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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瑞:葛兰西的实践法哲学及其方法论意义

葛兰西的实践法哲学及其方法论意义

李其瑞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安710063)

摘要:实践哲学是葛兰西对马克思哲学的独特认识,也是葛兰西政治法律观的理论基础。葛兰西实践法哲学主要受到马克思、拉布利奥拉、列宁和克罗齐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开创了研究马克思法哲学的新视角,也使葛兰西成为实践法哲学的倡导者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源头之一。葛兰西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集体实践活动的产物,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并非建构于抽象论证的社会契约论,而是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霸权所致。法律既通过惩罚制裁来实现统治的职能,还采取教育和激励进行积极文明建设。葛兰西对人的活动及其实践的关注,以“领导权”替代了“统治”的话语和概念,为后来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践转向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关键词:葛兰西;实践法哲学;方法论;意义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3326734540  收稿日期:2020-10-2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研究》(17VHJ005)

作者简介:李其瑞(1961—),男,江西萍乡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哲学、法治文化理论研究。

    

葛兰西作为欧洲共产主义思想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开启者,提出了“霸权”、“有机知识分子”、“市民社会”、“阵地战”等创新意义上的概念,并运用这些概念建构了一种具有欧洲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这一思想体系不同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解读方式,把马克思主义进一步阐发和深化为一种实践哲学,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哲学与政治的完美联姻。[1]葛兰西实践法哲学主要受到马克思、拉布利奥拉、列宁和克罗齐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开创了研究马克思法哲学的新视角,也使葛兰西成为实践法哲学的倡导者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源头之一。

 一、葛兰西实践法哲学的四个思想来源

安东尼奥.葛兰西(1891—1937)是一位自称为马克思实践哲学的继承者,意大利思想家和意大利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实践哲学这个概念并不是葛兰西的“首创”,但是实践哲学却成为葛兰西的“代名词”,这是因为葛兰西赋予实践哲学深刻的内涵和独特的理解。1926年11月葛兰西被捕入狱,在“十年铁窗”中写下了《狱中札记》,这本书原稿2848页,共有100多万字,写在32个笔记本中。使用“实践哲学”这一术语不仅仅是为了应付监狱当局的检查,同时也是他对马克思主义的特殊理解。从其《狱中札记》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他的实践法哲学思想首要的来源是马克思,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拉布利奥拉、列宁和克罗齐思想的影响。

(一)马克思:实践哲学的首创者

葛兰西认为马克思是一种新世界观的创造者,在其《狱中札记》中多次强调马克思是“实践哲学的创始人”,“马克思是一种世界观的创造者,” “马克思从精神上开创了一个历史时代,这个时代大概要延续几个世纪,就是说,要一直持续到政治社会消失、调整了的社会的诞生为止”。[2]293-296可见,葛兰西的实践哲学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刻解读。

首先,葛兰西明确肯定了实践哲学源自于马克思。葛兰西在谈到实践哲学的来源时,首推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合写的批判青年黑格尔主观唯心主义和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著作《神圣家族》,他说:“《神圣家族》关于18世纪德国唯物主义那一段,相当准确、相当清晰地描写了实践哲学的发生过程。它是‘唯物主义’——由思辨哲学本身的工作而完善,并和人道主义融为一体的‘唯物主义’”[2]285,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作为实践哲学的思想源头。当然,在谈到恩格斯对实践哲学的贡献时,葛兰西认为不能把马克思和恩格斯等同起来,他指出“即使其中一位为另一位的著作写了几章,这个事实也并不是应该把该书看成是他们完全一致的产物的绝对理由。不必低估第二位(恩格斯)的贡献,但也不必把第一位和第二位(把恩格斯和马克思)等同起来”。[2]297显然,葛兰西坚定的认为实践哲学主要是马克思的“新颖思想”,恩格斯的观点在葛兰西看来与马克思有“同质关系”,但也并非是“他们完全一致的产物的绝对理由”。

