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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峰宇:晚年恩格斯对“正义”的规定及其实践原则

摘要:半个世纪以来,当学界围绕马克思正义论展开争鸣时,时常以恩格斯关于正义的阐述作为佐证。这不仅因为恩格斯这位“第二小提琴手”是马克思思想的合作者和重要解读者,而且因为恩格斯有着较马克思更多的关于"正义"的论述,因而有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他和马克思共同的正义主张。晚年恩格斯既强调公平正义观念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特征,又强调其与阶级利益相一致的特征,从而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所具有的现实性与道义力量,开启了“新正义论”的实践视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要义。
关键词:晚年恩格斯 正义 历史性规定 平等 实践原则

作者简介:臧峰宇,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全文载于《哲学研究》2020年第12期

Engels' Stipulation of "Justice" and Its Practical Principles in His Later Years 
Zang Fengyu 
Abstract:
For half a century,scholars have often taken Engels' explanations of justice as evidence when arguing about Mar x's theory of justice.This is not only because Engels,the"second fiddle,"was the collaborator and important interpreter of th e thoughts of the "first fiddle,"but also because Engels wrote more expositions on"justice"than Marx, which is conducive to b etter understanding his and Marx's shared proposition of justice.In his later years, Engels not only emphasized that the conc ep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was compatible with the mode of production of a certain society,but also its consistency with clas s interests.Thus,Engels showed the reality and moral power of social equity,opened the practical horizon of a "new theory of justice,"and embodied the essence of the Marxist theory of justice.

回顾半个世纪以来学界围绕马克思正义论展开的争鸣可见,当论及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逻辑时,人们时常以恩格斯关于正义的阐述作为佐证。这不仅因为恩格斯这位“第二小提琴手”是马克思思想的合作者和重要解读者,而且因为恩格斯有着较马克思更多的关于“正义”的论述,因而有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他和马克思共同的正义主张。晚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论住宅问题》《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英国北方社会主义联盟纲领的修正》《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等文本中,对“正义”作出了历史性规定,充分阐述了作为正义表现的平等,论证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实践原则。归纳这些思想的内在逻辑,对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要义及其时代精神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基于生产方式的公平正义及其历史性规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论述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时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379页)这表明,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中,交易的正义性体现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晚年恩格斯进一步阐述了基于生产方式的公平正义,驳斥了关于永恒公平的怪想。正如他在《论住宅问题》中所指出的:“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61页)从中可见,现实的正义是对经济关系的真实反映,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它不应当是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规定,而是实际地体现为一种历史性规定。

因为正义观念是一种历史性规定,所以在古希腊人和罗马人看来,奴隶制是公平的;而多年后在法国资产阶级看来,不仅奴隶制是不公平的,取代奴隶制的封建制也是不公平的。公平正义观念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作为观念上层建筑,它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脱离一定社会的历史条件,空洞地讨论什么是公平的报酬或什么是正义的分配,与问题的解决毫无关系。解决具体的公平正义问题,需要在一定的生产制度和现实语境中探寻答案,否则,人们只能陷于对违背自己道德感的事件的伦理谴责,却不能从根本上走出非义的困境。因而,问题的关键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与社会发展必然趋势的角度把握正义的现实存在及其超越现存的必然性,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确认何谓正义与谁之正义。

这种对正义的历史性规定是唯物史观的要求。一定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总是取决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总是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

在恩格斯看来,是否以这种思路衡量社会事件正义与否,表明相关判断是否来自于“科学研究”:“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公正、不公正、公平、法理感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社会事物也不致引起什么误会,可是在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就好像在现代化学中试图保留燃素说的术语会引起混乱一样。如果人们像蒲鲁东那样相信这种社会燃素即所谓‘公平’,或者像米尔柏格那样硬说燃素同氧气一样是十分确实的,这种混乱还会更加厉害。”(同上,第261-262页)公平正义并非社会生活中的“燃素”,或来自纯粹道德意识的“术语”,而是一定的社会的经济状况的产物,是从实际的生产和交换关系中形成的代表人们的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观念。

