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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昂:帕舒卡尼斯《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译序

    

   【苏联】   帕舒卡尼斯著 :《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   杨昂  张玲玉 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1937年1月4日,苏联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司法副人民委员帕舒卡尼斯在他的办公室中被NKVD(内务人民委员部)的人带走。因为NKVD上下高官都与之相熟,所以特地从拉脱维亚选调了一帮工作人员来逮捕他。带走帕舒卡尼斯的车向驶出司法人民委员部后,没有直接开向内务人民委员部的大楼,而是绕道从高尔基大街33号走过,这里司法副人民委员的家。帕舒卡尼斯没有亲眼看见,陪同卫队的那些同僚们将他的档案扔到车上--他的著作、手稿、信件,这些都是杰出的学术文献--这些文献是如此富有历史价值,可惜后来却散佚难寻。苏联法学史上最杰出的法学家,从此就消逝于人们的视线之外。
    作为法律史家,我们无法对这一场景做出更为详尽的重建,盖因“文献不足故也。”透过对帕氏的档案文献、著作手稿进行蒐集整理、爬罗挑剔,批寻这一段苏联法学史上的大事因缘,是法律学术史家理应承担的责任。这也是我们翻译帕舒卡尼斯这本代表作的最初动机。但翻译本书的意义,并不止此。
    与任何学术领域一样,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著作也应当是与时俱进的。尽管堪称经典的著作总能超越其自身的时代而迈入不朽之境,为历代学人参考借镜,但实际上每一代学人的记忆能力与大脑容量大致相当,所储备的能够随时处于激活状态的智识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稍次一等的著作,随着时间的流逝,新书的诞生,其引用率总会日益降低,逐渐淡出处于活跃状态的学界舞台,进而退出当下学者的思想资源库。它们的出路,在于从此进入学术史的行列,等待学术史家的品评。这情形有点儿像哈佛大学的图书馆,因为藏书空间有限,每进一批新书,就得将同等数量的旧书扔进大库那暗无天日的“书牢”(depository,美国史家陆扬语),从此闭架,书虽尚在,实则多年之中将无异于湮没于世。但湮没于书牢的藏书中多有瑰宝,为世人所忘的著述亦多有遗珠,《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应在这样的著作之列吧。
    实际上,在20世纪法理学史上,本书早已跻身顶尖名著的行列。罗斯科.庞德就是在读到本书的德语版后开始学习俄语的,以便能直接阅读帕舒卡尼斯的其他著作。朗.富勒则出于对二战后苏联法学迷局的困惑,而将其与另一位在中国法学界几乎所有法学家都耳熟能详的法学家维辛斯基放在一起,专门进行比较研究。就连痛诋苏联政制,对之批判极深的哈耶克,对帕舒卡尼斯的评价似也不低。直到1980年代,此书在西方世界还在重版。二战后,比较法学在各国先后重兴,此时帕氏著述常以前斯大林时代苏联法学的主要思想资源的地位进入各家视野与论域,彼时“社会主义法系”尚能居于一大法系之地位,自需一大宗师配享法学殿堂。列宁虽习律出身,但涉猎既博,政治地位又过于特殊,且执业经历过短,于法学似未为专精,难称专家。柯里年科学历、资历俱备,德望亦高,惟嗜探险、弈棋,学术未能大成。维辛斯基虽极勤奋,但资质平庸,无所创见,又曲学阿世,助纣为虐,被西人讥为“Doctor Evil”。惟帕舒卡尼斯学有传承,体大思精,又善将学理思考与革命激情冶于一炉,自然超迈时流,得享苏联法学“宗师”的地位。
    然而,在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帕舒卡尼斯和他的《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却反倒早已为法学界所遗忘。极具诡论性(paradoxical)意味的是,今日中国法学家偶有提及这个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反倒不是那些以马克思主义法学自居的主流法理学家,而是一些具有西学训练背景的法理学家。在沈宗灵、季卫东、齐海滨、邓正来这样一些学者的著述或所开书目中,偶能一见帕舒卡尼斯的名字。思维敏锐者不难发现,这一现象提示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的西学渊源,若能加以引申,或许更能与未来中国法学主流契合。