其次,葛兰西高度赞扬马克思关于“人是实践的主体和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观点。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就其现实性来说,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葛兰西高度认同马克思的这一观点,称“‘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最令人满意的答案”。[2]268因为,葛兰西对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归结为“人就是他所吃的东西”这一“费尔巴哈式非辨证类型的唯物主义”的解释极为不满,甚至认为这是“粗鄙和愚蠢的解释”。只有把这些关系理解为“不是机械的,而是能动的和有意识的”,“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不断变化”的,才能回答“什么是人”或者“人的本质”的问题并且超越所谓的“一般的人”的观念。

再次,葛兰西强调通过文献学方法回到马克思,而非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在葛兰西生活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有越来越多的‘马克思主义’者,也有越来越多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这个词已经不能代表对马克思思想的真理性认识了”。[4]205葛兰西认为,许多打着马克思名义的思潮实际上并非是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必须要改变从单个的论文或著作中解读马克思观点的方法,而要从“暗含着这种世界观要素的多种多样的智力劳动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去寻找”[2]294,也就是通过文献学的研究方法回到马克思的原典本身中去诠释马克思。

    (二)拉布利奥拉:科学地建立实践哲学的人

   安东尼.拉布利奥拉(1843—1904)是意大利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在意大利最初的传播者,恩格斯说他是“一个严肃的马克思主义者”。 拉布利奥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并力求把马克思主义和意大利的国情结合起来,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意大利的革命实践活动。作为一个革命前辈,拉布利奥拉对葛兰西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首先,在意大利第一次提出“实践哲学”的概念,强调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征是实践。葛兰西明确指出:“在实际上,拉布利奥拉肯定实践哲学是独立于其他任何哲学思潮之外的、是自足的,而且是唯一企图科学地建立实践哲学的人。”[2]299葛兰西关于奥布利奥拉对实践哲学的贡献没有丝毫怀疑,就连托洛茨基在其《我的生平》(1930)中称拉布利奥拉为“一知半解”时,葛兰西的反应是“感到惊讶”“不可理解!”他认为,“实践哲学是一种独立的、原创的哲学,本身包含着进一步发展的要素,所以就由对历史的一种解释变成一种一般哲学”。[2]302-303针对诸如普列汉诺夫、鲍威尔、托洛茨基等所谓正统趋向的马克思主义,拉布利奥拉才是真正实践哲学的阐释者和建立者。葛兰西对拉布利奥拉的辩护和推崇,并号召人们要“发展拉布利奥拉的观点”,并强调发展作为一般哲学的实践哲学才是“人们必须努力的方向”,这也使得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葛兰西是拉布里奥拉的传人,也因此缘由,“实践哲学”后来成为葛兰西的“代号”。

其次,拉布利奥拉把历史唯物主义直接解读为实践哲学。拉布利奥拉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是哲学,如果更进一步地说,这种哲学就是‘实践哲学’。有时为了强调这一点,他直接就用‘历史唯物主义,也即实践哲学’这样的表述方式”,他把 “人是‘一种社会的和历史的存在物’。‘人的本质,他的历史的生成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人处在一个永恒的创造过程中’”。[5]可见,拉布利奥拉提出“历史的生成过程”这个概念,形象生动的诠释了历史唯物主义,用实践的视角和实践的表达把唯物史观和辩证法密切地结合起来,强调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意义。他在1896年《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指出:“这个学说的某些捍卫者和传播者的无经验、无才能和匆忙急躁在颇大程度上促成了混乱”。[6]53他认为,现实的人的历史性形成过程,都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实现的。正如他在致乔治.索列尔的十封信中所强调的那样,“人的本性,也就是它的历史生成,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当我说实践时,是为了消除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分离”。[7]