正是从唯物史观出发,恩格斯认为正义观念不是一种超历史的意识,这种代表其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为一种实践原则。

正义观念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们在实践探索中追寻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我们确信现代劳动产品分配方式以及它造成的赤贫和豪富、饥饿和穷奢极欲尖锐对立的状况一定会发生变革,只是基于一种意识,即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非正义的,而正义总有一天一定要胜利,那就糟了,我们就得长久等待下去。”(同上,第536页)可以说,任何从凭空想象或过时的事实出发诉诸永恒正义的做法,只能停留于道义上的愤怒,而不能汇聚科学证据,因而不能实现政治哲学的证成,也没有政治经济学结论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恩格斯在历史语境中分析了生产方式的变迁对人们的物质生活以及分配观念的影响,认为进步的生产和交换方式总是为人们所欢迎,而确立新的生产和交换方式虽然要经过很长时间,但总会形成与其相适应的分配观念和社会心理。

历史表明,当一种生产方式处于上升时期的时候,总是令人期待,甚至当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使一些人吃亏,他们也还是期待处于上升期的生产方式。在恩格斯看来,当大工业在英国兴起的时候,工人就是这样。

当然,在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内部,满意于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的社会情绪是占支配地位的。即使对这种生产方式不满,或试图调整分配方式,也只是从统治阶级中发出的声音。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有社会平等和公平分配的愿望,但并不代表被剥削的群众的利益,因而也得不到他们的响应。(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7-528页)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观念往往与阶级利益相一致,而当新的分配方式确立之后,反过来也影响生产和交换方式,从中可见正义观念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

在这里,恩格斯对“正义”的规定不仅是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事实判断,而且是一种基于事实判断的道德评价。正如他在《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中所指出的,“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并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但是,从经济学来看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从世界历史来看却可能是正确的。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那么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另外的经济事实已经出现,由此原来的事实就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15页)群众关于某一经济事实不公正的道德意识,来自于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事实判断,来自于对自己实际生活处境的感受,表明其已经不能忍受和维持原来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已经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时为追求正义而付诸的行动在世界历史上就是正确的。

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相同,恩格斯同样作出了历史主义阐释,也展现了道德合理性进路,从而呈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实践逻辑。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历史唯物主义前提下的正义观念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一致的特征;另一方面,要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正义论蕴含的道德立场。正义的逻辑不仅要符合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和历史事实,还应当体现超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关系的必然趋势,对处于资本逻辑笼罩下的工人而言,摆脱与人性生成相背离的劳动困境,超越一个实质上严重不平等的“交易的正义性”,必然在一种现实的运动中使已然严重失序的劳资关系重回正轨,这必然要诉诸现实的平等,超越永恒公平的神话(参见臧峰宇),以平等的权利从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种现实的平等是正义的表现。

二、作为正义表现的平等是历史的产物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障碍,在一个缺乏实质平等的社会环境里讨论正义与否的问题是没有什么内容可言的。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所得低于其所应得,这并非主要因其能力和才智而导致的结果,而主要是资本逻辑使然。因而,在一种形式平等的背后,隐藏着若干不平等的现实内容,这正是工人在资本逻辑面前不能实际感到交易的正义性并因而产生“了不起的觉悟”的原因。富人在投资决策时面临的风险与穷人在从事艰辛工作时面临的风险在道德价值上并不一致,因而必须形成一种现实而规范的实现平等的思路,实际地解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蕴的贫困的社会问题。

晚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哲学编“道德和法。平等”中批判杜林“对平等观念的浅薄而拙劣的论述”时深刻阐述了作为正义表现的平等。他认为平等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不仅因为其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且因为任何历史条件都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平等观念总是带有时代的特征,绝不是什么永恒的真理,或者说从来不存在永恒正义或永恒平等,平等观念总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为历史的剧中人所理解和认同。“如果它现在对广大公众来说———在这种或那种意义上———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它像马克思所说的,‘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那么这不是由于它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而是由于18世纪的思想得到普遍传播和仍然合乎时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85页)

