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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步云 | 人性、社会和法——兼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

摘    要:

社会是人性的展开和发展。因此, 社会革命与改革的根本任务应是以人性的要求与发展为宗旨。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们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应是一切社会革命和改革的最终目标。作者论述了唯物主义人性论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关系。并以唯物主义人性论观察和论述了社会发展、社会结构。

关键词:唯物主义人性论;社会;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真理观;

作者简介:武步云, 男, 1929年生, 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人,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西北人文科学评论 2017,10(00)

 

对什么是“社会”(society) , 可以从不同视角、方面来定义它, 甚至可以从词源意义上来解释。如《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社”是指“团体”, “会”是指“用来居住的地区”合起来讲社会就是“在一个地方所集聚成的团体”。这个字面解释涉及三个要素:人 (团体) 、居住和地区, 既是静态的又含有动态的意义。也可以说, 社会是人、人类生存、发展的载体。马克思主义认为, 社会是人们通过生产、分配、交换、交往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 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 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 (1) 

我们说有了人就有了社会, 社会的主体是人、人类。社会不仅是静态的, 更重要的是动态的, 静态是相对的, 动态是绝对的。所谓社会关系, 就是人们为了进行生产而互相合作起来同外界进行信息与能量、精神与物质交换过程形成的各种联系, 人性也就是在这种联系中所生成和发展的。

谈到人性, 曾经是“谈虎变色”的一个话题。有一种理论认为, 没有抽象的人性, 只有具体的人性;在阶级社会中只有阶级性的人性等等。然而, 阶级性和人性是两个概念, 它们之间不是相互否定的关系。至于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是辩证的, 不能只承认具体不承认抽象, 也不能只承认抽象不承认具体, 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抽象寓于具体之中, 具体蕴含着抽象。比如人, 就是一个抽象概念, 它包含所有的人;没有具体的人就没有抽象的人;反过来讲, 没有抽象的人的概念, 所谓具体人的概念也是不存在的, 抽象和具体也就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只讲具体不讲抽象或只讲抽象不讲具体;只讲个别不讲一般或只讲一般不讲个别;只讲特殊不讲普遍或只讲普遍不讲特殊, 都不是科学的思维逻辑和方法。

这里所讲的是唯物主义人性论。人性是一个抽象概念, 但它是寓于具体的个性之中的。人性 (humanity) 是人的本质属性, 是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属性。具体说来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品性, 它偏重于指人的正常情感和理智;人亦具有兽性, 它偏重指人的本能。所以, 人性既包括人的情感、理智, 又包含人的生理本能, 它作为人的本质属性同时又具有其社会属性。马克思主义十分强调人的社会属性, 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这些属性是相互依存的、统一的, 都是在同外界、他人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所谓“人性本空”就是说它不是先天的, 而是后天形成的。如果我们把人的属性分为根本的与非根本的, 那么, 欲望 (需要) 是人的根本属性。马克思说:“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 (两性关系、交换、分工) , 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 (1) 我们可以把人的欲望分为两大类:生存欲望和发展欲望, 它是推动人、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动力。中国古书中说“食色, 性也”, 抓住了人性的最基本的东西。

