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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诗鹏:青年马克思法哲学批判思想的一次拓展与转变——从历史法学派批判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摘要:青年马克思从历史法学派批判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拓展与转变值得探究。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及其体现的对保守主义及其浪漫主义传统的双重批判,正是青年马克思激进的法哲学批判及其政治理论的起点,也成为现代法学体系的批判性资源。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深化了对保守主义的批判,通过对君主制的批判,通过扬弃共和制与启蒙自由主义,马克思转向政治批判(政治国家及资产阶级社会的双重批判),又一度转向激进民主主义,进而决定性地转向人民民主观念及其真正民主制的国家形式。基于并延续历史法学派批判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接下来得以自如地进入并展开政治经济学批判。总体而言,马克思从历史法学派批判向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拓展与转变,正是其在同一时期展开的理论主题,即政治批判的具体表达,也构成了其后思想演进的一个具有很高价值取向的起点。

关键词:青年马克思;历史法学派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

作者简介:邹诗鹏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暨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

全文载于《哲学动态》2019年第7期

A Development and Change in Young Marx's Critique of Philosophy of Right: From the Critique of the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Zou Shipeng

青年马克思思想经历了诸多巨大的转变, 其间的差异与区分不断引发学界的探究。其中有一个并非细节、却又一直没有得到深入探讨的理论史课题, 就是从历史法学派批判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拓展或转变。本文副标题采用“从……到……”的语式, 不只是要揭示青年马克思从历史法学派批判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拓展与转变, 同时也意在揭示这一过程中贯通一致的对保守主义的批判及其形成的激进民主思想。一方面,1843年, 马克思在激进民主主义上作了一次着意的逗留, 把握此逗留, 不能仅仅看作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之观念论基础批判的结果, 还需前溯至《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反动的保守主义立场的尖锐批判, 并把握马克思对浪漫主义以及启蒙自由主义的出离, 因而《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一文理应引起关注与解读。另一方面, 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 不应仅仅被看作对一家一派法学思想的批判, 而应当看作对当时难以实质性地进入现代范畴的诸思潮的典型批判。在更大的理论力度及其视域下, 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 拓展并融入于其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自觉批判之中, 因而, 对马克思历史法学派批判思想的把握, 也应当进一步拓展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结合历史法学派批判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更宜于把握青年马克思有关政治批判这一主题。

一 对历史法学派之保守主义本质的批判

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主要体现在其《莱茵报》期间撰写的《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一文,该文在马克思的思想历程中并不显著, 一般的研究也都不怎么重视,列宁、梅林、普列汉诺夫没有关于此文的专题论述;现当代研究者, 诸如奥古斯特·科尔纽、以赛亚·伯林、城塚登、麦克莱伦、阿塔利、乔纳森·斯珀伯等, 在他们有关马克思思想历程的著述中, 对此文大都也只是一略而过, 或干脆不提。不过, 马克思历史法学派批判的理论史意义, 仍然值得挖掘1。在本文看来, 对颇负盛名的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及其体现的对保守主义及其浪漫主义传统的双重批判, 正是青年马克思激进的法哲学批判及其政治理论的起点。

《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所直接批判的对象是历史法学派的鼻祖和创始人古斯塔夫·胡果 (G. Hugo) , 实际对象则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的亲炙弟子、同时又是马克思法学老师的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之所指就是萨维尼发表于1814年并带来巨大影响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马克思批判了胡果及其历史法学派的所谓自然状态说。在马克思看来, 流行于18世纪的所谓自然状态说不过是“一种臆想”,这种“原始状态只是一幅描绘人类真正状态的纯朴的尼德兰图画”2。历史法学派极力强调其与自然法派的区别, 马克思则认为两者存在着隐秘关联及其共同起源。萨维尼反自然法, 并因此同胡果区别开来, 但马克思暗示,萨维尼实际上卷入了某种神义论的自然状态说。历史法学派强调所谓起源, 实质是非历史的, 其赋予自然状态的人以非凡的才智与智慧, 但终究都是来自于宗教般的天启。历史法学派认同于浪漫主义, 这不仅加剧了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厌恶, 而且使其对浪漫主义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在大学期间, 马克思就不太愿意从保守主义的方向看待浪漫主义。现在, 在历史法学派那里, 马克思看到了一种借浪漫主义实则强化保守主义的倾向, 这是马克思不能容忍的。在马克思看来, 胡果通过认同自然状态说所建立的自然法体系, 实际上“还没有接触到浪漫主义文化光辉”3,是“反历史的幻觉、模糊的空想和故意的虚构”2。对于无视自身文化传统的落后性质, 盲目强调其优越性, 且拒斥现代文明的历史法学派, 马克思不仅不称道, 而且称其为18世纪“唯一的轻佻的东西”2。