在这个意义上,一定的平等观念总是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或者说不同时代的人们具有不同的平等观念,从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体现为观念差别。

恩格斯为此举例说,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81页)在封建的中世纪,“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这同它曾经作为奴隶和被压迫者的宗教的性质是完全适合的。”(同上)后来,在西欧横行的日耳曼人“逐渐建立了空前复杂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等级制度,从而在几个世纪内消除了一切平等观念,但是同时使西欧和中欧卷入了历史的运动,在那里第一次创造了一个牢固的文化区域,并在这个区域内第一次建立了一个由互相影响和互相防范的、主要是民族国家所组成的体系。”(同上)由此可见,平等观念在历史上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主要体现形式,这种差别主要来自于不同时代的生产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法权观念,是自然而然的。

在《〈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中,恩格斯阐明作为正义表现的平等是历史的产物,是一种在历史中形成并反映不同历史阶段的经济基础的政治观念。正如他所指出的,“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57页)

作为正义表现的平等观念是一种现代的发明,是在1789—1796年的法国大革命中得到提倡的,但也体现了深厚的历史积淀。“为了得出‘平等=正义’的命题,几乎用了以往的全部历史,而这只有在有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时候才能做到。”(同上,第358页)作为历史产物的平等和正义观念,不是永恒真理或最高的原则,而是在现代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中呈现的。因而,既不能一概地否定过去,更不能使现代平等观念成为一种新的固步自封的体系,而应随着历史发展增添新的积极的内容,并在现实语境中确认其实质内涵。

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深入分析了“现代的平等要求”,这种要求是古人所难以理解的。因为它不是一种关于作为人的共同点的平等的自然观念。在现代社会,作为正义的表现的平等观念是一种政治观念,是为在封建的中世纪孕育的市民等级所倡导的,体现了市民等级摆脱封建桎梏,以消除封建不平等的方式确立现代权利平等的愿望。在恩格斯看来,“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占有者,他们作为商品占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82页)因而,在世界贸易中的交换和更广泛的交往中,平等就成为现代人自然的要求,获得普遍规定,成为一种现代权利范畴。

这种现代权利观念否定一切特权,在批判杜林平等观的谬误时,恩格斯举例说:任何两个人的意志都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两个人的天资禀赋就不可能一样,如果他们的性别不同,也天然就有不平等因素。

设想两个人尽可能的平等是一种没有现实性的观念,社会的最简单的要素,以生产为目的的社会结合的最简单的和最初的形式也不可能绝对平等。在非现实的语境中试图证明平等必然忽视个体差异,因而这种证明很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这不能够证明人的平等,这种证明只是表明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以及证明家长是平等的。(参见同上,第474页)这种形式上的证明不仅不能为实质平等代言,甚至会加重现实中的不平等,对天资禀赋和性别不同的人们提出同样的要求。所以,平等和正义观念不能只是一种形式规定,它们承载着在国家和社会领域中的实际内容。在诉求现代平等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像影子一样伴随着资产阶级,提出自己的平等要求,并从形式平等逐渐上升到社会和经济上平等的要求。

这种平等要求当然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是在长期社会发展过程中演进而来的,不是永恒真理的表现。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中,不同的人们对平等的要求固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平等的具体内容与具体实现方式上有明显的差异,因而必须以历史的方式理解现代平等观念。

在恩格斯看来,在资产阶级诉求现代平等的同时,无产阶级也提出了平等要求。这种要求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是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明显的不平等甚至对立所做的反应,早期在农民战争的时候就是这种情况。这种反应是自发的,体现了革命的本能,它只是在这里找到被提出的理由。另一方面,它体现了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这种平等要求有一定的正当性,也有待进一步发展,其正当性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为这种反应所吸取,成为工人反对资本家的合理主张,成为一种鼓动手段。

