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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昭继:通过法律实现妇女解放 ——基于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学的分析

通过法律实现妇女解放

——基于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学的分析

邱昭继*

(文章原载《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2018年卷第99-110页)

 

摘要:女权主义法学继承并发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解放精神。女权主义者认为,男性主导着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执行。男性通过法律巩固了他们在社会的主宰地位,并实现对女性的压迫和控制。女权主义法学家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大男子主义特征,进而号召广大妇女与资本主义和父权制作斗争,消除资本主义法律对女性的不公平限制。妇女的解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消除针对女性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法律并建构合理公平的法律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女权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性别分析;妇女解放

 

 

马克思主义思想家都认识到妇女的受压迫问题,并意识到实现妇女解放的重要性。马克思曾在《神圣家族》中用赞许的态度引用了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的一段话:“某一时代的发展总是可以由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来确定,因为在女人和男人、女性和男性的关系中,最鲜明不过地表现出来人性对兽性的胜利。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1]马克思也曾在《资本论》中对女性的境况、家庭和性别分工进行了描述性评论。他认为女性问题的对象事实上存在于劳动力及工人阶级的再生产范围之内。马克思从个人消费、劳动力价值和产业后备大军三个角度论述了女性解放问题。[2]恩格斯认为女性的从属地位是一种压迫的形式,是由阶级社会的状况所导致的,它之所以持续至今是因为它服从于资本的利益。正如其所言:“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3]恩格斯认为女性在家庭中的附属地位是私有财产制和国家的结果,他宣称,女性的解放取决于私有财产制的废除和共产主义的建立。在未来社会,女人与男人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家务劳动将社会化。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主张通过法律实现人的解放,只不过他们的论述局限于法律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解放的关系。至于法律与妇女解放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则语焉不详。

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压迫”和“解放”成为女权主义新左派在政治活动中所运用的关键词语。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运动就是一场轰轰烈烈的妇女解放运动。压迫是对个体或团体的自由所进行的强迫的不公平的限制。解放是对压迫性限制的消除。性别压迫就是对女性的束缚和不公平限制。[4]在女权主义法学家看来,压迫女性的是父权制和资本主义法律。女权主义法学家将性别的视角补充进来。女权主义法学家一致认为,法律是有社会性别的,法律的性别为男,因此法学理论应以女性生活为本。但是关于是什么让法律的性别成为男性,法律如何具有社会性别等问题,女权主义法学家却没有达成共识。[5]深受马克思主义理论影响的女权主义法学家试图从资本主义父权制中寻找答案。父权制是男权对妇女的结构性压迫和男性对女性的侵犯。父权制贯穿于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父权制提升为法律之后就变成对女性的歧视和男女权利的不平等,法律进一步巩固了男性的统治地位并强化了妇女的屈从地位。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学认为,资本主义与女性的全面发展是不相容的,父权制是一种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为各个法律部门带来有价值的洞见。[6]辛西娅·鲍曼(Cynthia G. Bowman)指出,重温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视角能为女权主义法学带来大量有价值的洞见。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与法律研究的结合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私人和公共领域的相互依赖和相互渗透,有助于对女性多重角色进行更复杂的阶级分析。[7]

 

一、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父权制的批判

(一)资本主义父权制与性别分工

父权制是一种社会关系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男性拥有支配女性的权力,这是一种基于性别形成的统治与服从、优越与卑微、有权与无权的男女关系体制。[8]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的父权制理论受到恩格斯观点的启发。在恩格斯看来,女性的从属地位是私有财产制和阶级不平等的结果。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转变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这种转变并不是和平实现的,而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以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父权制社会,“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9]于是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她的职责就是生儿育女、料理家务。两性冲突是人与人之间最初的诸多对立的一种。“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10]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男女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男女法律地位的不平等。[11]1969年,美国激进女权主义者凯特·米利特(Katherine M. Millett)在《性的政治》一书中首次系统地论述了父权制理论。她认为父权制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我们的军队、工业、技术、高等教育、科学、政治机构、财政,一句话,这个社会所有通向权力(包括警察这一强制性的权力)的途径,全都掌握在男人手里。这种认识非常重要,因为政治的本质是权力。”[12]父权制普遍存在于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中。

