质”的向度。“主义”一词,最早出自《史记》: “敢犯颜色,以达主义,不顾其身”,主义就是指人们推崇的理想观点和主张。发展主义人权观作为一种被视为“主义”的人权理论和主张,也是一种受到广泛推崇的人权观。

1. 发展主义人权观是以发展为理念的人权观

发展主义人权观是以发展为理念的人权观,确立了人权发展的理论向度,揭示了发展主义人权观生成逻辑。“发展”( Development) 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的古典文明之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发展是一个实现内在潜能的过程”。洛克指出,个性的自由发展,必须依赖于“自然人”彻底摆脱“社会人”的束缚。罗伯斯庇尔声言,“维持自然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和发展人的一切才能是一切政治团体的目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以宏大叙事为整个人类社会描绘了最美好的发展愿景,即在那个社会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汉语大词典》对“发展”一词,解读了四层含义: ⑴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 ⑵指变化的趋势; ⑶扩大; ⑷发挥,施展。概括起来,发展就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到繁,由低级到高级,由旧物质到新物质的运动变化过程。

发展主义人权观的立论,总体来说,“是抛弃了抽象的人的生存时空”,审视现实的人所存在的政治构造及其相互链接而成的社会关系的产物。发展主义人权观不是先验的概念,作为人权观内核和灵魂的发展理念,其科学性可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证成: 一是发展理念以唯物辩证法为理论支撑; 二是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科学表达了发展理念的历史逻辑; 三是发展主义人权观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使发展理念与时俱进,成为引领人权发展的时代精神。

1) 发展理念以唯物辩证法为理论支撑

以唯物辩证法作为发展理念的科学表达,发展是一切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必然逻辑,辩证法本身就是一种发展观,人要全面发展,人权必须发展,发展主义人权观符合辩证法的逻辑,并以唯物辩证法这种发展观作为理论支撑。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里,“辩证法同形而上学是两种对立的发展观”,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指出,有两种基本的发展观点: 一种认为“发展是减少和增加,是重复”; 另一种认为“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前者是形而上学的发展观,后者就是辩证法的发展观。毛泽东指出,“社会的变化,主要地是由于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在著名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中,他写道: “现在虽只有一点小小的力量,但是它的发展会是很快的”。不仅具备发展的“可能性”,而且具备发展的“必然性”,“这在五卅运动及其以后的大革命运动已经得了充分的证明”。

因此,形而上学是一种“片面的、局限的、抽象的”错误的发展观。辩证法着眼于普遍联系的发 展,承认矛盾是动力的发展,是“符合世界本来面貌的、全面的发展观”。而唯物论与辩证法的联系表现在: “只有同辩证法相结合的唯物论才可能是彻底的唯物论; 只有建立在唯物论基础上的辩证法才可能是彻底的辩证法”。发展主义人权观之发展理念建基于唯物辩证法理论基础之上,当然具有充分的科学性。

2)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科学表达了发展理念的历史逻辑。没有发展,就没有社会,就没有人类,就没有人权。这一观点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而唯物史观正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科学规律。探寻这一规律是无数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孜孜不倦的追求。

司马迁以其“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 家之言”的史识创作了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其重要目的就是要完成“推古天变”之任务,即要探寻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其结论表述在《天官书》中,主要根据“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间,日蚀三十六,慧星三见,宋襄公时星陨如雨”等星 象,联系“天子微,诸侯力政,五伯代兴,更为主命自是之后,众暴寡,大并小”以及战国及秦汉之际的社会变乱动荡,而总结出:“夫天运,三十岁一小变,百年中变,五百载大变; 三大变一纪,三纪而大备: 此其大数也。为国者必贵三五。上下各千岁,然后天人之际续备”。司马迁说的这个“变”就是发展,司马迁肯定了历史在“变”,就是肯定历史在不断发展。

