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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历经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弄清它的来龙去脉,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的演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的思想准备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对立论”,即否定两者之间的关系,人为地划出一条鸿沟,将两者完全分割开来;另一种是“等同论”,认为两者没有区别,断言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组成部分,有的甚至引用马克思早期的个别法学观点来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某些基本原理。毫无疑问,以上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如果说“对立论”是从“左”的方面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修正”,使它成为无源之水的话,那么“等同论”则从右的方面作了随心所欲的“解释”,使它本末倒置而失去真谛。因此,对这两种观点都需要加以澄清。       

    很显然,要澄清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认真考察和研究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及其演变过程。大家知道,马克思出身于法学世家,不仅其父亲、祖父是当地颇有名望的律师和法学顾问,而且他外祖父母亦是精通犹太律的法学家。尤其是他父亲亨利希·马克思,学识渊博,思想敏锐,对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极为推崇,酷爱法学,并“以自己的纯洁品德和法学才华出众。”⑴亨利希·马克思对儿子要求很严格,平常有意识给他讲授西方法学名著。少年时代就受到法学熏陶的马克思,中学毕业后便立志攻读法学专业,考取了波恩大学法律系。经过一年艰苦的努力,他显示出了在法学上的才华,所修九门法学课程均获得了教授们给予的“十分勤勉和经常用心”、“勤勉和用心”的好评。根据他有深造的要求和天资,父亲设法将儿子转入当时普鲁士的最高学府——柏林大学。进入柏林大学后,马克思如鱼得水,再加上本人的勤奋,很快就成为法学理论上的佼佼者。早在大学二年级的时候,他就雄心勃勃,力图建立一个新的法学体系,曾夜以继日地为此撰写了长达300个印张的书稿。遗憾的是,这份书稿马克思并没有保留下来。从马克思1837年写给他父亲的信来看,那个法学体系是庞大的,“在前面叙述了若干形而上学的原理作为导言”,“第二部分是法哲学”,“就是研究成文罗马法中的思想发展”,“我冒昧提出了一份包括公法——其形式部分也经过整理——的分类的纲目”。⑴马克思在力图建立新的法学体系的过程中深深感到哲学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学和哲学“这两门学科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我试图使某种法哲学体系贯穿整个法的领域”。⑵对于马克思试图建立新法学体系的尝试,其父亲曾提出过自己的看法,他说:“你的法律观点不是没有道理的,但如果把这些观点建立成体系,它们却可能引起一场风暴,而你还不知道,学术风暴是何等剧烈。如果在这件事上那些易受指摘的论点不能全部取消,那末至少在形式上也应当弄得比较缓和、令人中意一些。”⑶

    马克思首次建立新的法学体系的尝试失败了,而且这个失败在当时是不可避免的。据他自己说:“在实体的私法的结尾部分,我看到了全部体系的虚假,体系的纲目近似康德的纲目,而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那样。这又一次使我明白了,没有哲学我就不能前进。这样我就必须怀着我的良知重新投入她的怀抱,并写了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原则的体系,但在这个体系的结尾我又一次不得不承认它和我以前的全部努力都是不恰当的。”⑷其实,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马克思当时的哲学思想仍然没有跳出客观唯心主义的圈子。任何法学体系都是以一定的哲学为理论根据的,没有新的哲学理论,没有树立新的世界观,当然就不可能创立新的法学体系。

    应该说,马克思在大学低年级的时候并不喜欢黑格尔哲学,甚至厌恶黑格尔的思辨。影响马克思接触黑格尔哲学、特别是法哲学的,首先是他的刑法学教师——黑格尔主义者爱德华·甘斯。甘斯在反对历史法学派的斗争中,竭力坚持和宣传了黑格尔的法哲学,这无疑就直接影响了他最喜爱的学生马克思。不过,关键的环节还是1837年春夏之交,马克思利用在柏林郊区施特纳劳休养的时机,几乎阅读了黑格尔的全部著作及其学生们的大部分著作,并开始结识了“博士俱乐部”成员还参加了这个以青年黑格尔分子为核心的组织。转向黑格尔,在当时对马克思来说如同发现了“真理”,他高兴地告诉他父亲:“生活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时机,它好象是表示过去一段时期结束的界标,但同时又明确地指出生活的新方向。”⑸