马克思并非要针对性地反对浪漫主义, 但当历史法学派将浪漫主义变成保守主义, 并且本身成为浪漫主义的主流话语时, 马克思则不得不将批判的对象直接指向浪漫主义。人们注意到,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实际上已经开始自觉地超越浪漫主义, 《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也证明了这一点。在19世纪40年代, 德国仍然处于浓厚的浪漫主义氛围, 面对英、法先进国家, 德国的浪漫主义实际上已经染上了保守主义, 历史法学派正是这种保守主义的典型。

马克思批判了胡果及其历史法学派的怀疑论。胡果称自己是“康德哲学的爱子”, 但在马克思看来, 正是胡果“曲解自己的先生康德”, 即曲解了康德的怀疑论。一般而言, 怀疑论隶属于批判的传统, 但因为胡果的前提是将不合理性直接赋予实证事物、尤其赋予人的活动领域, 而其非理性的历史观反过来充当了这一轻率方法的前提, 因此胡果的怀疑论属于实证的传统。“胡果的论据, 也和他的原则一样, 是实证的, 也就是说, 是非批判的。”2在胡果那里, 实证方法不过是对一些历史材料的简单套用, 而实证应有的积极的和进步的意义反倒被抽掉了。胡果轻率地赋予实证的事物以不合理性的解释, 进而把所有制、国家制度以及婚姻, 都看作属于这种不能得到理性论证的实证制度, 这种“坦率天真、不怕作出任何结论的方法”4, 实际上是以怀疑主义来判断和否定现实的事物, 背后还是陈腐与虚幻的历史观。“胡果亵渎对正义的、道德的和政治的人来说是神圣的一切, 可是, 他破坏这些神圣的事物, 只是为了用历史的圣徒遗物应得的荣誉去报答它们, 他从理性的观点指摘它们, 以便后来可以从历史的观点去颂扬它们, 同时借此去颂扬历史学派的观点。”4马克思敏锐地看到, 在胡果看似理性化论证的背后, 实是某种神正论。

马克思批判了胡果及其历史法学派的相对主义价值观。胡果因其怀疑论, 而使其形式上坚持的理性主义反倒走向了消极的历史观;其怀疑论的实质并非康德的理性, 而是相对主义与怀疑论。“胡果是一个十足的怀疑论者。否认存在事物合乎理性的18世纪的怀疑论, 在胡果那里则表现为否认理性存在的怀疑论。胡果承袭了启蒙运动时代, 他在实证的事物中再也看不到有什么合乎理性的事物, 但这只是为了在合乎理性的事物中不再看到实证的事物。”4在马克思看来, 胡果不加区别、不分轻重地随意引用诸如摩西、伏尔泰、理查逊、荷马、蒙台涅、阿蒙、卢梭、奥古斯丁, 以及各国家、各民族的历史材料, 正是为了抹掉历史差异, 抹掉各民族在发展上的差别, 从而导向一种否定历史进步的相对主义价值观。这种想法在马克思看来, 恰恰是“抛开一切理性的和道德的束缚,借腐朽和颓废作乐并在总崩溃的驱使下走向灭亡”4。相对主义必然有其后果和代价。在马克思看来, 胡果及其历史法学派的问题不仅在于对现实的非理性态度, 在于历史观上的怀疑论与相对主义, 还在于“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 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4。区别于历史法学派在历史进步观上的反动, 马克思表达了对于历史进步及其人类解放的坚定不移的信念, 不过, 其历史进步观及其人类解放论的真正确立, 是在之后所建构的唯物史观中实现的。