马克思科学地论证了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第 一次把现实的人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实践确立为其历史观的出发点和逻辑前提”,“从现实的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出发揭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马克思指出,历史的全部运动“又是它的被理解和被认识到的生成运动”。马克思认为到共产主义阶段,人的权利就能完全实现,真正实现合乎人性的回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权利是有经济基础来支撑和保障的。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一定能够实现,因为共产主义最终使人与自然界、人与人之间矛盾得到最彻底的解决。“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 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 自然主义”,是矛盾的真正解决,马克思断言“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

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通过《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次正式“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2016年12月4日,习近平主席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 周年国际研讨会” 的贺信中指出,“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 30 周年的“北京倡议”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不可剥夺的人权,使每个人都得到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

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发展主义人权观契合当今时代最鲜明的主题,发展是这一人权理念的时代表征。相关研究指出,和平与发展问题最早是由社会党国际提出的。但站在判断国际局势的高度对其进行深入考察并付诸指导实践的第一人,无疑是邓小平。“对和平与发展的判断是邓小平在时代主题和国际战略问题上作出的特殊贡献。”党的十三大把“和平与发展”概括为“当代世界的主题”,十四大则更明确地将其概括为“时代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国家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这是因为和平与发展紧密关联,互为支撑。“没有和平,中国和世界都不可能顺利发展; 没有发展,中国和世界也不可能有持久和平。”他进一步强调说,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不是权宜之计”,“是思想自信和实践自觉的有机统一”。因此,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提出契合的正是时代潮流。

事实上,“发展中国家面临发展问题,而发达国家面临的是再发展问题”因此,发展是所有国家都将面临的问题,如为了增加美国的就业,奥巴马提出了美国要“再工业化”,而美国新当选总统特朗普更是公开呼吁美国企业“制造业回流美国”,德国推出制造业 4.0 升级版,日本大搞所谓的“安倍经济学”,等等。中国将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为中国人民的人权保障事业提供了坚实支撑。

3) 新发展理念是引领人权发展的时代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因此,人权的发展进步需要新的发展理念的引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我们党对发展经验与发展规律新的凝炼,为发展主义人权观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发展主义人权观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使发展理念与时俱进,成为引领人权发展的时代精神。

必须以“创新”为理念发展人权,发展人权离 不开创新,习近平指出: “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创新人权理念,用先进的人权理念引领人权发展。创新人权样态,如绿色环境权,“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 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以“绿色”理念指导人权发展,比如修订《环境保护法》,保障人民的环境权,满足人民新的不断增长的权利要求。

发展人权离不开“协调”发展理念,习近平强调,“协调既是发展手段又是发展目标,同时还是评价发展的标准和尺度”,“协调是发展平衡和不平衡的统一”,创新人权生成和实现机制,协调权利保障。用“开放”理念发展人权,“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毫无疑问,也是人权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不能关起门来发展人权,人权事业需要开放共建,需要人人参与,开展人权研究和对话,消除实现普遍人权的各种障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最终实现人人共享人权。

“共享”理念是人权发展的目标和理想。罗尔斯说: “人们公共认识到的正义观念确立了一种共享的观点,从这一共享的观点出发,就能判定公民对社会的要求是否正当。”优士丁尼认为,“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稳定的、普遍的态度”。人权的平等共享是正义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指出: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享发展理念包括四层内涵: 一是“全民共享”,即人权必须人人共享,不是少数人、一部分人共享; 二是“全面共享”,“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是“共建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 四是“渐进共享”,指出人权的共享发展必将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共享发展理念勾勒出了人权发展的完整路径和蓝图。

2. 发展主义人权观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

发展主义人权观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人民所拥有的权利,确立人权“量”的向度。人权不是一部分人和少数人享有的权利。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其重心在于,人民普遍享有充分的人权,人人都应该享有人权。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所涵摄的全部权利要求,并以民生人权作为这种人权观的基本样态。