    即便在这些稀少的提到帕舒卡尼斯的汉语法学文献中,帕氏也还常常被张冠李戴地扣上一顶帽子:他的理论导致了中国1950年代后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说帕舒卡尼斯是法律虚无主义,大致不能算错,因为他严格遵循马列原典,主张法律消亡论,但若因此而望文生义地认为是他的学说导致了中国法学界的虚无主义盛行,那可就无从稽考了。其实,在1950年代初期我国大规模输入苏联法学的时代,帕舒卡尼斯在苏联法学界尚未解禁,而1950年代末期解禁后的帕舒卡尼斯,因中苏反目、学界阻隔,已经根本无法再对中国法学界产生影响了。事实上当时对中国法学影响至巨者是维辛斯基,而后者之学说强调国家专政,与帕舒卡尼斯的法律消亡论,恰好是背道而驰。故1950年代的中国,若真有所谓“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潮,则其兴起之原因,就必须由学术史家考掘史料,另寻其渊源了。
    本书在学术上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本书的法哲学意义并未消逝,仍可资今日法学界参考之用,特别是试图开出社会主义法学之一脉,拓展当代中国法学之区宇的学人或能从中汲取理论思想。例如,当下国内法理学界中不少新锐旁逸斜出,群趋卡尔.施密特之进路,其意至明,这里无需多言。其实,倘若他们能反观帕氏之取径(approach),或亦能有其独到之见,收相反相成之效果。
    另一方面,本书在学术史上尤具独特价值,在文本(text)与语境(context)两方面都有助于增加对共产主义法学史的理解。若偱本书之内在理路(inner logic)而深入阅读,则有助于考察20世纪初叶马克思主义学说对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之后的法学思潮的影响,及其传入苏俄的历史轨迹。若将本书内容与苏联社会与法学界当时风气、思潮的语境加以对照,则可以见到苏联前期法学与法制发展历程的某些面向。
    在单纯的学术价值外,本书与本书作者的学术经历,亦极可供我国法学界反思体味。盖苏俄早期,曾有一极为活跃的法学争鸣时代,与我国建国初数年与改革开放后数年间的形势颇为相类。深谙德国与旧俄法学传统而兼具革命热情的帕舒卡尼斯就是在这样的学术环境中脱颖而出的。帕氏著作既为因应当时时局之需而作,又能保证高度的学术素养和想象力,故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随后苏联法学遭际世变,学界齐喑,而帕氏亦不能独存,其人其书亦归于湮没。这一史事颇堪为我国学人玩索。具有反思能力的中国学人,或能从中引发更深一步的思考:法学作为与政治关系密切的应用学科如何才能保持其独立性与学术性,法律学人如何因应政治时势之需要,而又顾及学术自身发展之自洽性?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话题。
    学术大师的标准是什么?陈寅恪先生是这样界定的:“自昔大师巨子,其关系于民族盛衰学术兴废者,不仅在能承续先哲将坠之业,为其托命之人,而尤在能开拓学术之区宇,补前修所未逮。故其著作可以转移一时之风气,而示来者以轨则也。”以此观之,帕舒卡尼斯及其名著《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庶几可近之。
    本书以1929年版德语版为底本,并参考1978年英文版译出,德、英二书都以1928年俄语第3版为底版。注释文本凡参考文献仍保留原文,以裨读者查找参稽。惟德、英二版稍有不同,如德语版书名为《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律基本概念的试评》,而英语版书名则为《法律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对法律基本概念的批判》,因帕舒卡尼斯学术背景更近德国,文献术语亦多袭用德国法学概念,故本书书名与正文多从德译本;惟英译本后出,编辑、校雠更精,又我国学者大多更善于利用英文学术文献,故注释中参考文献较多参考英译本,若文献无英译本或英译不佳,则仍沿用其德、法语原注,其余主要俄、德语文献则用英译本注。


                                                                                                                                                                                                             杨昂    20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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