“要是能公正地把康德的哲学看成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 那么, 就应当把胡果的自然法看成是法国旧制度的德国理论。”4马克思将胡果及其历史法学派定位为启蒙运动者。胡果及其历史法学派, 可以看作从英法启蒙运动拓展并转变为德国浪漫主义的结果, 但却是一种糟糕的果实, 因为胡果及其历史法学派恰恰反映了法国启蒙所导致的分崩离析及其颓废腐败。在他们抵制启蒙自由主义的同时, 自己却又不得不接受了“庸俗的怀疑论”,并表现为“放荡者的十足的轻佻”4。相对于法国“高谈阔论的自由主义者”, 历史法学派不过是“卑躬屈节的历史的德国人”4。马克思显然是不同意历史法学派对启蒙自由主义的批判态度的, 此时的马克思依然认同启蒙自由主义。人们可以发现, 马克思当时正是借助其另一位法学老师, 即激进的自由主义者甘斯的思想来批评萨维尼的保守主义。“反历史的幻觉、模糊的空想和故意的虚构”4, 这可算是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总评价, 而且批判直指萨维尼。在《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中, 马克思断言, 萨维尼作为“胡果的继承者”根本没有能力成为“当代的立法者”4。

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自觉批判, 在理论资源上也是对康德、费希特的批判。胡果是康德的信徒, 萨维尼则是费希特的信徒。马克思直接针对胡果展开的批判, 既是对萨维尼的批判, 也是对康德与费希特的批判, 并且是其承续甘斯激进自由主义的结果。在这里, 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 已经表明其对德国启蒙传统的自觉批判。就此而言, 马克思进而接受黑格尔法哲学是“顺理成章”的。然而, 当马克思发现黑格尔不过是接续并且不断巩固保守主义传统时, 他立即着手展开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由此接受激进政治及其洗礼。

从法学理论的演进来看, 历史法学派对于促进罗马法与各民族传统的融合, 推进法学体系的现代化, 并形成公序良俗的现代法伦理观发挥了重大作用5。现代法学也大都肯定历史法学派尤其是萨维尼的贡献, 并且因此对马克思之于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多有抱怨、指责与反感, 似乎形成了一道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现代西方法学的分水岭, 积怨甚深, 甚至于连马克思主义法学传统似乎也不愿多提“旧账”;仿佛马克思的批判拉低了历史法学派在法学史上的地位, 马克思后来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其意义大大超过了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不过, 如果承认现代法学体系本身仍在完善, 并且其本身始终存在着超越人性及其政治国家的有限性, 那么, 现代法学本身就要求不断汲取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性资源, 并回到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至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传统, 更应当以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为基点。

二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激进政治

在着手进行历史法学派批判一年之后, 马克思将法学批判拓展并转变为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 在一定程度上也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扫清了道路。黑格尔法哲学远远超过了胡果及其历史法学派的哲学高度, 但却延续了其保守的历史观。在黑格尔那里, 现实的就是合理的, 合理的也就是现实的。胡果不给予现实以合理的理解, 同样也包含着促使现实发生变化的要求, 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表达了德国人的进步要求。然而, 在马克思看来, 不以变革现实为目标, 只是表现为一种理论上的优先性, 这显然是成问题的。在当时, 马克思特别属意于法兰西启蒙精神及其激进政治传统。

黑格尔法哲学与胡果历史法学派的不同在于, 如果说胡果是在怀疑论及相对主义之下对德国现状的被动辩护, 那么黑格尔则是在理性主义以及普遍主义之下对德国现状及其前景的自觉辩护。黑格尔也反对自然法, 但在基本摆脱神学的启蒙精神以及理性主义的意义上, 仍然坚持了自然法的哲学观念。马克思肯定黑格尔法哲学的主体性, 但正如自然法的哲学观集中体现了启蒙精神以及近代唯物主义一样, 马克思更是自然法哲学的继承人。但早年的马克思更加注重于寻找能够切实地推进德国社会现代变革的哲学原则。当马克思明确意识到这一使命时, 他不仅要求批判历史法学派, 而且必然要求进一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 马克思明确指出, 要将对天国的批判转向对尘世的批判, 对宗教的批判转向对法的批判, 对神学的批判转向政治的批判。至于具体的批判, 在马克思看来, 并不是针对黑格尔的“原本”, 即《法哲学原理》;而是针对“副本”, 即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 其文本根据乃是“德国的现状”。但德国的现状是一个让人十分失望的状况, 因为它远远低于欧洲近代历史所否定的状况;甚至于对德国政治现状的否定, “也都成了现代各国的历史储藏室中布满灰尘的史实”6。在改变德国的现状方面, 马克思显然是激进的, 这一态度也是出于对当时德国现状的观察, 因为德国与西欧各国“一起经历了复辟, 而没有和它们一起经历革命”6。这意味着德国仍然受制于封建集权及其宗教神学统治。因为缺乏反封建神学的启蒙, 德国所谓的自由是片面的, “我们往往只有一度在自由被埋葬的那一天, 才在我们牧师的领导下, 处于自由社会”7。德国的自由社会是笼罩在封建神学中的。然而,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 对于自由社会的有力批判, 并不是宗教批判, 而是政治批判, 是真正有利于改变德国现状的革命。