1)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人权上体现的是人民幸福生活所有的权利要求,人民不是抽象的个人,而是具体的人的集合,人民普遍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应有内涵。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权发展的崇高目标,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崇高理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人民对发展的最真诚的渴望,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主义人权观直接回应了最广大人民的殷切期望和要求。201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在十八大的中外记者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饱含深情的讲话: “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 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谈到了人民需要的众多权利,为发展主义人权观界定了清晰和明确的内涵,比如,“更好的教育”,就涉及到教育权,“更稳定的工作”,就涉及到就业权、工作权、民生权,“更满意的收入”,就涉及到报酬权、最低工资保障权,“更可靠的社会保障”,就涉及到社会保障权,“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就涉及到健康权,“更舒适的居住条件”,就涉及到居住权,“更优美的环境”,就涉及到环境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就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上述这些权利都属于发展主义人权的范畴和内容,而且,习总书记还对这些权利作了最精辟的概括,总结成一个最朴实的原则和话语,“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 2017 年新年贺词中,总书记又强调,“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掉队”。发展主义人权就是最广大人民的需要和要求,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依靠“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主义人权观就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反映。

2) 民生权利是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观的基本样态

民生,事关人民的生计。民生人权是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核心,民生权利是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观的基本样态,诸如生存权、发展权、就业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等,因为民生连着民心,民生关系国运。孙中山先生以振兴中华为目标,以社会正义的宏大叙事,提出“平均地权”及“耕者有其田”等一系列民生主义主张,并特别强调,民生主义是其民权主义的基石,“民生主义若不能实行, 民权主义不过是一句空话”。由于历史的局限,中山先生没能亲手实现自己的抱负和主张的确有一些遗憾,但中国共产党传承了中山先生这一伟大思想,并努力将其变为现实。民生权,作为一 项基本人权,不仅在理论上得以确立和证成,而且 在事实上,它也是人的全面发展、人格尊严和幸福等权利的坚实支撑。因此,有必要根据中国生动的人权实践,澄明民生人权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导向。第一,消除贫困是践行民生权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减少了 7 亿多贫困人口,占全球减贫人口 70%以上,率先实现了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2016 年,我国又帮助1000 多万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按“十三五计划”,到 2020 年,将“一个不能少”,实现全部脱贫。消除贫困是改善民生的起码条件,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真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第二,民生权的重点问题就是就业权的实现。就业是民生大计,就业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其他人权的物质基础,我国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持每年就业人口达一千万以上,最多达 1600 万人。第三,实现全方位、全周期的人民健康是民生权的重要保障,只有身体健康的人民,才是各项人权的合格载体,因此必须要优先发展和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第四,民生权的落脚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坚持底线、突出重点,实现全体人民 共同迈进“小康”社会。

民生权坚持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统一,发展和完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基本人权”这一理念。“生存权”既包括“生”,也包括“存”,这本身就是过去讲的“生命权”的升华,“存”就是“生”的持续,包含“发展”这个根本元素。民生权是发展主义人权观的立命之道。民生权重心是强调社会正义,实现发展成果全民共享,防止两极分化。

3)发展主义人权观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质的规定性的人权观

发展主义人权观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质的规定性的人权观,确立人权“质”的向度。人权是人成其为人应该具有的权利,但从应然权利发展为实然权利,从道德权利上升到法律权利,却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受到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广泛制约。人权应该涵摄的具体权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变量。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人权确立了质的规定性,全面去除和克服人权性质的片面性,人权范围的片面性,人权实现的片面性,并从这三个维度评价和实现人权,具体路径就是以唯物辩证法作为发展人权的科学方法,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解构发展人权的藩篱,以法治作为发展人权的可靠保障,克服过去的一些人权观固有的片面性,实现人权的全面发展。

1)以唯物辩证法作为发展人权的科学方法

以唯物辩证法作为发展人权的科学方法,努力去除和克服各种人权性质的片面性,实现人权的全面发展,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比如西方提出的所谓最基本的人权,如自由权和平等权,其以形式上的平等遮蔽实质上的不平等,存在很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再有就是他们否定集体人权, 以人权为旗号干涉破坏他国主权,制造人道主义灾难,都造成了对发展人权的实质伤害,必须以科学的方法来厘清和制止。科学发展人权必须处理 好以下四对关系:

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中国接受人权普遍性原则,同时强调必须将人权的普遍性放置于特殊性之中考察分析,不能任意割裂二者联系,孤立片面地讨论人权,必须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保障个体自由和人权,而且要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各国的和平权,整个人类的环境权。