(二)父权制与女性受压迫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进一步发扬了恩格斯的父权制理论。父权制成为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解释女性受压迫和男女不平等的一个主要概念。美国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海迪·哈特曼(Heidi I. Hartmann)认为,妇女目前的社会地位的根源在于按性别进行劳动分工,如果妇女要获得与男人同等的社会地位并且其潜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不仅男女分工的等级性质应对消除,而且男女分工本身也应当消除。按性别进行劳动分工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机制,它维护男人对妇女的优势,因为它坚持在劳动力市场中队妇女实行较低的工资。低工资使妇女依赖男人,男人从较高工资和家庭分工中得到好处。这种家庭分工反过来为剥削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起作用。[13]哈特曼认为目前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利处境和按性别划分职业的做法是父权制与资本主义长期相互影响的结果。哈特曼的理论对父权制和资本主义提出了唯物主义的阐释,她的理论被称为“双重体系理论”。哈特曼的著作在美国引发起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的广泛讨论,并且激发其他学者发展这种分析方法。而另一位美国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齐拉·艾森斯坦(Zillah R. Eisenstein)进一步发展了双重体系理论。艾森斯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父权制理论和辩证方法建构了她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艾森斯坦认为,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和激进女权主义的辩证综合,能够分析生产与再生产的相互依赖,也能理解劳动的性别分工和它的意识形态组成的物质形式。[14]

艾里斯·扬(Iris M. Young)不赞成哈特曼和艾森斯坦的二元制理论。她认为,二元理论不能修补马克思主义和女权主义的不幸婚姻。妇女的状况不是由两种截然不同的具有独特的结构、运动和历史的社会制度决定的。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不能满足于马克思主义和女权主义这两种理论的单纯结合。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计划应该出于最好地洞悉马克思主义和激进女权主义的目的,而发展一种单一的可以把资本主义父权制理解成一种制度的理论。在这种制度下,压迫妇女是一种基本属性。[15]她用劳动的性别分工范畴说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妇女身份。她认为,“把妇女推向边缘,从而使她们起次要劳动力的作用是资本主义本质的和基本的特性。”[16]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的压迫妇女的特殊形式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所致。妇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受压迫的理论表明资本主义本质上是父权制的。既然资本主义是导致妇女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反对妇女边缘化的斗争本身就是反对资本主义的。[17]

阿莉森·贾格尔(Alison M. Jaggar)对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特别贡献是,她把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引入女权主义,从而把一个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概念与激进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的洞见融合到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之中。她把马克思的异化概念运用于女性。她认为生产与再生产劳动的性别分工都导致了女性疏远于她们的本质。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认为,在当代社会,女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被异化了。她们通过调查表明,女性在社会中被异化成三种形象:性伴侣、母亲和妻子。男性控制女性性行为的方式使得女性同自身产生了异化,女性只是被简单地视为性行为的对象,社会对她们进行评价也主要是基于其生理上的贡献。作为母亲,女性同样面临着异化。女性不能控制自己作为母亲的处境,决定不了生育多少孩子,也决定不了具体的生育过程。女性在家庭中为丈夫和孩子持续地提供服务等方面,也都表现出了女性异化的现象。[18]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理论家对资本主义父权制和性别分工持有不同的理解,这种多样性理解反映了父权制的普遍性及其影响的多元。尽管如此,她们都坚持认为资本主义父权制和性别分工是女性受压迫的根源,也都对女性受压迫问题进行唯物主义的分析。在资本主义父权制下,男性控制了女性的劳动力,进而控制了女性的生产、生育、性和社会化。按性别进行劳动分工把妇女推向了社会的边缘,以从事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为主。

 