因此, 不论是把哲学还原为文化传统的历史法学派, 还是把哲学提升为完全理性化的黑格尔哲学, 对于德国而言, 更为重要的是“向德国制度开火”。虽然这一制度低于历史水平, 低于任何批判水准, 都是要加以批判的对象;但这里的“批判”, 完全不同于黑格尔式的批判。黑格尔式的批判是避开现实的纯粹思维的抽象, 其实质是将纯粹的思维抽象看成现实, 而对于现实本身存在的矛盾则视而不见。这一批判充当着“理性的激情”与“解剖刀”的功能, 但马克思的批判直接就是“激情的理性”与“武器”, “它的对象就是它的敌人, 它不是要驳倒这个敌人, 而是要消灭这个敌人”7。对马克思而言, 批判甚至已不是思维的活动, 而首先是行动, 是对于现实世界的实际的拒绝与反叛。“批判已经不再是目的本身, 而只是一种手段。它的主要情感是愤怒, 主要工作是揭露。”7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作为“原本”批判, 意图在于“副本”批判, 即对德国君主制的批判;对“批判”的急迫的实践要求, 直接体现为激进民主, 由此同时带来对共和制的自觉批判与扬弃。《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 依然还存有共和制的理想, 这也是其历史法学派批判的一个基点。但是,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则从共和制直接走向了民主制。“在民主制中, 抽象的国家不再是统治因素。君主制同共和制之间的争论始终都是抽象的国家范围内的争论。政治的共和制是抽象的国家形式范围内的民主制。因此, 共和制是民主制的抽象的国家形式, 但这时共和制已不再仅仅是政治制度了。”7“就现代的意思讲来,政治生活就是人民生活的经院哲学。君主制是这种异化的完整的表现, 共和制则是这种异化在它自己的领域内的否定。”7君主制与共和制, 都还只是政治国家的表现形式, 但马克思要推进的转变, 是从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国家向“物质国家”、人民国家及其真正民主制国家的转变。

事实上, 马克思在当时已经形成了某种法学立场, 我们可以将这一立场把握为反对黑格尔那种自觉辩护普鲁士国家的立场。在迅速跳出法学而走向唯物主义哲学的过程中, 不仅历史法学派而且黑格尔的国家法哲学, 从形式上都被马克思快速地撇在了一边。然而, 法学问题却被他直接带入了哲学理论, 并在通向新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的道路上越来越成为自觉的问题域。因此, 在进入哲学道路之后, 此前在进行法学学习时的历史法学派与黑格尔法哲学资源, 逐渐成为马克思自觉面对和清理的对象。

我们看到, 一方面,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胡果, 而胡果的亲炙弟子萨维尼正是马克思在柏林大学学习法学时的老师;在哲学上, 胡果秉承了康德传统。另一方面, 黑格尔的高徒甘斯也是马克思学习法学时的老师, 现在流传并被马克思主义理论界视为保守主义基调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即甘斯本, 是甘斯记录并整理的讲义。因此, 萨维尼与甘斯之争, 实际上是在法学领域延续了康德与黑格尔之争。在学习法学期间, 马克思先是听萨维尼讲授《法学汇篡》, 接下来1个小时之后即去听甘斯讲授《刑法学》。虽然没有文献留证, 人们还是可以想象得到马克思当年同时听二位老师授课时的内心冲突。实际上, 马克思是借助甘斯来反对萨维尼。而在此后的思想进程中, 马克思干脆通过从法学转向哲学, 并且最终通过完成对康德与黑格尔的双重批判与超越, 从而不再停留于当年陷入的萨维尼与甘斯之冲突。如果说从萨维尼到甘斯是从康德向黑格尔的转变, 那么, 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 实际上已经预示着下一站, 即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自觉批判。