    大学毕业后,严酷的现实和尖锐的斗争,迫使马克思开始了他青年时代的两个转变:从参加青年黑格尔运动到与青年黑格尔派的彻底决裂,从转向黑格尔到清算黑格尔。这两个转变无疑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法学上的反映就是从赞同黑格尔法哲学到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从而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作了思想准备。

    马克思在《莱茵报》所进行的斗争,是实现上述转变的一个重要步骤。他当时要进行三条战线的斗争:一是把矛头直指普鲁士封建专制政权。无论是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猛烈抨击和主张出版自由,还是对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辩论的剖析,以及对诸如《离婚法草案》等反动法律、法案的批判,都表明了他运用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坚持人民主权的鲜明立场,都给予了反动政权猛烈的一击,并因此博得了人民的赞许而名扬欧洲。《莱茵报》亦因此而使订户由原来的400多户猛增到3400户。第二条战线是从思想上、理论上、政治上同青年黑格尔派进行斗争。他们之间的原则分歧表现在:在政治上,马克思当时是革命民主主义者,后者则是自由主义者;在哲学上,马克思主张“应有与现有”、“人和世界”统一起来,而后者却把两者对立起来。当然,马克思同他们的斗争在《莱茵报》还是开始,彻底决裂是在《德法年鉴》期间的斗争。第三条战线是马克思代表《莱茵报》同《科伦日报》等反动报纸的斗争。这里就不介绍了。列宁对马克思在《莱茵报》的杰出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已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⑴当然,列宁是从总的过程来讲的,这里所提到的“转向”,实际上还刚刚开始,何况还有唯物主义发展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察历史而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

    人们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直接影响人们的法学思想,尽管法学思想亦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必须以一定的世界观和历史观为指导。在《莱茵报》工作的日子里,马克思一只脚踏进了现实世界,但他的另一只脚从总体上讲基本停留在唯心史观的精神世界。这集中地反映在国家与法这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上,马克思仍然受到黑格尔哲学和自然法思想的支配,认为法是“理性”或“理念”的产物和表现。大家知道,自然法思想几乎贯穿于西方法学思想的全部历史,它发端于古希腊,系统化于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它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起过巨大的进步作用,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锐利的思想武器,而且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它关于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观点,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出身于法学世家并攻读法学专业的马克思,受自然法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当时这也是一种进步表现。但由于自然法学说是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随着政治斗争的深化,就必然导致马克思的实际工作同其法学思想的矛盾。

    当然,马克思当时的法学思想并不是古代自然法思想,也不是近代自然法思想,而是经过黑格尔改造过的、把历史主义和理性主义结合起来的自然法思想,有人称之为“理性法观念”。但从总体上看,自然法思想也好,理性法观念也罢,都是法的二元论,即认为在实在法之外,还有一个自在地存在着的客观法(自然法、理性法)。这在马克思于《莱茵报》上发表的政论和法学专论中多处可以看到。如他在谈到出版法时写道:“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它是法的表现,因为它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当它完全没有被采用的时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应当存在。而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隶制度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具有法律形式,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⑵很显然,这一论断打上了自然法思想或理性法观念的印记,认为违背自然法原则的制定法不是真正的法律。

     毫无疑问,用理性法观念解释马克思当时面对的现实,特别是作为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思想武器,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尤其是对那些直接涉及物质利益的问题,就更使马克思感到苦恼。如他为了维护那拾枯树枝为薪以维持生计的贫困人民的利益,特地撰文抨击了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但占议会大多数的森林主却提出树枝也是木材,也是财产,因此捡树枝也是盗窃。很明显,森林主所制定的法律便成了保护他们的利益的工具,成了打击贫困农民的铁腕。如果按自然法理论就无法解决这一矛盾,无法从阶级本质上指出法律的实际作用。马克思及时发现了他的法哲学思想同他所进行的政治斗争的矛盾,使他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为了突破这一壁障,马克思决心进行自我批判,即对深入他内心的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于是,他“从公开的舞台退到书房”。用他自己的话来讲是“为了解决我苦恼的疑问。”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问世的。