二、资本主义法律对女性的压迫

资本主义父权制是一种生产关系,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一点从社会对强奸、殴打妻子、性骚扰、就业、教育期望、工作环境、广告、娱乐以及家庭责任等问题所持的态度上表现出来。大部分社会态度都在法律中得到反映。它们是父权制无数影响和含义的一部分。”[19]男性主导的政权将父权制用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资本主义法律打上了性别的烙印,法律成为男性统治女性的工具。女权主义法学家不满资本主义法律的父权制特征,对资本主义法律压迫女性的一面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陶伯(Nadine H. Taub)和斯奇尼德(Elizabeth M. Schneider)在《妇女的屈从地位和法律的作用》一文中指出,“在美国的整个历史中,妇女都被剥夺了最基本的公民资格权,仅被允许有限地参与市场活动,除此之外,妇女还被剥夺了获得权力、尊严和尊重的机会。妇女主要承担着提供为维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个人及家务服务。妇女在家庭中的工作几乎得不到承认,更不用说得到重视了。排斥了女性的经济和性自治的制度化安排确保家庭负担主要由妇女来承担。尽管不是一贯如此,但这些制度安排常常是法律形式表达出来的。”[20]这是一篇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学的论文。斯奇尼德就是一位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学家。父权制社会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格局。女性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被禁锢在私人家庭领域。陶伯和斯奇尼德在文章中列举了许多例子证明法律对妇女的压迫。在1873年的布兰德维尔诉伊利诺伊州案(Bradwell v. Illinois[21]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伊利诺伊州法院的判决,该判决因为马拉·布兰德维尔是一名女性而拒绝她进入伊利诺伊州律师协会。布拉德利(Joseph P. Bradley)大法官认为妇女所担负的重大的任务是完成妻子和母亲的高贵和仁慈的使命。而1908年的穆勒诉俄勒冈州案(Muller v.Oregon[22]支持了一系列保护性的劳工法律,允许各州限制妇女的工作时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妇女是需要特别照顾的人,她们的权利可能被保留。最高院把关注点放在妇女的身体状况上,模糊了工人受剥削的普遍事实,也模糊了把全日理家的责任加于妇女的社会歧视。公共领域对女性最明显的排斥是剥夺她们的选举权。美国女性直到1920年宪法第十九修正案获批才被赋予选举权。美国法律给女性就业设置了重重的障碍。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依然盛行。比如,197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女性不能担任最高安全级别监狱的警卫,因为女警卫容易引起罪犯的性攻击。后新政时期,社会保险立法拒绝女性享有男性同等的附加福利,社会福利和工作计划在工作安排和培训上,都赋予男性优先权。商业部门拒绝给妇女提供信贷和工作,工会和行业协会阻止女性进入需要技术的职业,公共旅馆和商务俱乐部不允许女性进入。而在私人领域,法律又不在场。侵权法也被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许多州的法律将丈夫对妻子的强行性交排除在强奸之外。殴打妻子最初也不包括在刑事伤害定义之内,理由是丈夫有权训诫妻子。“法律在建构和保持女性屈从地位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不是唯一的作用。法律直接和明确地阻碍女性争取自我支持和在公共领域的影响,由此强化着女性对男性的依附。与此同时,法律在划定给妇女的私人领域的持续缺失不仅使妇女个人得不到正式救济,而且贬低和毁损了作为一个群体的妇女。”[23]

 

三、通过改革法律实现妇女解放

从理论阵营来讲,女权主义法学属于批判法理学。批判法理学主要关注正义的实现,而不是主要关注真的理解。女权主义法学持续地关注改革提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行为改变法律的方式,这将消除这个法律体系或社会中被人们视为不正义的现象。[24]女权主义法学家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现有的法律对女性不公平,她们致力于改革法律以实现妇女的解放。在1960年代的美国,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致力于改变法律、废除性别歧视、重塑法律职业。她们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为妇女争取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于是形成了女权主义法学的形式平等理论。文化女权主义法学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理解怀孕和母亲的女性经验形塑的。比如,联邦最高法院的曾经没能处理好怀孕之于性别平等问题的重要性,这对妇女的生活和法律造成了巨大的影响。1978年的怀孕歧视法案将怀孕歧视界定为性别歧视的一种,这才让人们重新认识到不同语境中的“差异”概念。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A. MacKinnon)的统治女权主义法学对家庭暴力、强奸、性骚扰和色情等问题提出了真知灼见。因为形式平等理论不足以分析这些针对妇女的伤害,因为它无法处理权力的父权结构。统治理论抓住了男性支配并在这些领域享有特权的经验和现实。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表达了不同种族、阶级、性取向、年龄、国籍和残疾人女性的不同体验和需求。例如,她们批评女权主义法律理论没能反映亚裔美国女性的强奸经历,就业歧视法没有抓住性别和种族导致的歧视问题。[25]

女权主义法学家积极地推动法律变革以实现妇女的解放。她们代理女性的维权案件,参与立法的起草,并将女权主义法律理论融入司法和立法之中,努力消除针对妇女的法律歧视。麦金农在这方面堪称典范。麦金农对性骚扰、强奸、色情文艺的重新界定深刻地影响到美国的司法实践。1979年麦金农的第一本著作《工作女性的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出版,该书反映了在工作场所针对女性的性骚扰伤害,这种伤害当时也就被女性团体和女性杂志所讨论。麦金农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理论,女性无法指控这类伤害。职场性骚扰并不满足故意侵权的要素,因为故意侵权是根据男性的经验界定的。麦金农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理论,她认为性骚扰是对女性的虐待、压迫、剥削和羞辱,也是一种就业的性别歧视,因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违反了《民权法案》第七章的条款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这样一来遭受性骚扰就可以提出法律救济了。[26]根据麦金农的界定,性骚扰将纳入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的管辖之下,这个机构负责实施针对就业歧视的法规。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6年的美驰储蓄银行诉文森案(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son[27]中采纳了麦金农关于性骚扰的界定。最高法院认定,不受欢迎的求爱制造了一个令人不快的敌视的工作环境,当上司性骚扰下属时,上司构成了基于性的歧视,雇主对因为性骚扰造成的敌视环境负有严格的责任。[28]此案之后,女权主义法律人将性骚扰法适用于不同主体之间的性骚扰以及针对同性的性骚扰。女权主义法学家关于性骚扰的讨论在1991年进入了公众的视野。事情的起因是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被提名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曾任职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助手安妮塔·希尔(Anita F. Hill)在国会听证会上指控托马斯对她有过性骚扰。电视台播放听证会时邀请了女权主义法学家解释新的性骚扰理论。这一事件让公众明白了性骚扰原来是违法行为,后来关于性骚扰的研究也雨后春笋般地爆发。