这里须讨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体现的有关对卢格、布鲁诺·鲍威尔以及费尔巴哈的自觉批判。马克思对实证哲学、基督教国家学、历史主义及历史法学派以及浪漫主义的批判, 曾一度受到卢格乃至于鲍威尔的影响 (其对萨维尼的实证法学的批判, 即借助于鲍威尔) , 但马克思还是走上了其思想正途。应当说, 在1843年时, 卢格与费尔巴哈对马克思还属于形式上肯定性的影响 (二人此后随着马克思思想的逐渐成熟而被渐次克服) 。在1842—1843年间, 马克思已经开始脱离鲍威尔的影响——1844年初的《神圣家族》则是一次总结性的清算。的确, 鲍威尔也曾声称其《从信仰的观点评黑格尔关于宗教和艺术的学说》 (1842) 包含了马克思的观点, 从形式上, 该书也是鲍威尔与马克思的合作作品, 奥古斯特·科尔纽即认为该著中也的确包含了马克思当时的一些想法。但这依然只是鲍威尔一厢情愿的思想设定。因为马克思此时已果断决定, 不仅要在鲍威尔基础上走得更远, 而且不再认同鲍威尔;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马克思的政治立场已经与鲍威尔发生了直接冲突。马克思显然不可能满意鲍威尔对黑格尔的批判, 因为鲍威尔对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批判的哲学立场是主观唯心主义, 相应的政治观是自由主义。由于展开对书报检查制度的批判, 以及受《莱茵报》时期社会政治现实的深刻影响, 马克思的政治立场已开始告别启蒙自由主义, 转向激进的民主主义。

马克思之所以告别鲍威尔, 根本原因在于政治立场上的分道扬镳。在这一过程中, 马克思受到了费尔巴哈与卢格的影响, 但同时又开始反思和批判二人的学说。费尔巴哈《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中有关翻转思辨哲学的方法, 给马克思带来很大启示, 通过这一方法,马克思揭示了黑格尔哲学的革命因素并视之为抗击反动势力的武器。但进一步, 马克思又由此将黑格尔哲学翻转过来, 从而揭示其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卢格也吸收了费尔巴哈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的翻转, 并直接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在其1842年8月发表于《德国年鉴》的《黑格尔法哲学与我们时代的政治》一文中, 卢格批判黑格尔只是抽象地考察国家和国家制度, 把它们看作超越历史的东西, 赋予它们以绝对的价值。在卢格看来, 黑格尔又把历史事实归结为概念, 因而把历史变成了逻辑学。正是利用卢格的思想, 马克思揭示出黑格尔如何在其法哲学中颠倒了精神与世界的真实关系, 把观念变成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主体, 进而把法哲学变成逻辑学的一部分。但对马克思而言, 问题不仅在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 还在于批判黑格尔应用逻辑学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无论卢格还是费尔巴哈, 都还只是一个开端, 其中, 卢格的极化思想及其危害容易识别 (也并未真正入马克思的“法眼”) , 马克思对卢格的克服是连同对赫斯的克服一起完成的, 这里不展开过多分析。但是, 与卢格的极化思想有别, 费尔巴哈及其神秘主义值得马克思高度对待, 那里存在着由某种直观的宗教批判而来的现成性的、同时也是消极的政治价值观及其旧唯物主义。

诚然,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依然受到费尔巴哈的深刻影响, 但是, 在经历了《莱茵报》时期“物质利益的困惑”之后, 而且是在其新唯物主义 (即唯物史观及其实践观) 的问题意识与初步的理论自觉正在形成的态势下,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就不能被理解为仅仅是对费尔巴哈人本学唯物主义的简单重复。马克思并不只是一般地接受费尔巴哈, 即仅仅指出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内在矛盾;而是通过对英、法、德等国家历史演进及其史料的研究考察, 包括此前对诸如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及卢梭的政治著作的研读与批判, 进而展开其激进的社会政治思想。他之所以把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集中于对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批判, 就在于他要对资产阶级国家及社会展开批判。在之前致卢格的信中, 马克思就批判了费尔巴哈片面强调自然界的思想:“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 这就是:他过多地强调自然而过少地强调政治。然而这一联盟是现代哲学能够借以成为真理的唯一联盟。”8马克思对费尔巴哈漠视政治理论的批判, 包含了马克思对近现代哲学、同时也是对现代性的本质洞察。现代性是建立在对自然界的认知与把握之上的, 由此知识及自然科学得以可能, 它伴随着两种历史成果:一是对自然界的神学解释模式被废弃, 启蒙精神得以确立, 相应的是技术与工商业得以可能;二是科学及启蒙理性主义向人类社会历史领域强力渗透, 由此使得人文学科逐渐摆脱神学模式, 并向现代的人文社会科学全面扩展, 表现在哲学上则是人的觉醒。理性对自然界的科学知识, 本身就显示出人的积极的权利意识, 由培根敞开的“知识就是力量”这一命题, 实际上揭示了现代政治的实质。但与此同时, 还必须摆脱将人的知识限制于特殊的制度框架, 并因而仍然使人处于异化与奴役状态。就此而言, 政治解放不能笼统地归结于人的解放, 而是人的解放过程中绕不过去的关键课题。这也是马克思在完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已经明确的课题。因此, 尽管这部手稿中借用了费尔巴哈对黑格尔有关主谓逻辑颠倒的批判思想, 但在政治思想上, 马克思已经进入激进政治批判的论域, 至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主题, 就是激进政治。