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马克思早已指出: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要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获得均衡发展的机会,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使发展成果全体人民共享,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人权与主权的统一。历史镜像反复浮现眼前,旧中国由于丧失国家主权,帝国主义在中国犯下大规模侵犯人权累累暴行: 圆明园的熊熊火光,八国联军劫掠北京,“南京大屠杀”三十万同胞别的生命权骇人听闻地被剥夺…… 没有主权,哪有人权? 落后就要挨打,雄辩地证明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础的人权,历史的教训何其深刻! 因此,必须捍卫国家主权,才能捍卫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才能更好地增进人权,才能真正“尊重与保障人权”,将主权与人权统一起来。

2)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解构发展人权的藩篱

发展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人的全面发展当然包括整个地球村的所有人,发展国际人权事业需要展开国际合作,通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来解构和移除发展人权的国家藩篱,有效去除人权事业发展地理范围的片面性,将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推向新的水平和高度。2015 年 9 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上明确提出: “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与新实践是习近平主席国际人权观的核心内涵,是对马克思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杰出贡献。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为发展国际人权事业而提出的“中国方略”,蕴含了中国人“和而不同”的哲学智慧。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崇高目标,它以《联合国宪章》宗旨为基础,破除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和种族歧视,构建人人平等、参与、共享的国际人权框架体系。让和平、发展、人权的阳光穿透战争、贫穷、落后的阴霾,面对金融动荡、恐怖主义、气候突变、环境危机和破坏人权等共同挑战,各国必须协调行动。保障与发展人权是每个地球人的神圣使命。中国大力推动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恐怖主义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等全球性问题。

第一,共同打击恐怖活动,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反对种族歧视,参与制定国际人权保护法律文件,保护弱势群体基本人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等等。切实保障各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二,建立国际人权保障机制。推进人权事业发展,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在联合国的主导下, 已通过一系列人权保障的文件,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立了国际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框架,特是 1986 年 12 月 4 日联合国大会以第 41 /128 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并强调“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宣言表明,发展主义人权是各国人民的共同要求。人权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体系,经历了以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以社会权为核心的第二代人权,再到以发展权为核心的第三代人权。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亟需继续完善发展权等一系列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

第三,推动绿色发展。习近平同志指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全面体现“尊重与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3)以法治作为发展人权的可靠保障

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终极价值,法治是全面发展人权的可靠保障,必须将更多的应然人权上升为法定人权,以法治方式有效去除人权实现的片面性,真正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首先,将人权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立法任务,国家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并于 2010 年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次,人权司法保障作为当下司法改革的重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

法治人权论是发展主义人权观的重要特征与内容,具体讲: 第一,完善人权保障的良法体系。这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人权保障的基础和 前提。《刑法修正案( 九) 》、《民法总则》等重要法律的颁布和施行,从立法层面为人权保障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撑。第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切实保障各项具体民生人权。就业权、最低工资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环境权等民生权主要依靠行政执法加以保障。第三,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坚持公、检、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三家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第四,实行司法体制,特别管理体制改革,公、检、法三家的人、财、物统一由省级管理,同时实行谁受理、谁裁判的个人负责制。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至今,中央审议和通过了 27 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完善了司法责任制。第五, 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检、法三家都要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 心”的转变,不搞“联合办案”,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第六,加强人权保障的法律监督。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措 施,而且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对人权司法保障进 行有效的法律监督。

总之,法治人权论作为发展主义人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生动体现中国人权保障的优越性,深刻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宽广胸怀和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伟大抱负。在法治人权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我国法治建设使人民的各项人权得到更切实的保障,由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

 

三、发展主义人权观对西方人权观的解构与超越

在人权的发展史上,人权观曾有五种形态,都曾发挥过作用,但到现在为止,有四种人权观已经或正在成为过去,这四种人权观就是自然主义人权观、功利主义人权观、福利主义人权观和新自由主义人权观。唯独发展主义人权观以其深厚的科学理论基础,彰显了“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呼应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权利反映,实现了对西方人权观的全面超越,破除了西方对人权话语的霸权与垄断,已深入人心,受到世界人民的赞扬和向往。