我国北宋的政治家、文学家欧阳修说:“人之性, 因物则迁。”就是说, 人性不仅是后天形成的, 而且是因物而改变的, 即它是因客观条件和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所谓人性即人之特性, 它就是人同外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人之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点、特性。人性因物而迁并非是人性的弱点, 而是其积极的表现, 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人们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欲望, 必须同各种外界环境不断进行物质与能量、精神与信息的交换。这就是生产或说改造客观世界等等。人类就是在这种物质与能量、精神与信息的交换中生存和发展的, 而人类这种生存和发展的过程, 也就是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的过程。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抽象的人时指出:“从抽象的天上下降到现实的地上的人类概念———如果不是社会的概念, 那是什么呢!” (2) 所以人类社会本质上就是人性的这种展开和发展的过程。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作为等等都应该是符合人性的;凡是符合人性的东西都是美好的东西;凡是符合人性的作为都将是长久的乃至永存的;凡是不符合人性的事物、作为都应该视为是违反人性的、不合理的, 历史终将把它抛弃掉的。为什么人们要提倡人性化的生产、服务等, 就是这个道理。这应该是一切社会革命、社会改革的根本任务与目标。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凡是人民希望的美好生活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既然社会本质上是人性在历史中的展开, 因而人性的发展也必然是社会的发展。这里必须再次强调的是, 我们所讲的人、人性不是如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人性, 而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人性, 是在历史行动中的人和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人性。那就是人们为了不断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欲望 (这种欲望的深层次表现, 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欲望) , 必然驱使人们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界进行各种生产, 即不断地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精神和信息的交换。从而在不断地发展人性自身的同时推动和创造着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马克思说:“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人的活动而已。” (1) 这是社会发展的最本质、最根本的原因。在这种人同自然界的相互作用与交换过程中的最重要的手段和杠杆, 是工具、科学和技术。人类对工具、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 是人性的最本质也是最珍贵的体现。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 既有阶段性又有无限性。

人们对社会发展的阶段性 (在实际发展中表现为人类社会的种种类型) , 有各种各样的论述。有的把社会分类为:捕猎社会、低级农业社会、高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有的分为:狩猎与采集社会、畜牧社会、初民社会、农业社会 (又称前工业社会) 、工业社会 (又称现代社会) 、信息社会。有的提出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 前者又称共同体 (专指传统社会) , 后者又称交往社会 (专指现代工业社会) 。马克思以物质生产方式为标准曾提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 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2) 苏联学者们根据马克思的论述, 把社会基本形态概括为五种: (1)原始社会; (2) 奴隶社会; (3) 封建社会; (4) 资本主义社会; (5) 共产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为其初级阶段) 。我国学者周有光先生不同意把社会发展划分为这五种。他提出“三面三层”的理论:即经济方面, 从农业到工业到信息化, 从听从自然到改造自然;政治方面, 从神权到君权到民主, 从专制制度到民主制度;思维方面, 从神学思维到玄学思维到科学思维, 从迷信盲从到独立思考。并认为人类历史像一条田径跑道, 世界各国都在这条跑道上竞走, 不是盲目的而是有序地运行, 竞走的目标是没有终点的科学与民主。周老先生的这个看法更符合社会历史是人性的展开与发展的观点。

社会发展已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 人们的看法是一致的。有的学者不同意五阶段论, 是因为这个理论容易使人把共产主义社会视为人类社会的最终阶段, 这是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事物发展的理论的;事物发展是有阶段性的但又是无限的。我们可以这样说:只要人类存在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无限的, 马克思主义说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意味着是人类社会的终极发展。对未来社会的种种推测, 都只能被视为是一种理论假说, 这个问题还是应回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原理上来, 由将来的人类实践所证实。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上, 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人类社会永远是人性的展开和发展。这可以看作是人类社会的本质, 社会的发展是由这一本质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多样性的又是统一的, 是多样性的统一, 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辩证统一。把人类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 视为没有普遍性的特殊性或没有特殊性的普遍性, 都是不科学的、非辩证的, 正如没有民主的集中或没有集中的民主都是不可取的。世界上没有一种政治制度是符合全人类的、每一个国家的。因为人性既是统一的又是多样的, 因此世界是五彩缤纷的。因为人性又是统一的, 所以全世界、全人类又是相互联系、相互认同、相互合作的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所以如果某一国家想以某一种社会制度统一全世界, 肯定是要失败的。