三 两次法哲学批判所坐实的政治批判

青年马克思先后分别展开的对历史法学派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构成了青年马克思有关政治批判的主题。一提起青年马克思的政治批判, 人们习惯于将其拉入宗教批判视域, 而宗教批判本身也的确是青年马克思关注的基本领域。不过, 正如宗教批判乃是青年黑格尔派的本质领域一样, 仅仅从宗教批判向政治批判的转变来把握马克思的政治批判是不够的。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 马克思一开始即明确宣称:“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实际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9这个判断通常引导人们得出从宗教批判向政治批判的转变。宗教批判在德国的终结, 直接意味着青年黑格尔派使命的终结, 但宗教批判仍然是现代性批判的基本前提;“其他一切批判”中, 首当其冲的就是政治批判;但政治批判这样一个本身已是荆棘丛生、且被青年黑格尔派式的宗教批判弄得异常烦琐的领域, 自身也要求进行论域的清理。对马克思而言, 使政治领域同宗教领域区分开来的, 并不是政治国家, 而是本身就确定和解释政治国家的法权关系, 即国家与法的关系;而对国家与法的关系的批判, 即法哲学批判。

马克思虽然从法学专业转向哲学, 进而转向经济学, 但一以贯之主导着马克思的问题, 还是法学时期的初始问题。这一点, 马克思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1859) 中即作了明确交待:“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 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 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 概括为‘市民社会’, 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0

1859年, 马克思从最初的法学专业已经转出近二十年, 但他越来越明确地意识到, 对于国家与法的关系的思考, 不只是自己思考的初始问题, 且应是贯穿于整个政治与政治经济学批判、进而建构唯物史观的主导问题。这里, 将法与国家相提并论, 表明马克思不承认抽象法。在马克思看来, 国家同样也应该是具体的, 而不是理念的;对国家与法关系的理解与解释, “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即不能从超验的实定的法律体系来理解。而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 指的正是历史法学派所认定、并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一种总体表述的文化传统, 马克思反对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国家与法的关系, 而其真正的源头, 则是作为物质生活关系总和的市民社会。在这里, 对历史法学派以及黑格尔法哲学的保守主义性质的批判, 对马克思还原国家与法的关系, 进而在此基础上确立唯物史观, 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莱茵报》时期“物质利益的难题”, 通常被看作青年马克思转向唯物史观的基点。但这一难题却是由上述国家与法的关系这一初始问题而来。青年马克思从法学转到了哲学, 但并没有放弃对法学问题的兴趣。如果将法学区分为法学理论与部门法, 那么马克思感兴趣的是法学理论, 是对法的问题的哲学思考, 特别是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 而不是实在法, 即作为律师职业的法律及其条文领域。《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林木盗窃案的疑惑与失望即见证了这一点。在马克思看来, 自由主义所承诺的自由实际上已为财产私有制所绑架, 理性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受到非理性的行为及其实践活动的直接干预, 理性本身则更是直接受制于物质利益。对于问题本身的索解, 也完全超出了宗教乃至“哲学”范畴, 而成为直接的实践问题, 即政治批判问题。由此, 《莱茵报》时期之后, 马克思的思想即发生了某种决定性的转变。其一, 其显然越来越自觉地感到与青年黑格尔派的决裂, 以及从宗教批判转向政治批判的急迫性。其二, 在这一过程中, 马克思越来越感受到卢格以及赫斯、恩格斯等过于激进的政治立场及其危害。1843年夏天, 马克思的理论主题是国家与法的理论。但这一主题的入口, 已经不再是黑格尔所谓抽象的国家与法, 而是决定着国家与法的更为基础的东西, 即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的本质越来越被规定为世俗的物质生活关系。