 (三)列宁:实践哲学的践行者和文化领导权

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的实践和发展,极大地震动了葛兰西。葛兰西对列宁的关注和评价主要集中在科学与行动上,他认为把理论转化为现实就是最大的实践,“从乌托邦到科学和从科学到行动的历程。建立一个指导性阶级(也即国家)就等于创造一种世界观”。他还说“我已指出了列宁要对之负责的、领导权的概念和事实在哲学上的重要性。领导权得到实现,意味着对于一种哲学,对于它的真正的辩证法的真正批判”。[2]293葛兰西所关注的领导权概念最初出现在18世纪80年代普列汉诺夫和俄国其他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主要指工人阶级为了推翻沙皇专制统治需要同农民结成联盟。后来列宁把这一术语进行了完善,它不仅指革命中俄国工人阶级与农民的关系,而且指工人阶级在推翻沙皇专制制度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应起的主导(领导权)力量的作用,主张无产阶级要掌握国家的领导权,从而形成了系统的马克思主义领导权思想。葛兰西十分赞同列宁关于领导权问题的观点,并且也给出自己的特殊理解。他指出“对比马克思和伊里奇以造成一种等级差别,这是愚蠢且无用的。他们分别表现了两个阶段:科学和行动,这两个阶段既是同质的,又是异质的”。[6]294在葛兰西看来,从马克思到列宁,是从科学到行动的发展,也是理论转化成实践的过程,犹如作为“世界观的基督”与作为“行动者的圣保罗”,“马克思—列宁主义”可以比作基督教中的“基督教—保罗主义”,前者和后者“在同样的程度上成为历史的需要”。[2]294

(四)克罗齐:把实践哲学引入历史研究的典例

 贝奈戴托.克罗齐(1866—1952)是意大利著名的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他的影响力主要源自《历史学的理论与实际》一书,还有就是那句在史学界广为流传的名言“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葛兰西的实践哲学和法律观受到克罗齐新黑格尔主义思想的巨大影响,仔细分析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对克罗齐实践哲学的多次引述后评价,可以看出葛兰西对克罗齐实践研究进路的肯定和赞许。[8]237[9]107葛兰西认为克罗齐把实践哲学引入历史研究意义重大,除了历史研究之外,这种观点和方法还影响到了经济、法律学派的建立,研究克罗齐的意义就在于它改变了传统的思维方式,把“实践哲学业已变成现代文化的一个要求”。他指出“克罗齐把实践哲学归结为历史研究的一种经验的准则,便是一个典型公开吸收的例子。------它促成了意大利史学界的经济—法律学派的建立,这个学派如今已跨越意大利国界,发展到国外”。[2]224显然克罗齐的影响力不仅超越了意大利,还超越了史学界,成为把实践哲学研究引入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法律的一个典例。可以说,克罗齐在伦理政治史分析中关于文化领导权的思想,以及把历史的真实性和历史的当代性相统一的观点,都对葛兰西有较大的影响。

当然,葛兰西的实践哲学也并非是克罗齐的翻版,而是对其进行改造后的升级版,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深入批判了克罗齐的唯心主义思想。由于克罗齐的实践哲学源于黑格尔体系的方法论缺陷,对历史看法仅仅“满足于一种抽象的伦理政治史”,反对从根本上对现实进行彻底性的改造。因此,“要使克罗齐称为实践哲学的重要理论资源,就必须对克罗齐哲学进行颠倒”。[10]葛兰西针对克罗齐关于“历史是自由的历史”这一黑格尔式的界定进行了深刻反思,用从拉布利奥拉到马克思以来的唯物主义思想,强调了自由历史的基础应该是历史与哲学的统一性问题。

 二、葛兰西实践法哲学的理论旨趣

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通过对政治要素、国家和市民社会以及领导权、法律意识、宪法和立法者等问题的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提出他自己独到的、实践的政治法律观,极大的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

 (一)葛兰西的政治观:从马基雅维利到“新君主论”