人的欲望或说需要作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 (1) , 以此循环往返, 不断地推动着人类历史前进。而且“历史作为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 即“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 ……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条件下继续从事前辈的活动, 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条件” (2) 。所以, 历史就是这样不断地继承与发展的, 这种继承与发展, 蕴含着种种趋势与选择。趋势是指蕴含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中的发展各种方向和可能, 它反映了人类历史的“自然历史过程”;选择是指处于继承者地位人物的“创新”未来社会的抉择, 它体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精神活动”的力量与智慧, 或曰历史的自觉性、主动性。这里涉及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决定历史发展转折关头的发展方向和下一社会性质的因素是什么?是物质还是精神, 是经济还是政治?笔者认为, 既有物质因素, 又有精神因素, 既有经济因素又有政治因素, 但归根到底是物质的即经济的因素决定的。种种现实表明英雄人物在历史发展的转折关头, 可以选择历史发展方向, 亦可选择下一社会的性质, 比如, 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但如果这种选择是超越该国的历史发展阶段的, 最终还必须“补上这一课”。然而, 既然要“补上这一课”, 那就表明历史发展还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其中创新是最主要的。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讲:“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 创新是民族之魂,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人才就是人的才能和智慧, 是人的本质特性。正是人类的不断创新, 才不断地推动历史的前进与发展, 这是人性的最突出、最本质的表现。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 它也应该是人性发展的高级阶段;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所主张:“在那里,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换句话说, 一个以人性为统帅的社会, 才是一个成熟的社会。

说社会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对社会本质的概括。“总和”不是各种社会关系的相加, 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相互蕴含、相互作用、相互运作和生成。社会永远是运动、变化和前进着的。其动力是什么呢?其动力就是我们在本文一开始就讲到的:人的欲望及其不断地得以满足。怎样满足呢?“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需要的资料, 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如何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呢?答案是“劳动”。所以, 生产物质生活和劳动是同一件事。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3) , “人类社会和动物社会的本质区别在于, 动物最多是搜集, 而人则能从事生产。” (1) 劳动是人的最本质的特征、特性, 整个人类社会的结构本质上就是人类各种劳动要素的展开。

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 其实就是人类劳动的各种要素的展开和相互作用, 劳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建立起来的基石, 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首先是劳动, 然后是语言和劳动一起, 成了两个最主要的推动力, 在它们的影响下, 猿的脑俗髓就逐渐地变成人的脑髓。”“在脑髓进一步发展的同时, 它的最密切的工具, 即感觉器官, 也进一步发展起来了。”“脑髓和为它服务的感官、愈来愈清楚的意识以及抽象能力和推理能力的发展, 又反过来对劳动和语言起作用, 为二者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愈来愈新的推动力。”“由于随着完全形成的人的出现而产生了新的因素———社会。” (2)

人类社会的第一对基本矛盾, 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生产力是矛盾的主导方面, 它就是人们劳动能力的施展与使用, 就是人们制造和运用劳动工具改造自然的能力, 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首先是人对自然界、改造对象的本质、规律的认识和技能 (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 。然后是科学技术的物化———劳动工具, 第三是劳动对象;劳动能力的物化即是对劳动对象的改造。可见, 劳动不仅是一种物质活动, 而且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精神活动。生产力的发展, 归根结底, 是科学技术的发展, 所以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种情况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 愈来愈显得突出和重要。科学技术是现代社会结构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一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另一面, 就是生产关系。什么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马克思说“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人的合作” (3) 。因此生产关系是构成社会生产力的另一面;为了进行生产劳动许多人必须联合起来, 共同合作, 也就是生产关系。然而, 人们为了进行生产, 不仅是相互联合起来、运用工具作用与劳动对象, 而且还必须在事先与事中对劳动对象的本质、规律、性能等等进行认识了解, 并做出相应的符合实际的生产计划, 等等。这就是人们所讲的第二对社会基本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关系相对于上层建筑来讲是经济基础, 它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产品交换和分配关系等。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和思想观念等, 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从我们对社会基本矛盾的概括分析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人类生产物质资料本身的活动包含着物质的和精神的两种活动。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 不在于区分什么是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 而在于研究怎样才能使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协调一致、辩证统一地推动人类历史不断向前发展。比如3D打印机的出现是一个值得很好研究的例子, 它说明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通过它可以非常有效地统一起来, 带来了世界性制造业革命。