麦金农等女权主义者关于色情文艺的研究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变革。在1973年的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Miller v. California[29]中,伯格(Warren E. Burger)大法官界定了“淫秽”的内涵:如果普通人以当前地方的社会标准,总体上考察某物品能引起人们的色情淫欲,而无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的价值的材料。淫秽出版物在美国不受法律保护。女权主义者认为淫秽不同于色情文艺。淫秽是一种道德观念,色情文艺是一种政治实践。淫秽是抽象的,色情文艺是具体的。“反淫秽法是从男性的观点来看待道德的,即男性统治的立场。相比之下,女权主义对色情文艺的批评是基于女性的观点,即强调女性对男性从属状态的立场。”[30]反淫秽法解决不了色情文艺的性压迫和性剥削问题。麦金农等女权主义者对色情文艺进行了新的界定,进而影响法律的制定。1983年,安德丽娅·德沃金(Andrea R. Dworkin)和麦金农起草了一项反色情文艺的民权法令,同年12月30日明尼阿波利斯市议会采纳了这个法令,认定色情文艺违反妇女的公民权利。此后,类似的反色情文艺法令在美国的多个城市以及瑞典、德国、新西兰和菲律宾等地获准通过。[31]德沃金和麦金农将色情文艺界定为“通过图片和(或)言词赤裸裸地展示女性屈从地位的图文材料。”[32]色情是以性为基础的针对妇女的体系性的剥削和压迫的实践,色情对女性的伤害表现为人格侮辱、性剥削、强迫的性关系、强制卖淫、身体伤害以及性恐吓等。女权主义法学家弗朗西丝·奥尔森(Frances E.Olsen)把反色情提议放在更一般的女权主义分析的语境中进行考察,她把麦金农的分析概括为:“男人剥夺了女人的性,色情增加了女人附属地位的性魅力,女人的附属地位创造了我们对性别差异的感知和体验。她认为,色情是女人附属地位的关键,色情使得女人的附属地位具有了性的吸引力,并且不断地强化附属领域,并让附属领域充满色情。规制色情的要点不是让生命变得无趣,而是从根本上扭转男人和女人的关系。”[33]“色情文艺是强迫的性、性政治的实践和性别不平等的制度表现。”[34]根据德沃金和麦金农对色情文艺的重新界定,色情文艺被界定为性别歧视,因而违反《民权法案》。从此,遭受色情文艺伤害的女性便可以通过一纸诉状起诉那些制作、发行和销售色情文艺的人和公司了。麦金农近十年来转向国际法的研究,她认为强奸在战争中变成一种系统性的战争武器,她作为这些地方女性的代表,将曾经性侵犯她们的人告上了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法上开创了承认强奸是种族灭绝行为的先例。

 

结  语

女权主义法学继承并发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解放精神。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律进行了无情的批判,这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总体批判的一部分。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法律是因为这些法律在工业资本主义时期沦为压迫人控制人的工具。马克思心目中真正的法律应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在马克思看来,法律应当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即实现人的自由、自主、平等与尊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法律宣称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想是虚伪的,因为这些价值专属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无缘。女权主义法学家高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大旗。她们认为自由主义法治所宣称的法律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确定性都是虚假的。男性主导着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执行。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处处反映了他们的大男子主义倾向。男性通过法律巩固了他们在社会的主宰地位,并实现对女性的压迫和控制。女权主义法学家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大男子主义特征,进而号召广大妇女与资本主义和父权制作斗争,消除资本主义法律对女性的不公平限制。妇女的解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消除针对女性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法律并建构合理公平的法律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刘熊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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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49-250页。

〔[2]〕[美]莉丝·沃格尔:《马克思主义与女性受压迫:趋向统一的理论》,虞晖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

〔[4]〕参见[美]阿莉森·贾格尔:《女权主义政治与人的本质》,孟鑫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5]〕参见[美]朱迪斯·贝尔:《女性的法律生活——构建一种女性主义法学》,熊湘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6]〕See Cynthia Grant Bowman, “Recovering Socialism for Feminist Legal Theoryin the 21st Century,” Connecticut LawReview, vol. 49, no. 1 (Nov. 2016), pp. 117-170.