1. 自然主义人权观

“人权”一词,始于著名文学家但丁的著作,这位由中世纪文化向近代文化转型时期最伟大的诗人,面对流放的坎坷人生,在《帝制论》中首次使用 “人权”这个令人神往的名词。而自然人权观,作为一种理论形态,最早始于 17 - 18 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以及卢梭等人。

自然主义人权观又称天赋人权论。它来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三个自然”( 即自然法、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中“自然权利”( natural rights) 的译名。天赋人权论的基本观点是: a.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 b.人权的基点是个人; c.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健康权,并以财产权为基础; d.人权是超阶级的。

尽管自然主义人权观是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但在反对封建专制与神权政治上发挥过巨大作用,是资产阶级革命锐利的思想武器。同时,在弘扬人文主义,颂扬人的价值,调整人的关系上具有深远意义。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统治过渡,自然主义人权观即天赋人权论的虚伪性与欺骗性日益暴露: a.用流通领域的自由与平等,掩盖生产领域中的奴役与剥削; 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b.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际上的不平等; “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c .用法律权利掩盖法外特权; d.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打着人权的旗号,干涉他国内政与侵略他国,造成人道主义灾难的严重后果。“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典型表现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 阶级特权不受法律保护,种族特权被神圣化。” 马克思早已明确指出: “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出来的。”“人权”实际上成为西方国家的遮羞布。天赋人权论在人民心目中早已破产。

2. 功利主义人权观

当历史发展到19世纪,资产阶级面对自然主义人权观的欺骗性已日益暴露,古典自然法学派随之被分析法学派所替代,开始形成法律主义人权观,分析法学的先驱、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公开否认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天赋人权论”即“自然主义人权观”。在边沁看来,天赋人权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一种虚妄性, 边沁甚至斥之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根本不存在什么自然权利,谁也看不见,摸不着。认为如果存在什么自然权利,那也只能是法律规定的自然权利。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观点。第二,边沁认为,大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国王即痛苦与快乐统治之下,人们是如何对任何一种行为作出赞同与反对的决定呢? 按照功利主义的原理,主要根据的是它能否增加或减少当事人的幸福。第三,人权是人类的根本价值,但不是目的,而是追求功利的一种手段,即趋乐避苦的一种手段。第四,认为人权包括四大方面: 生存、富裕、平等与安全,其中最重要的是安全。安全包括的范围很广,其中有人身、荣誉、地位、财产及法律规定各种期望的 安全。

应当指出,强调法律规定对人权的重要性是对的,但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是人应当具有的权利,即使法律没有规定,仍然是一种人权。当然,人权有了法律规定更有利它的实现。因此,单纯将人权归结为法律权利有一定片面性,但法律规定权利将更利于它的实施。

由于边沁是分析法学派的先驱,否认人权的道德性,否认道德对法律的促进作用,容易导致 “恶法亦法”的严重后果,所以很快就被人们所遗忘,因为这样也妨碍法律的实施。

3. 福利主义人权观

这是西方世界尚存的一种人权观,这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世界新兴的一种人权观。随着法律社会化的深化,起初在英国,继而在中欧,最后遍及北欧各国。其基本点是: a.理论基础是社会保险的理论。1942 年,英国经济学家威·亨利· 贝弗里奇提交《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报告,这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理论主要以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石,通过立法与行政手段实行收入的再分配,增加人民福利,缓解贫富差距。根据《贝弗里奇报告》的建议,英国建成了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b.权利主体仍然是个人,为公民的生老病死提供一个保障网。c.人权的内容有所扩大,由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扩大到经济、文化权利。d.对人权所依附的政治体制,并不严格要求,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均可。

应该说,福利主义人权模式,在战后一段时期,对维护社会稳定曾起过一定作用,曾兴旺一时。自 1948 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在英国已建立福利国家后,继而在德国、法国,最后在北欧,相继实行福利主义理念指导下的人权模式。