在人类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的活动中, 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是辩证统一的。这里应该弄清楚的是物质与物质活动、精神与精神活动是两类概念。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 物质是既不能创造又不能消灭, 而物质活动是可以创造和消灭的, 物质产生精神, 物质是第一性的, 精神是第二性的, 在这个关系中逆定律是不存在的。但在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的关系中, 逆定律是可以存在的, 精神活动可以创造、决定物质活动。这正是辩证唯物主义和机械唯物主义的分水岭。把这个观点运用在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 就可以看出人们的观点、意识、目的、计划可以产生和决定人们的具体的物质活动 (生产、社会实践等) 。由此可以推出:一个领袖人物可以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从正的或反的方向改变历史, 所谓“时势造英雄, 英雄造时势”。这里应该再次提到的是在观念形态上的科学技术 (也包括社会科学) , 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的伟大意义和作用。它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是人们科学认识、改造自然界、劳动实践对象的科学的根据, 它作为转化为物质形态的资料、工具是第一生产力。以至于我们可以这样讲:根据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无国界的高科技的发展, 现代的、包括相当长的未来历史时期的社会结构应是:经济基础+道德文化传统+政治制度+高度发展的科学技术+高度法治化。世界各国均为地球村的一部分, 各国均为利益共同体, 其中的科学技术与法治基本上应是共同的, 世界将逐渐走向“大同世界”。

讲了人性与社会结构问题, 有必要讲讲人性与法的关系, 因为法治化是现代以至于未来社会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并且它是可以体现社会是人性的展开和发展的重要方面。将法与人性联系起来, 似乎是不太容易理解的, 所谓“法不容情”。法给人的感觉是“冷冰冰”的东西, 而人性给人的感觉则是“柔情”的, 其实这是不全面的。法不容情指的是“私情”、以情代法、违法, 而柔情与人性也不是一回事。在我国,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一来源于苏联法学家们的观点, 对法学界的影响是很深的。究竟什么是法, 人们往往以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问题, 不值得去深究。其实, 这是一个很深的误解。如果对什么是法都说不准确, 那么又怎样去立法、执法和进行法治建设呢?过去人们总是把法与阶级专政、国家暴力等联系在一起, 甚至有的学者或教科书上把阶级专政、国家暴力等作为法的特征来定义法。这是因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 法律的制定、执行等都与阶级专政、国家暴力等密切联系的。然而法并不等于阶级专政、国家暴力, 也不是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志, 即使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也主要是一定的行为规则和秩序, 这些规则和秩序是有利于当时的阶级统治的。

因此, 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法:在其发展的完善形态上, 法 (法律) 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行为规则和秩序。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的很早阶段, 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 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 后来便成了法律。” (1) 我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最清楚、最明确、最深刻也是最本质的说明, 它不仅说明了法律的内容、本质、作用和它在历史上是如何产生的, 而且也说明了法与人的本质的关系。

我曾写过一本《人本法学的哲学探究》 (2008年) , 被列为“中国法学学术丛书”。在这本书里, 我提出了“人本法学”的概念, 有三层含义:法的主体是人;法以人的行为为内容;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自由, 简言之, 法以人为本, 或者说法是人性的要求和表现。

首先, 如前所述:一切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为了创造历史, 必须能够生活, 首先就需要衣、食、住、行等东西, 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 生产物资生活本身。为了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 就需要许多人共同合作。为此, 就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 用一个共同规则把它概括起来, 使每从事这些活动的个人遵守它、服从它, 以达到共同合作之目的。这些规则和秩序便由习惯变成了法律,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 这些规则和秩序也就越来越复杂, 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系统和体系。由此看来, 法律首先是人类求得生存的和人类社会有秩序发展的重要手段。

其次, 法律最本质的特征是公平正义, 或者用一个词来概括就是“公正”(justice) 。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不仅需要规则和秩序, 而且需要公正的规则和秩序。因为生产、分配、交换产品等的行为, 所构成的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各种社会关系, 以及在这些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其他社会关系。社会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要使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 就必须用以公正为特征行为规则秩序予以规范, 而公正也就是人性的突出表现。正如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ipian) 和西塞罗 (cicero) 说的“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1) 。这两个定义中的核心的东西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不仅指权利、义务, 也包括责任和惩处) , 这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准确、最简单清楚的解释。也正是这个“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体现了法律的人性精神。