作为实践派或行动派的葛兰西,基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并超越于其,建构了实践派的政治理论和解决方案。他认为,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是乌托邦式的表达,这个君主是“纯粹的理论抽象和理想领袖的象征”,其特点在于“它以‘神话’的戏曲形式把政治思想体系和政治学融为一体,它不是长篇大论的说理文章,而是一部‘生动形象’之作”。[11]113-114葛兰西一方面批判马基雅维利学说难以转化为现实,但另一方面他对马基雅维利依然是肯定有加,并直言“伟大的政治家都是以咒骂马基雅维利起家的”。认为马基雅维利所提出的政治行为准则尽管在实践中被运用着,但却不被人们公开和承认。他们“自称是反马基雅维利主义者,却又‘恭恭敬敬地’把他的准则付诸实践”。[11]120正如马基雅维利自己所讲的:他所书写的都是自古以来历代伟人的所作所为!他的政治理论和政治技术也主要是为那些“不谙此道的”人服务的。葛兰西认为,马基雅维利学说犹如高超之剑术,正派人用来自卫,盗匪用来杀人。不能“抹杀其实质上的革命性”,因为,“马基雅维利的学说也像实践哲学的政治一样,促使保守的统治集团改进传统的政治技术”。[11]121

在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的基础上,葛兰西进一步发展了他自己的“现代君主论”,即“他在解读马基雅维利思想的过程中,将现代政党称之为‘现代君主’”。[4]220葛兰西认为,“如果在现代要写一部新的《君主论》,其主人公不会是一个英雄人物,而只能是一个政党”。[11]133一个政党的合法性来自于它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政党是最先进部分的那个集团,党的历史只能是特定社会集团的历史,而非市民的君主国或者是宗教的君主国。而政党要得到稳固和持续发展,就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是要有“由纪律和忠诚组成的群众要素”。这一要素的重点不在于是否有什么创造精神和组织能力,而在于纪律性和忠诚。没有他们,政党无法存在,但仅有他们,政党就失去了凝聚力和组织力,也是不能存在的。第二是作为领导者的主要的内聚性要素。尽管不能单靠这一要素,但是它的作用高于上一个要素,因为这是千军易得,一将难求的道理。第三是作为中间要素的国家精神和坚定的道德信念。这是前两个要素结合和建立联系的必要条件,这个要素好比“酵素”,它是政党延续的“继承物,以便使它复生”,因为准备自己的接班人与赢得胜利同样重要。[11]137-138

 (二)葛兰西的国家观:受强制盔甲保护的领导权

葛兰西同其他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一样,认同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基本理论,但同时也有与马克思的不同之处以及自己的侧重点。他认为,以往各种理论都混淆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把阶级——国家同被调整的社会混为一谈”,尤其在关于国家职能问题上,国家成了“守夜人”或“警察”的角色,好像国家的职能仅限于维护秩序和保障法律的尊严,而忽略了市民社会这一具有领导权的民间力量。葛兰西认为,国家不可能成为“超越纯粹‘经济—团体’阶段的概念”,因此,关于国家是宪兵和守夜人的论点是值得反思的。他强调“国家的一般概念中必然包含着原来属于市民社会概念中的一些成分(因为可以这样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换言之,国家是受强制盔甲保护的领导权)”。[11]207同时,国家还要从伦理的角度去认识,即“只要它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文化水平,使之达到符合生产力发展所要求的水平、从而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水平,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之一,那么它就是一个道德国家”。[11]203这样,国家在葛兰西的眼里不仅是一种受强制力保护的暴力机器,还是一种伦理教化的工具。

认识葛兰西的国家观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领导权或霸权的理论,这一来自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列宁的概念既是葛兰西思想的核心部分,也是理解葛兰西关于领导权、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及其国家理论的关键。”葛兰西没有将经济看作文化与政治的决定物,而是提出文化、政治和经济被组织在一个彼此的交流关系、一种持续循环和变化的影响网络之中”。[12]尽管有人认为,葛兰西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用法不慎统一,有时与政治社会或国家相并列,隶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组成部分。有时又包含在国家范畴之内。但总体上看其含义还是明确具体的,那就是“他的‘市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经济之间的全部领域,主要指从属于上层建筑的文化、伦理和意识形态领域,既包括民间组织所代表的社会舆论领域,也包括官方意识形态领域。就是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这一公式,核心在于霸权”。[13]4如果说在这一问题上葛兰西与马克思有不同之处的话,那就是葛兰西更加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权力的非经济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不仅来自于暴力和强制,还出自于赞同和拥护。“所谓赢得霸权,就是在社会生活中确立道德的、文化的、知识的领导”[13]5,在西方社会,与东方国社会单纯依靠暴力不同,政治领导权和文化领导权的统一,才是国家得以持续发展的条件。