可以说,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与无产阶级的平等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共存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84页)现代平等要求所具有的双重意义及其体现的两种情况表明,无产阶级要求实现的平等以消灭阶级作为实际内容,这种平等观念是正义的表现,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观念都将流于荒谬。

无产阶级固然指责资本家个体的骄奢淫逸或鄙吝刻薄,但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所反对的主要是资本主义制度,而不主要体现为反对单个资本家的道德情操。正如晚年恩格斯在《英国北方社会主义联盟纲领的修正》中指出的,“现存的制度使寄生虫安逸而奢侈,须工人劳碌和贫困,并且使所有的人退化;这种制度按其实质来说是不公正的,是应该被消灭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652页)

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必然要以新的生产方式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这种平等和正义的要求也反映了他们的伦理观念,这当然是在实际的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观念的差异性体现了阶级差别。

在恩格斯看来,在现代社会,封建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有各自特殊的道德,这种特殊性是由阶级利益所决定的。所以,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从其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确认其所认同的平等观念与正义观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70页)因而,着眼于人类解放的“现实的运动”,要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满足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或者说作为正义表现的平等观念应当是批判的、革命的。

这种批判的、革命的平等观念旨在变革旧的经济关系,从中实现符合新的经济关系的正义主张,而非泛泛而言地谴责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正是基于对现实问题的深刻洞察,晚年恩格斯强调了平等要求的现实性内涵。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不仅造成工人所得低于其所应得,而且间接地造成了工人的失业,这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使然。在旧的经济关系中得到认同的不是天才和美德,而是例外和幸运。

历史地看,实现作为永恒真理的平等和正义观念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人们在生活条件上的不平等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能将一般意义上的不平等降到最低的限度,而不可能消除。所以,不能将未来理想社会设想成完全平等的王国,这是一种非历史的现象,现实的具体的平等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才能实现。

实现符合新的经济关系的平等和正义,不应当也不可能消除个体差异,而应当遵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实践原则,倡导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

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实践原则

任何时代的正义观念固然都与其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但正义的诉求具有现实的反作用,因而应当成为无产阶级的自觉。在晚年恩格斯看来,关于公平的理解,要从经济现实出发,而不是求助于永恒公平,问题的实质是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过程中,正义的诉求不能停留于意识层面,而应成为一种现实的运动,成为一种有原则高度的实践,在发展新的经济关系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公平。

探究如何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能从所谓“永恒公平”出发,而应以研究现实的经济关系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

晚年恩格斯在《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中深入分析了在英国工人运动中流行了近半个世纪的这句口号,认为这句口号在政治经济学上指的“不过是雇主和雇工在自由市场上的竞争所决定的工资额和一个工作日的长度和强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89页)这只是表明,在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交易中,工人将自己一天的全部劳动力都交给资本家,资本家支付双方约定的工资,这份工资只够工人用来购买每天的生活必需品,这在法权的意义上是公平的,或者说在法律上是无可争议的,但问题是,这种法权的意义上的公平真的是一种社会的公平吗?

现实的生活境遇必然使工人对这种公平产生怀疑,对“何谓公平”感到茫然。一方面,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法学家力图实现“永恒公平”,而这种公平只是现存的经济关系在保守方面或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其实缺乏现实的根基。真实的情况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人们对何谓“永恒公平”都有自己的理解。另一方面,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关于工资和工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是工人和资本家在平等条件下以公平为起点谈妥的,因而不仅不妨碍正义的实现,而且是公平的最高典范。对此,恩格斯愤怒地质问:“资本家用来支付这笔极其公平的工资的钱,究竟是从哪儿来的呢?当然是从资本中来的。但是资本并不产生价值。除土地以外,劳动是财富的惟一来源,资本本身不过是积累起来的劳动产品而已。所以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劳动支付的,工人的报酬是从他自己的产品中支付的。按照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平,劳动者的工资应该相当于他的劳动产品。”(同上,第490页)因此,这种看似公平的交易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工人将全部劳动力交给资本家,而自己只得到生活必需品。实际情形恰如“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工人的劳动产品为资本家占有,遭到奴役和摧残。所以,在法律上抑或在道德上是公平的交易,在社会上则可能是很不公平的。