法律是人性的要求和体现的第三点, 就是法律的目的和社会价值是为了人们的社会自由。这一点也是一些人不易理解的。他们说:“一个人犯了法有时要坐牢甚至还会丢失性命, 哪还有什么自由呢?”“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概念, 不理解自由就不理解马克思主义;同样自由也是法学中核心概念, 不理解什么是自由就不理解什么是法。对于那个犯法的个人来讲, 他的确失去了自由, 这是因为他的行为妨碍了他人的自由, 或说他剥夺了别人的自由。如果不限制犯法人的“行为自由”, 别人就不会有自由。可见, 自由从来就是个辩证概念, 或说自由从来就是不自由的对立面。用一句哲学语言来说, 自由是必然的对立面。因为自由是一种社会关系, 一个孤立的个人无所谓自由与不自由。自由是在社会中个人对他人或社会制度等关系中存在的东西, 而且它是相对于必然讲的。“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 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 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界的规律, 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 都是一样的。 (2) ”所以, 自由是对必然或说对规律来讲的, 是对规律的认识和支配。那么为什么又说它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在社会关系中才存在呢?“必然” (一定如此) 是一种客观性, “自由”是对人来讲的, 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主体性, 当人们认识并支配或适应了这种客观必然性后, 才有了自由。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或支配人本身的规律绝大多数是要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认识、适应、支配这些客观必然性, 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实践中进行的。所以自由总是表现在人的行为上。如黑格尔说:“自由的真义在于没有绝对的外物与我对立, 而依赖一种‘内容’, 这内容就是我自己。” (1) 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和秩序, 它的目的和价值就为了人们的自由, 他的目的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2)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他们的学说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时, 重点是要跟历史唯心主义划清界限。因为在马克思主义之前的历史观基本上是唯心史观, 历史是由某种精神创造的。黑格尔把人类历史看作是一个发展过程, 但也仅仅是“绝对精神”的产物。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通过对从黑格尔主义到马克思主义的“中间环节”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的批判, 把唯物主义原理应用到理解人类社会, 从而建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里开门见山地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 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 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 当作实践去理解, 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 但是,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实际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 (3)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 “意思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 而人们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 (4) 同时论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

上面的简单引述, 可以概括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其代表性的观点即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是社会化了的人类”。后一句话也可以这样讲:社会即是人类的对象化、物化、社会化, 也就是人类的本质、人的特性、特征的社会化。换言之, 社会是人性的展开与发展, 它应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上, 达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 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因此顺便说一句, 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类彻底解放的学说。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再次重申马克思主义是党的理论基础, 这是完全正确的。“党的指导思想”在党的不同的发展和建设阶段很可能是不同的, 但它的理论基础应该是不变的, 那就是马克思主义, 这是应当予以明确的。对待马克思主义:第一, 同对待一切真理一样, 应该是实事求是的、辩证的。就是说任何真理都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 马克思主义也是如此。说它是“绝对的”, 是说它作为无数真理长河中的一部分, 对它所概括的事物的本质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 具有绝对真理性;说它是“相对的”是说: (1) 它所概括的是某一具体事物; (2) 就是对这一具体事物的概括也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进行的, 如果时间、地点和条件变了, 它就不具有真理性了。第二, 任何真理性的理论都是不断发展, 发展就是“扬弃”。有些具体的、个别的理论随着历史的变迁应予以改变和创新, 没有一成不变的理论。“生活是长青的, 理论是暗淡的”, 就是说理论应该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第三, 在理论问题上, 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原则。“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 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 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们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此岸性。” (1)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 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第363页。

2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 ,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514页。

3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7卷) ,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450页。

4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卷) ,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119页。

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 ,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83页。

6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 ,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2页。

7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 ,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51页。

8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 ,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508页。

9 (1) 《马克思恩格斯选全集》 (第34卷) ,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63页。

10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 ,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512页。

11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5卷) ,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3页。

12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8卷) , 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第309页。

13 (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邓正来译, 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第253页。

14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0卷) , 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第125页。

15 (1) [德]黑格尔:《小逻辑》, 贺麟译, 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第115页。

16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 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第273页。

17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 ,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第5-6页。

18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 ,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29页。

19 (1) 《马克思恩格斯选全集》 (第3卷) ,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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