 (三)葛兰西的法律观:作为实践的法律

葛兰西非常重视法律在社会文明秩序构建中的意义和作用,认为法律是维护集体生活和人与人关系的重要工具。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反对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关于法的理论,认为“法的概念应力求摆脱任何超验论和绝对论的渣滓,在实践上应该摆脱任何道德化的狂信”。[11]192他强调不能因袭任何一种现存的理论,而要不断的根除固有的习惯和看法,对法的概念进行根本上的发展和更新。尽管葛兰西不同意自然法理论的超验假定,但对于道德国家的追求还是他的最高理想,并非像有的学者所言“葛兰西认为,自然法理论所谓的道德国家仅仅是一种存在于‘设想’中虚幻之物”。[14]葛兰西在谈到国家问题时明确指出“实际上只有提出以国家的消亡以及它本身的消亡为奋斗目标的那个社会集团,才能创造一个道德国家,就是说致力于消灭被统治阶级的内部分化等等,建立一个法律上道德上一致的社会有机体”。[11]203可见,葛兰西的法哲学是超越了自然法与实在法二元划分的一元的实践法律观,在这一点上是与马克思的法律观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在处理经济平等和政治法律平等之间的关系时,葛兰西依然首先肯定了经济平等是政治法律平等的前提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他认为空想社会主义者之所以是空想的,就在于“他们当中有些人认为经济平等可以靠颁布合意的法律,靠意志的行动等等来实现。但没有经济平等便不可能有完全彻底的政治平等这一思想,无疑是正确的”。[11]202

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方面,葛兰西认为法律不是“单纯的镇压工具”,还是实现文化领导权的工具。法律还承担着教育人民群众、改变人民的生活习惯、建立新风尚、统一人民意识的任务。必须把国家看作是“教育者”,国家最重要的活动就是“作为积极教育的学校,以及作为压制性的和消极的教育职能的法院”。[11]203这个工具的两个主要功能:一个是惩罚功能,“因为,既然为一定的生活方式创造了‘得以实现’的条件,那么对于‘犯罪行为或失职行为’就必须加以惩处,包括感化措施在内,而不是只是一般地判定其‘有害’而已。”另一个是奖励功能,“在法的概念中也应该包括对个人和集团等‘给予奖励’的部分;凡是值得赞扬和嘉奖的活动都应该受到奖赏,正如犯罪活动必须予以惩处一样”[11]192-193

葛兰西在其《狱中札记》中专门讨论的一个问题:谁是立法者?可以看出,受亚里士多德“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影响,葛兰西认为“既然人人都是‘政治的人’,所以人人也都是‘立法者’”。[11]209但是我们必须区分“立法者”、“从政者”、“被代表者”等概念之间的区别,他认为,尽管每个人都可以为“改变他所赖以发展的社会环境起一份作用”,可普通人较之专门的立法者而言,后者不仅制定了“他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令,同时还建立了种种工具,使这些法令带有‘强制性’,并可借以核查这些指令的执行情况”。[11]209从葛兰西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对立法者和“民选的和职业的官员”事实上“掌握着国家的合法强制权力”的现状是不满意的,同时他也指出了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当立法变成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习惯,甚至是意志和信念时,“即使在接受别人的法令时,也还是立法者”。因为,“如果在制定完善法令的同时,能够安排完善的执行和监察机构,对群众进行充分的训练,使他们‘自觉’拥护他们所必须‘履行’的法令,以此来约束他们的习惯、意志和信念,使之符合法令的要求,符合他们所要求实现的目标,如果这样,那就表明立法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11]20这样,葛兰西就把文化领导权或称之为“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思想,贯穿在了他对立法和法的实现的阐释之中。