马克思要求将国家与法的关系还原为“物质生活关系”, 实际上使得《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物质国家”概念得以落实。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 马克思区分了物质国家与政治国家:“在纯粹的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中, 还没有一种和现实的物质国家或人民生活的其他一切内容都不相同的政治制度, 政治国家还不是物质国家的形式。”11但如何安放物质国家, 尚是问题。从很大程度上说, 有了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才有理由把握和建构物质国家。不过, 从政治国家到物质国家的转变, 也是以现代社会为前提的, 如果不真正切入政治国家, 就无法进一步肯定物质国家。“现代的国家和这些在人民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实体性统一的国家是不同的, 但这种不同并不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在于国家制度的各个不同环节发展到了特殊现实性的程度, 而是在于国家制度本身同现实的人民生活一起发展到了特殊现实性的程度, 在于政治国家成了国家其他一切方面的制度。”11因此, 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所实现的物质国家的建构, 实际存在着马克思先行展开的对历史法学派与黑格尔法哲学的双重批判前提。

在青年马克思那里存在着双重批判视域:看似继承、实则是开创性的宗教批判;由法哲学批判所体现的政治批判以及针对市民社会所展开的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对宗教批判本身的规定已经与政治批判区分开来, 不过, 在通常的理解中, 正如政治批判的实质不过是对资产阶级政治国家的批判, 政治批判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从属于政治经济学批判。正是在这一意义上, 很有必要强调由法哲学批判所体现的政治批判的应有内涵及其属性。

这里涉及对青年马克思相关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评估。通常的看法是, 正是在《德法年鉴》时期, 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高度敏感, 导致其从政治批判走向政治经济学批判, 因此, 不仅存在着青年马克思有关政治批判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断裂, 而且还意味着马克思中止了此前的政治批判。与此相关, 问题本身还涉及青年恩格斯有关经济学研究对青年马克思影响的评价。通常认为, 《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受到了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巨大影响。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于1843年在《德法年鉴》发表, 1844年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称这篇大纲是一部德国人写成的关于经济学的“内容丰富而有独创性的著作”12,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又称其是“批判经济学范畴的天才大纲”13。梅林在《马克思传》中肯定了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对马克思的影响, 并留下一个注释性评论:“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一文对马克思的启发很大, 帮助他克服了对资产阶级社会、无产阶级和共产主义的还有些抽象的理解, 使他认识到必须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矛盾性来批判这一制度。”14但在本文看来, 恐怕还不能过度夸大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对马克思的影响, 那样的话势必会造成马克思本人自1844年开始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同此前有关政治批判的断裂。

实际上, 青年马克思并无可能从一个领域急转入另一个领域, 对其而言, 他所涉足的任何一个领域,都会就其核心问题下工夫。马克思本人即将《巴黎手稿》的主题确定为“政治与政治经济学批判”, 表明政治批判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 马克思对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的肯定, 同时也多少是基于友情的一种高度赞誉, 巴加图利亚甚至认为马克思“有意识地过高估价恩格斯书中所提出的观念的成熟程度”15。关键的问题在于, 不能因为肯定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及其经济学研究对马克思的影响, 就认为青年马克思自己从政治批判转向了政治经济学批判, 实际上是轻视甚至无视青年马克思在社会政治问题上已经进行的细致且慎密的探索。因为出于理解的方便或别的原因, 我们常常在评价一位人物对另一位人物的影响时, 会不自觉地轻视甚至于抹掉另一位人物自身思想的演进;但以这样的评价方式来评判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对马克思的影响, 却颇不公平。问题并不在于马克思此前对经济学缺乏关注——正是这一点使人们容易夸大马克思受《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影响的程度 (尽管德国缺乏政治经济学的传统及其优秀著作, 但在1843年及之前青年马克思本人系统研读英、法历史及其社会政治著述的过程中, 他不可能不涉及并掌握一定的古典经济学知识) ——而在此之前马克思在社会政治问题上所做的细致慎密的理论清理工作, 本身就构成其此后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地基。而这种打地基的工作, 实是包括恩格斯在内的同时代其他激进理论家并没有深入进行的工作。不仅如此, 正是马克思在这一方面所进行的较恩格斯及赫斯等人更为地基性的工作, 使得现代史向马克思展开一个更为深远的方向。

