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与政治

王金霞 | 坚持人民主体对于法治中国的根本意义

新中国法治建设走过了70年的历程,有成功的经验,更有失败的教训。历史经验表明,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有一条基本经验,那就是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经验同样展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现今,法治中国建设进入全面推进的关键阶段,越发需要我们对其基本方面做申明和强调。党和国家始终明确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意义,正是这样的基本方面和基本经验。
  
  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主体
  
  法治的实质是每个人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与到位,也是全体人民和全体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和到位。人民是社会生活的实际承担者和人类文明的最高价值主体,人民既是每一个具体的人,也是一个抽象的整体,是内在的意义赋予者。公民是人民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具体出场方式。法治的主体是指法治是谁的和为了谁的法治,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即指法治是人民的法治,为了人民的法治。人民的法治意味着人民是法治的最高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人民必须作为法治建设的主要力量,不能仅仅走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道路,法治中国的建设必须依靠人民的积极参与。为了人民的法治则指人民的福祉是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秩序环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等,这些都是衡量法治成功与否的根本尺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还规定我国政治制度的实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这意味着国家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要以人民为主体,以全体公民的利益和意志为根据,依靠人民来进行有效的自我组织、管理和治理。总之,“人民民主”是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政治原则。但70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民主”并不会自发地、无障碍地实现。人民民主要进一步具体地全面地落实为“法治”。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我们要的是“民主法治”。主张“民主法治”,人民必须是民主的主体,人民也必须是法治的主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是法治的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会具有实质的涵义和鲜活的生命力。
  
  以人民为主体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意义是不一样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典型表现就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民主法治等成为人民主体性需要的重要内容,这意味着人民的主体性需要的重要扩展,也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发展。可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具有基础、根本、总体和全面的意义,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体需要会基于我们时代条件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具有新的内容和展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域,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样具有基础、根本、总体和全面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多次使用“以人民为中心”的提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当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居于突出的位置。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用“以人民为中心”来取代“以人民为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十九大报告中使用“以人民为中心”有一个重要的语境,报告中指出:“全党要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这时有十四个“坚持”,其中之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在贯彻落实意义上说的,即在实践层面、方略层面,“以人民为中心”是具体的方法论准则。可以说,“以人民为中心”是对“以人民为主体”总体性原则的具体展开和提出的方法论要求。两者是体用关系,“人民为主体”是“体”,“人民为中心”是“用”。贯彻落实人民主体论,需要在各项工作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方法准则,即我们在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要时时刻刻想到社会主义的“人民”性质,把坚持和实现人民的权益放在首位。
  
  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为了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的法治和为了人民的法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还意味着党领导人民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不能割裂“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联系,制造二者的外部对立。习近平2014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个思想的意义,正在于通过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来体现人民主体的完整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
  
  落实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突出强调了宪法在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一方面,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为坚持人民主体提供了宪法上的根本依据;另一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也是落实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根本保证。
  
  这意味着人民主体和人民主权必须要加以区分。近代主权理论最初是由法国学者博丹提出的,主权是共同体所有的,凌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主权不受限制且高于其他权力,具有对内的最高权威性和对外的最高独立性。主权在君、议会主权、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等都有其主张者。欧洲启蒙运动之后,人民主权逐渐被广泛接受,确立为最基本的立国原则和宪法原则。
  
  “人民主体论”自然是把欧洲大革命时期确立的“人民主权论”(“主权在民”)当作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加以继承发展的。二者的共同点是,都同样主张人民的主体地位;不同之处在于,针对当时主要是人民争取权力的历史任务,“人民主权论”突出的是权力;而我们今天,则需要进一步主张人民的权力(利)与责任的统一,这是“主体”与“主权”一字之差的用意和意义所在。
  
  也就是说,“人民主权”是在“人民无权”时代的一个正义表达。它主要解决如何使国家社会的公共权力回归于人民主体的问题,所以重点是“权力”。“人民主权论”在以往民主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果,主要是落实了“主权”与“治权”的关系,通过民主制度实现了民意对政权的限制和监督。可以说,这是走向人民全面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历史条件和必经阶段。完整说来,作为“主人”的主体,必须是指权利与责任统一的担当者。而“人民主体”恰恰意味着,人民要成为国家全部权利和责任统一的切实担当者。
  
  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实可能性
  
  现实来看,人民的主体地位落实到法治的整个过程中,法治的实现才是可能的。从“新法治十六字方针”来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人民主体地位的坚持。
  
  科学立法必须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根本旨归,科学立法的过程也必须保障人民对立法的积极参与。不保障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的立法,不落实人民参与的立法过程,不会是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并不能够分离。法律符合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的,就是科学的,出台的法律可以提高人民生活的可预期性,可以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科学的。科学立法必须遵守立法规律,考虑立法的可行性。立法不能脱离广大人民的生产生活实践,规则和规范从实践中来,保护自生自发的演进秩序,才会有生命力。
  
  严格执法着重针对执法队伍,要严格落实法律的要求。离开对执法队伍严格落实法律的要求,不可能达到良好的法治效果。强调执法者要严格受到法律约束,正是对公权力“法无明文即禁止”的要求。对人民群众强调的反而是人性化执法,不偏不倚的执法。
  
  维护好人民的权益是公正司法的基本目标和内涵。从正义观的角度来看,矫正型的正义是法律正义的一种重要类型。法律的矫正正义在司法中得到集中体现,人民或其代表向法院提出诉求,司法者通过在法律范围之内满足人民诉求,抹平人民的创伤。因此,司法应提高回应人民诉求的能力,提供社会需求的公正。
  
  全民守法是法治实现的关键环节。人民群众对法律规范的熟悉和认同,对执法者和司法者的信任和信赖,对法治精神的坚守和敬畏,是法治实现的可靠标志。离开了人民群众积极的法治情感,离开全民的普遍守法,离开法治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法治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理教研室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9年11月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