     三、 法哲学研究的“葛兰西转向”及其方法论意义

在西方国家,马克思的国家和法的理论曾经一度被误解甚至扭曲而遭到冷遇,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滥用无产阶级专政手段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使得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取得应有的进展,在研究领域中显得相对沉寂”。[15]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70年代,随着西方马克思主义内部的一场主要围绕国家理论的争论,即著名的“密里本德和普兰查斯之争”,才使得马克思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又一次受到广泛重视,同时也激发了人们再一次发掘葛兰西实践哲学的热情。

   (一)“密里本德和普兰查斯之争”与葛兰西思想的“再发现”

1969年,英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家拉尔夫·密里本德(1924—1994)出版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一书,让国家问题从被遗忘角落又一次重新回到了西方学者的视域。密里本德认为,虽然二战后直接讨论国家问题并非西方学术界的主流,但国家理论的多元主义倾向已经十分明显,这主要表现在西方学术界对马克思关于“国家是阶级统治工具”这一论断的否定,以及对多元主义国家观所进行新论证。对此,“密里本德既有力回应了同时代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又系统阐明了自己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16]

同年底,希腊马克思主义者尼科斯·普兰查斯(1936—1979)在《新左派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资本主义国家问题》的评论,充分肯定了密里本德从马克思的视角对当代西方理论界关于国家和政治权力问题的混乱认识所进行的批判,但他也从结构主义和多元主义的立场上对密里本德的方法论进行了尖锐批评。普兰查斯认为,密里本德对资产阶级及其国家机器的分析,借助诸如“经理人”的逐利本性而将其划归为统治阶级的方法,是简单地运用具体事实去反对概念和缺乏正确认识论原则的表现,也是不可能达到研究目的的。因为,“如果不从首先批判资产阶级的问题式,而只是通过事实去反驳它,就会导致外在概念渗透进马克思主义,乃至损害马克思主义的概念”。[17]针对普兰查斯的批评,密里本德也作了系统回应,认为普兰查斯批评自己过于强调经验研究的观念,正是自己所要坚持的。因为,马克思所强调的经验被阿尔杜塞等人忽略了,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不能缺少经验研究,反而是普兰查斯结构主义视角下的结构决定论是误入歧途,尤其是普兰查斯强调国家自主性而拒绝“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马克思的论断,是用客观结构代替了统治阶级。随着他们二人所展开的几轮论战,既唤醒了西方马克思主义长期冷落的国家理论,同时也使得葛兰西的政治法律思想得到了重新发现和再次激活,葛兰西的巨大影响力涌现出了像普兰查斯、墨菲等一批新葛兰西主义政治法律理论的代表者。

(二)葛兰西实践法哲学的方法论意义

作为20世纪著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在对欧洲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潮在不同社会人群中有不同立场的状况进行深刻反省的基础上,批判了对马克思实践哲学的种种修正,尤其是他对市民社会和意识形态——文化领导权的理论至今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葛兰西的实践哲学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产生了极大的路径影响。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普遍认为,葛兰西理论中最为重要和最有价值的部分是其实践哲学,实践哲学既是葛兰西思想的核心和集中概括,也是其全部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可以说葛兰西把实践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代名词,是抓住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因为,没有实践作为桥梁,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认识对象就无法沟通,“法与法律、实然法与应然法、主观的法与客观的法、法的事实判断与法的价值判断受到了人为的割裂”。[18]葛兰西以实践为中心的法哲学恢复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真实意蕴,通过葛兰西的这一视角让我们认识到,“与人的法律实践相分离的法的理论是没有意义的,法的运动的规律性只有从人的法律实践中才能找到,抽象的法的思辨是不能引导人们走向真理的”。[9]123同时,理论与实践的联系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学术传统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一些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流派从来都没有明确实践在法律人事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柯林斯所言:“马克思主义者社会思想一个与众不同的方面在于它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独特观念,……马克思主义传统以外的社会学家很少承认他们的理论工作对于所研究的主体具有潜在的影响”。[19]