科尔纽对青年马克思有关社会政治问题的探索作出过评述:“和恩格斯不同, 马克思在这一时期是沿着另一条道路从民主自由主义转向社会激进主义, 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他不像恩格斯那样直接地转向共产主义, 而是按照他自己的习惯, 把一切做得更加彻底, 即首先批判地审查自己的观点;当他在柏林从浪漫主义转向黑格尔主义以及后来从批判哲学转向积极政治斗争的时候, 他都曾这样做过。在他摒弃了自由主义以后, 他深刻地批判了黑格尔对国家和社会的观点, 这种观点曾一直支配着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这种批判使他建立起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并且通过社会激进主义达到共产主义。”16

科尔纽特别剖析了青年马克思社会政治思想之巨大转变, 相应的著述也直接指向于这些转变。从启蒙传统的民主自由主义直接转向共产主义, 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无法满足共产主义在物质生活及其经济基础上的条件;二是政治上的过度激进, 会出现解放主体即人民大众无法跟进的现象。当时, 马克思的关注点在第二个方面, 恩格斯的关注点则在第一个方面, 所以后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说, 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从另一条道路得出”与自己一样的结论。这里的“另一条道路”,实是生产及经济增长道路;而这里的“结论”, 即是与传统的观念史观区别开来的唯物史观17。但青年恩格斯在强化生产与经济增长道路时, 对于政治道路的转变是比较草率的。从很大程度上说, 马克思担心青年恩格斯与赫斯式的“急转”会直接走上民粹主义乃至于恐怖主义。这一疑虑自有其缘由。法国大革命之后, 欧洲社会民粹主义情绪不断上涨, 至19世纪40年代已发展成为主要的社会政治思潮。这一态势也要求马克思在相关社会政治研究上做足工夫——这并不是说马克思没有受到民粹主义的影响或简单地否定掉民粹主义的价值。事实上, 马克思的思路恰恰是认为, 在民主自由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 一定会经过民粹主义在实践与理论上的双重洗礼, 因此马克思本人才从民主自由主义转向社会激进主义, 而社会激进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民粹性 (但却不等同于民粹主义) ;转向社会激进主义, 使得马克思能够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保守主义性质展开批判。

正是借助于激进思想, 并立足于工业的本质力量, 马克思将民粹化的无产者提升为现代世界的解放主体, 即无产阶级。由此, 市民社会与国家均脱掉其对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归属性, 进而均以不同的方式从属于未来人类社会的建构: (1) 剥离掉资产阶级从属关系的市民社会, 被看作历史生产的首要条件, 并直接成为唯物史观的基础; (2) 扬弃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国家, 并建构人民国家或真正的民主制国家。上述两方面工作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正如马克思在其后的整个思想历程中不断展开对民粹主义及无政府主义的批判, 其对资产阶级政治国家的批判并不表明其认同非建构性的国家观, 国家的过渡性以及最终消亡是以国家从属于人类社会为前提的。事实上, 即使在将研究重点转向对市民社会 (仍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 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之后, 马克思依然还在苦苦探索人民国家暨真正民主制国家及其实现方式。

注释

1 关于《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 笔者曾经作过一些解读 (参见邹诗鹏:《激进政治的兴起:马克思早期政治与法哲学批判手稿的当代解读》,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2, 第82—91页) 。但其中对从历史法学派批判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拓展及其转化, 并没有说透。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 1956, 第97页;第105页;第97页;第99页。

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97—98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98页;第99页;第100页;第100页;第454页;第101页;第101页;第103页;第105页;第105页。

5 参见赫尔曼·克伦纳:《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研究计划及其对19世纪柏林的思想影响》, 姚远译, 载《历史法学》第7卷, 法律出版社, 2013, 第406—421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454页;第454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454页;第455页;第455页;第283页;第283—284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 人民出版社, 1972, 第442—443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452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 1995, 第32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284页;第285页。

12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人民出版社, 2000, 第4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第33页。

14 弗·梅林:《马克思传》 (上) , 樊集译, 人民出版社,1965, 第124页。

15 巴加图利亚:《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唯物史观的形成和发展》, 陆忍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 第40页。

16 奥古斯特·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1卷, 刘丕坤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63, 第530页。

17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第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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