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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马克思的法哲学雄心

本文摘自马克思1837年11月10-11日给其父亲亨利希·马克思的信,原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14页。马克思早年在柏林大学学习法律,有写作一本法哲学著作的学术雄心,只是马克思本人并不满意,这三百来页的内容也并没有留存下来,我们也只能从其《给父亲的信》中了解其大致内容,特转发此文,以飨读者。


写诗可以而且应该仅仅是附带的事情,因为我应该研究法学,而且首先渴望专攻哲学。这两门学科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所以一方面,我读了——不加任何批判地,只是按学生的方式——海奈克齐乌斯和蒂博的著作[3]以及各种文献(例如,我把罗马法全书[4]头两卷译成德文),另一方面,我试图使某种法哲学体系贯穿整个法的领域。我在前面叙述了若干形而上学的原理作为导言,并且把这部倒霉的作品写到了公法部分,约有三百印张。[5]

这里首先出现的严重障碍正是现实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是唯心主义所固有的;它又成了拙劣的、错误的划分的根源。开头我搞的是我慨然称为法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也就是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这一切都是按费希特[6]的那一套,只不过我的东西比他的更现代化,内容更空洞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数学独断论的不科学的形式从一开始就成了认识真理的障碍,在这种形式下,主体围绕着事物转,这样那样议论,可是事物本身并没有形成一种多方面展开的生动的东西。三角形使数学家有可能作图和论证;但它仍然不过是空间的一个概念,并没有发展成任何更高的形式;需要把它同其他某种事物对比,这时它才有了新的位置,而对同一对象采取的不同位置,就给三角形创造了各种不同的关系和真理。在生动的思想世界的具体表现方面,例如,在法、国家、自然界、全部哲学方面,情况就完全不同:在这里,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决不应任意分割它们;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这里应当作为一种自身矛盾的东西展开,并且在自身求得自己的统一。第二部分是法哲学,按照我当时的观点,就是研究成文罗马法中的思想发展,好象成文法在自己的思想发展中(我说的不是在它的纯粹有限的规定中)竟会成为某种跟第一部分所应当研究的法概念的形成不同的东西!


此外,我又把这第二部分分成关于形式法和实体法的学说;其中关于形式法的学说,应当叙述体系在连贯性和联系方面的纯粹形式,它的分类和范围;关于实体法的学说,相反地,则应当叙述体系的内容,说明形式怎样凝缩在自己内容中。这也就是我后来也在冯·萨维尼先生关于占有权的学术著作[7]中发现的那种错误,区别只是萨维尼认为概念的形式规定在于“找到某学说在(制定的)罗马体系中所占的地位”,而实体规定是“罗马人认定与这样规定的概念相联系的成文内容的学说”[8],我则认为形式是概念表述的必要结构,而实体是这些表述的必要性质。错误就在于,我认为实体和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各不相干地发展,结果我所得到的不是实在的形式,而是象带抽屉的书桌一类的东西,而抽屉后来又被我装上了沙子。概念也是形式和内容之间的中介环节。因此从哲学上说明法时,形式必然从内容中产生出来;而且,形式只能是内容的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我把材料作了其作者至多为了进行肤浅的和表面的分类所能够作出的划分。但这时法的精神和真理消失了。整个法分成契约法和非契约法。为了醒目起见,我冒昧提出了一份包括公法——其形式部分也经过整理——的分类的纲目。Ⅰ Jus privatum〔私法〕Ⅱ Jus publicum〔公法〕Ⅰ.Jus privatum〔私法〕(a)关于有条件的契约的私法。(b)关于无条件的非契约的私法。(A)关于有条件的契约的私法(a)人对人的权利;(b)物权;(c)在物上人对人的权利。(a)人对人的权利Ⅰ.有偿契约;Ⅱ.担保性契约;Ⅲ.无偿契约。Ⅰ.有偿契约2.组织社团法人契约(societas);3.租雇契约(locatiocon-ductio)。3.Locatio conductio〔租雇契约〕Ⅰ.就其与operae〔劳务〕的关系来说:(a)原来意义上的租雇契约(既非指罗马的租赁,亦非指罗马的租佃);(b)mandatum〔委任〕。2.就其对ususrei〔物的使用〕的关系来说:(a)土地:ususfructus〔用益权〕(也非纯粹罗马含意);(b)房屋:habitatio[注:起初是对自己房屋,后来是对他人房屋的居住权。——编者注]。Ⅱ.担保性契约1.仲裁或和解契约;2.保险契约。Ⅲ.无偿契约2.认可契约1.fide jussio〔保证书〕;2.negotiorum gestio〔无因管理〕。3.赠与契约1.donatio〔赠与〕;2.gratiae promissum〔示惠许诺〕。(b)物权Ⅰ.有偿契约2.permutatiostricte sic dicta〔严格意义上的互易〕。1.permutatio〔互易〕本身;2.mutuum(usurae)〔借贷(利息)〕;3.emptio venditio〔买卖〕。Ⅱ.担保性契约pignus〔典质〕。Ⅲ.无偿契约2.commodatum〔借用〕;3.depositum〔寄存保管〕。然而,为什么还要连篇累牍地列满我自己后来加以摒弃的东西呢?整个体系贯穿着三分法,叙述得令人厌倦的冗长,而对于罗马概念,为了能把它们塞进我的体系,也随便乱用。但是,另一方面,我因此喜爱这些材料并获得了综览它们的能力——至少是从一定角度来说如此。在实体的私法的结尾部分,我看到了全部体系的虚假,体系的纲目近似康德的纲目[9],而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那样。这又一次使我明白了,没有哲学我就不能前进。这样我就必须怀着我的良知重新投入她的怀抱,并写了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原则的体系,但在这个体系的结尾我又一次不得不承认它和我以前的全部努力都是不恰当的。

注释:

[3]指约·哥·海奈克齐乌斯《按照〈罗马法全书〉次序叙述的民法原理便览》1728年阿姆斯特丹版(J.G.Heineccius.《Elementa juris civilis secundum ordinemPandectarum,commodaauditoribus methodo adornata》.Amstelodami,1728);安·弗·尤·蒂博《罗马法全书的体系》1803—1805年耶拿版第1—2卷(A.F.J.Thibaut.《System des Pandekten-Rechts》.Bd.1—2,Jena,1803—1805)。——第10页。

[4]《罗马法全书》——拉丁文是digesta,即汇编的意思——它是罗马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的最重要部分,是在528—534年东罗马查士丁尼一世时编纂的。《罗马法全书》是从罗马著名法学家关于民法和诉讼法著作中摘录汇编成的。——第10页。

[5]这篇著作没有保存下来。——第10、15、16、882页。

[6]指约·哥·费希特《根据科学原则的自然法原理》1796年耶拿和莱比锡版第二部(J.G.Fichte.《Grundlage des Naturrechts nach Principien derWissenschaftslehre》.2Teile.Jena und Leipz-ig,1796)。——第10页。

[7]弗·卡·萨维尼《占有权。民法研究》1803年黑森版第1章第1节(F.C.Savigny.《Das Recht des Besitzes.Eine civilistische Abhand-lung》.Erster Abschnitt,§I.Gießen,1803)。——第11页。

[8]马克思凭记忆引自萨维尼的著作。——第11页。

[9]指1797年在科尼斯堡出版的伊·康德著作《法学的形而上学的基本原理》(《Metaphysische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Königsberg,1797)中的契约分类。——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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