 其次,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引发了政治意识形态研究的“葛兰西转向”。葛兰西在研究欧洲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原因时指出,欧洲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原因不是因为无产阶级的力量弱小,而是因为欧洲资产阶级掌握了文化领导权,控制了社会意识形态。葛兰西批判了经济主义轻视和贬低意识形态作用的谬见,“提出了新的领导权理论,即相对于政治社会的‘政治领导权’和相对于市民社会的‘文化领导权’”。[8]239主张无产阶级革命可以通过“阵地战”、“运动战”两种革命方式先在市民社会的各个环节逐步破坏资产阶级的文化领导权,最终取得政治的领导权。葛兰西的作为一种教育关系或认同关系的“文化——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提出,为法哲学研究的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理论方法和理论选择,对此,“如贝内特(Tony Bennett)所说,以‘领导权’的概念替代‘统治’的概念,并非如一些批评家所说的那样,仅仅是一种术语的转换,而是关于文化和意识形态斗争认知的方法与观念的重要变革”。[20]

再次,葛兰西成功的运用了文献学和年代学方法,对马克思法哲学进行了创造性的诠释。为了对各种各样的名为“马克思主义”的思潮加以认识和辨别,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提出了分析和理解“马克思的真实思想”的方法论,那就是要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作品进行文献学和年代学分析。为此,他提出了文献学和历史年代学方法的基本路径:第一步,从思想家的实践活动和思想活动两个方面为重点,重撰思想家的传记。第二步,按照时间顺序,编写思想家的文献目录,从中研究思想家见解的形成、成熟、掌握并使用新方法认识世界的不同时期,这样才能领会思想家的理论主旨。第三步,是要进一步区分思想家著作中哪些是完成发表的,哪些是没完成而没发表的,哪些是朋友和学生在修正、重写、删节后发表的,尤其是那些思想家逝后发表的要特别注意和小心,因为那可能是思想家不满意甚至是抛弃掉的东西。[2]295-296基于这种文献学和编年体的研究方法,葛兰西把马克思的著作划分了两类:一类是如《哥达纲领批判》和书信等马克思自己负责下出版的作品;另一类是马克思逝后由他人负责出版的作品。而后一类著作和版本的可靠性是值得怀疑的,当然,就是第一类中思想家的通信也会发生逻辑和重复的错误,应该“相当仔细地加以研究”,以便确定“那些使思想家成其为思想家的思想家自己的思想”。可见,葛兰西对待马克思著作的严谨治学态度是超越当时意大利那些马克思主义者的,用文献学和历史年代学方法发现马克思“著作的实质”,这也使葛兰西摆脱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局限性,给20世纪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向度和方法路径。

总之,实践哲学是葛兰西对马克思哲学的独特认识,也是葛兰西政治法律观的理论基础。葛兰西实践法哲学不仅开创了研究马克思法哲学的新视角,也使葛兰西成为实践法哲学的倡导者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源头之一。葛兰西对人的活动及其实践的关注,以“领导权”替代了“统治”的话语和概念,为后来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践转向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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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ntonio Gramsci ’s practical philosophy of law and its methodological significance

LI Qi-rui

 Criminal Law School,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science and Law,Xi'an,710063,Shaanxi

Abstract:Practical philosophy is Gramsci’s unique contribution to Marxist philosophy, and it is also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his points on politic and law. Gramsci ’s practical philosophy of law are mainly subject to Karl Marx, Antonio Labriola, Lenin, Benedetto Croce, etc. It starts a new perspective to study Marxist jurisprudence, and it also makes Gramsci become the pioneer of practical philosophy and one of the resource of Western Marxism jurisprudence. On Gramsci’s point, law is the product of human society’s practical activity, modern law’s legitimacy not based on abstract demonstration such as social contract theory, but through the hegemony of politic, economy and culture. Law not only realize the ruling function by punishment and sanction, but also adopt the education and stimulating strategy to promote civilization. Gramsci pays great attention to human activities and their focus, uses ‘Hegemony’ instead of the words and concept of ‘Rule’, which lay the methodological foundation for the practical turning of the entire humanity and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which certainly include the study of law.

Keywords:Antonio Gramsci,practical philosophy of law,methodological,significance



原载《陇东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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