但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与福利主义背道而驰,再加上违背“按劳取酬”的客观法则,直接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行一段时间,即到 70 年代,已出现了经济危机,福利国家每况愈下,英国率先自我否定,公开宣布失败。德、法虽然进行了一些改正,但最后只得放弃这种所谓“福利国家”模式。现在,在北欧还有少数国家仍然搞“福利国家”,国民经济始终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出现国家信用危机。

福利国家的破产,充分表明在资本主义国家搞什么“福利国家”是行不通的,因为: 第一,福利国家必须以发展经济为基础,发展是硬道理,没有经济的发展,哪有“福利国家”可言; 第二,福利国家必须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实行“按劳分配” 原则; 第三,“福利国家”必须有一套制度相匹配,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真正实现人民的福利。

4. 新自由主义人权观

新自由主义人权观延续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其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经济基础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制度与经济体系。坚持“个人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反对功利主义为社会总功利牺牲少部分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内部: 自由权优先于平等权”。其基本观点可概括为: 个人权利尤其是个人的自由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成为判断一切社会行为得失成败问题的尺度”,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个人优先于国家和社会”,社会和国家“不能以任何借口越界侵犯个人的权利”。

新自由主义将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说成是 “普世价值”。在经济上推行“华盛顿共识”、“里根经济学”、“撒切尔主义”,概括起来就是“三化”: 绝对自由化、彻底私有化和全面市场化。新自由主义谋求建立的并不是真正的自由竞争的经 济体系,而是在国际垄断资本绝对控制下的经济体系。新自由主义所谓市场自由、贸易自由、金融 自由,实质上就是资本的自由。新自由主义以“贸易自由”权利消解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主权,使西 方发达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平等贸易“扩展、深化并法律化了”。扩大两极分化,“维护国际垄断集团的超额利润”,放任“资本主义国家内部 贫富分化”和“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分化”。缔造垄断资产阶级的全球权力,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 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加剧了世界的不平等,“关于遵循新自由主义的自由、把市场奉为上帝必然使世界更平等、使贫困者富裕起来的允诺,已经成为不屑一顾的笑话”。

此外,新自由主义还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声称,“不干涉主权国家内政是有限度的”。捷克总统哈维尔放言,“国家主权不可避免地将要消亡”。以此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在伊拉克、叙利亚等地挑起战争,制造人道主义灾难和破坏人权。因此,新自由主义人权观事实上已成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严重阻碍。

自然主义人权观、功利主义人权观、福利主义人权观和新自由主义人权观这四种人权观,概括起来,都是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虽然对于反对封建特权来说,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但其局限性和虚伪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发展主义人权观与这四种西方人权观有本质的区别,至少在三个层面完成了对它们的超越: 一是理论基础不同,西方人权观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比如它们说人权是天赋的,脱离开生产力基础搞福利、谈自由、定法律,最终势必走向破产的结局; 发展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人权是历史的产物,根源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人权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能够实现全面的和真正的人权。二是理论方法不同,西方人权观所用的理论方法是形而上学的方法,孤立地、静止地、抽象地谈论人权,比如美国开国元勋华盛顿,一边大谈所有人生而平等,而他本人就是一个大奴隶主,在自家庄园大量使用黑人奴隶; 发展主义人权观所依靠的理论方法是唯物辩证法,坚持人权的普遍联系和发展, 承认矛盾的存在,并认为矛盾是推动人权发展进步的动力。三是人权主体不同,西方人权观的主 体是抽象的人,经常把黑人、有色人种排除在“人” 的定义之外,大搞种族歧视; 发展主义人权观的主体是具体的人,以全体人民为中心,平等对待每一个具体的人。

结语

发展主义人权观实现了对西方人权观的全面超越和历史性替代,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人民的现实选择。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人权观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偏离发展的人权观必然消亡,发展主义人权观蕴含其自身必须不断发展的内在逻辑,不仅是一种历史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伴随人权事业发展永恒的存在。发展主义人权观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和要求的人权理念,“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中国梦”内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权梦”,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具体目标和反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用发展主义人权观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必将使“中国人民生活更加幸福,中国人民权利得到更充分保障,中国将为人类发展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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