〔[7]〕See Cynthia Grant Bowman, “Recovering Socialism for Feminist Legal Theoryin the 21st Century,” pp. 117-170.

〔[8]〕See Diane Polan, “Toward a Theory of Law and Patriarchy,” in David Kairys ed., The Politics of Law: A Progressive Critique,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82, p. 302.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68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7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87页。

〔[12]〕[美]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宋文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13]〕参见[美]海迪·哈特曼:《资本主义、父权制与性别分工》,载李银河主编:《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精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6-75页。

〔[14]〕See Zillah Eisenstein,Constructing a Theory of Capitalist Patriarchy and Socialist Feminism, Critical Sociology, vol. 25, no. 2/3(Mar. 1999), pp. 196-217; also see Zillah Eisenstein, “Constructinga Theory of Capitalist Patriarchy and Socialist Feminism,” Insurgent Sociologist, vol. 7, no. 3 (Jul. 1977), pp. 3-17; ZillahEisenstein,“Constructing a Theory of Capitalist Patriarchy and Socialist Feminism,” in Zillah R. Eisenstein ed., Capitalist Patriarchy and the Case forSocialist Feminism, New York & London: Monthly Review Press, 1979, pp.5-40.

〔[15]〕参见[美]艾里斯·扬:《超越不幸的婚姻——对二元制理论的批判》,载李银河主编:《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精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6-105页。

〔[16]〕参见[美]艾里斯·扬:《超越不幸的婚姻——对二元制理论的批判》,第76-105页。

〔[17]〕参见[美]艾里斯·扬:《超越不幸的婚姻——对二元制理论的批判》,第76-105页。

〔[18]〕参见[美]阿莉森·贾格尔:《女权主义政治与人的本质》,第454-468页。

〔[19]〕[美]帕特里夏·史密斯:《女权主义法理学》,载[美]丹尼斯·帕特森编:《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王庆华、魏双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11页。

〔[20]〕[美]纳蒂尼·陶伯、伊丽莎白·M·斯奇尼德:《妇女的屈从地位和法律的作用》,载[美]戴维·凯瑞斯编:《法律中的政治——一个进步性批评》,信春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3-254页。

〔[21]〕Bradwell v. Illinois, 83U.S. 130 (1873).

〔[22]〕Muller v. Oregon, 208U.S. 412 (1908).

〔[23]〕[美]纳蒂尼·陶伯、伊丽莎白·M·斯奇尼德:《妇女的屈从地位和法律的作用》,第238页。

〔[24]〕[美]布赖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

〔[25]〕Cynthia Grant Bowman & Elizabeth M. Schneider, “Feminist Legal Theory,Feminist Lawmaking,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Fordham Law Review, vol. 67, no. 2 (Nov. 1998), pp. 249-271.

〔[26]〕See Catharine A. MacKinnon, Sexual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 A Case of Sex Discrimination, New Haven: YaleUniversity Press, 1979, p. 6.

〔[27]〕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 477 U.S. 57 (1986).

〔[28]〕Cynthia Grant Bowman, Laura A. Rosenbury, Deborah Tuerkheimer &Kimberly A. Yuracko, FeministJurisprudence: Cases and Materials, 4th ed., St. Paul: West AcademicPublishing, 2011, pp. 882-883.

〔[29]〕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1973).

〔[30]〕[美]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广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8页。

〔[31]〕See Cynthia Grant Bowman, Laura A. Rosenbury, Deborah Tuerkheimer &Kimberly A. Yuracko, FeministJurisprudence: Cases and Materials, p. 384.

〔[32]〕See Andrea Dworkin and Catharine A. MacKinnon, Pornography & Civil Rights: A New Day for Women’s Equality,Mishawaka: Organizing Against Pornography, 1988, quoted in Cynthia Grant Bowman, Laura A. Rosenbury, DeborahTuerkheimer & Kimberly A. Yuracko, FeministJurisprudence: Cases and Materials, p. 384.

〔[33]〕See Frances Olsen, “Feminist Theory in Grand Styl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89, no. 5 (Jun. 1989), pp. 1147-1178.

〔[34]〕See Catharine A. MacKinnon, FeminismUnmodifie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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