当然,关于社会的公平不能只是资产者的一种断言,这种具有历史正当性的看法应当以政治经济学为依据。(参见段忠桥)恩格斯为此明确指出,“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88页)正是基于对政治经济学的深刻理解,可以看到“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句口号不符合工人的生产生活实际,无疑是偏向于资本一边的。因此,恩格斯强调以新的口号———“劳动资料———原料、工厂、机器归工人自己所有”(同上,第491页)———取代这个旧口号。

新口号其实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具有关于实质正义的明确内容,反映了工人对劳动资料的自我所有权的一种“了不起的觉悟”。

由此可见,晚年恩格斯阐述了“正义”的一种实践逻辑,它既非永恒与普适的美德或真理,也并非纯然的法权观念或道义主张,而是一种旨在解决不平等与不正义的社会现实的实践原则。这种对正义的实践原则的阐发与马克思的正义论异曲同工,都是“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向我们提供的事实出发揭示它的理论矛盾,进而揭示资本主义本身的矛盾,再进而说明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和社会主义的正义性”(参见王新生,第240页),体现了明确的问题意识与问题导向。

这种阐发以实践的思维方式完成了对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传统正义论的“颠倒”,即不将正义作为绝对善或纯粹的应得,而将其作为一种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法权观念和道义主张。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既强调“正义由生产方式所决定”,又强调“正义同样由阶级利益所决定”。(Husami,p.32)在这种双重决定的语境中,正义在超越旧的生产关系的过程中体现了一种“辩证的转化”,以一种彰显社会发展趋势的道义力量召唤人们变革旧的生产关系,进而建构适应新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的正义论。

正是循着实践的路向,我们可以在一种“新正义论”的意义上理解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实践逻辑,而不必将其削足适履地论证为一种与传统正义论的核心观念相似的理论主张。

晚年恩格斯对“正义”规定的两种进路并非自相矛盾,而恰恰体现了新正义论的一种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且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内在结构。尽管不够确定,但罗尔斯意识到这种思路的可能性,“一旦我们从一种更为宽广的角度———把正义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及作为背景正义的制度———来思考政治正义概念,那么,马克思可能就会持有(至少是潜在地持有)某种广义的政治正义概念。如果这被证明是真的,则前面的悖论就将可以被消除。”(罗尔斯,第350页)

研究社会公平或实质正义,需要将公平正义观念运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环境中来考虑具体问题,这不是一种悖论,而是将正义观念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现实化的必须,是分析各种不正义的社会现实的前提。

综上所述,晚年恩格斯对“正义”的规定及其实践原则符合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逻辑,既强调公平正义观念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特征,又强调其与阶级利益相一致的特征,从而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所具有的现实性与道义力量,呈现了实现实质正义的实践原则。正是基于对正义观念的现实性的把握,晚年恩格斯在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环境中理解实现正义的可能性,将平等作为正义的表现,论证了实现无产阶级现实的平等要求的正当性。晚年恩格斯这些论证开启了“新正义论”的实践视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要义,对我们建构符合时代需要的公平正义观念,把握实现公平正义的合理路径,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

参考文献

段忠桥,2006年:《道德公平与社会公平》,载《河北学刊》第1期。

罗尔斯,2011年:《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03年、2014年、2018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012年,人民出版社。

王新生,2018年:《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科学出版社。

臧峰宇,2014年:《实质正义与晚年恩格斯的住宅理论》,载《学习与探索》第11期。

Husami,Z.,1978,“Marxon Distributive Justice”,i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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