    当然,马克思的自然法或理性法观念同传统的自然法思想还是有区别的,至少有如下两点:一是马克思把自然法看成是不断发展的客观存在,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万古不变”的永恒存在;二是马克思坚持自然法与体现人民意志的法的统一。这两点已有学者提到了。但关键是理论基础。应该说,马克思的自然法思想直接受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所支配,所以马克思进行自我批判必须从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入手。

    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程,是马克思从作为黑格尔的弟子到清算黑格尔这一伟大斗争的序幕是,马克思早期法学转变的开端。这无疑需要一系列准备工作。马克思于1843年初退出《莱茵报》后,来到克罗茨纳赫,6月份同燕妮结婚,7—8月份做准备工作,他阅读了大量的著作和资料,其中包括一些著名的法学著作和历史著作,还作了摘要,人们称之为“克罗茨纳赫笔记”。同时,马克思还认真阅读了费尔巴哈的著作,汲取了唯物主义观点并以此为武器,抓住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核心问题——市民社会同国家与法的关系,进行了有力的批判。黑格尔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如同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也是一个正、反、合的过程;并断言,国家处于比市民社会更高的发展阶段,并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黑格尔上述观点是“头足倒立”,“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⑵与此同时,马克思提出了与黑格尔相反的命题——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后来,马克思在总结撰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成果时明确指出:“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性分析,……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⑶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早期法学思想演变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打开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缺口,而且标志着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从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开始转变为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当然,这种转变不是对过去的全盘否定,而是基本原理的更新,对某些过时的观点作了否定,对过去一些正确的观点进一步加以深化。如人民主权思想几乎贯穿于马克思早期的全部法学论著,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作了更深刻的论马克思不仅坚持人民主权,而且坚决反对黑格尔的“君主主权”和“君主主权与人民主述,权并存”的错误观点。由此可见,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既不是“对立的”,更不是“等同的”,而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阶段,前者的演变是后者的思想准备,后者的创立是前者演变的后果。为了证实这一结论,不妨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坚持人民主权是马克思早期法学思想的基本观点之一,并由此引伸出了“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⑴的论断。它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无疑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两者又是有重大区别的。因为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的专论,甚至还包括《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内的以前的论著中,都是把人民看成超阶级的概念,看成是公民的同义语,甚至与国家密不可分。在他看来,国家也是理性的表现,国家应平等地对待一切人。很显然,这种超阶级的观点掩盖了国家和人民的阶级性,这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的基本观点是有本质区别的。又如法与物质生活的关系问题,马克思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如果没有他早期一系列努力,后来的结论就不会准确。事实上,人们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应该说,马克思在《莱茵报》所进行的政治斗争涉及到物质利益问题是个重要的起点,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的结论是个重大的转折,《论犹太问题》对“市民社会”的说明又是一个进步。而所有这些都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得出经济关系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内容这一科学结论作了思想准备。因此,否认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联系是不符合历史的真实情况的。但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性质上、内容上、体系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我们决不能把他的理性法观念、法的二元论等等观点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等同”起来,更不能用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来否定马克思法学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在当时既有革命民主主义的进步性,又有受唯心史观支配的局限性。就是说,我们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从宏观上来认识马克思早期法学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联系和区别,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的过程。

      二、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的理论基础 

    前面我们从思想准备上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的过程的话,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深入一层,从理论基础的深度来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历史证明:剥削阶级的各种法学派别,它们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尽管其中有些法学派别或法学家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其法学体系或基本原理乃是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之所以能够引起法学的根本变革,关键就在于它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在马克思光辉的一生中,有两个伟大发现。第一个伟大发现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当然,这对于作为黑格尔弟子的马克思来说,无疑历经了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自我批判的过程,即从唯心史观向唯物史观的转变。因此,不弄清这个转变来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是根本不可能的。

    按照列宁的说法,马克思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始于他在《莱茵报》工作期间。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在实践上,即在《莱茵报》同普鲁士政权的斗争,一个又一个问题使马克思看到其哲学思想与现实的矛盾,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使马克思意识到物质利益的重要性,特别是通过对摩塞尔地农民贫困原因的考察,使马克思向唯物主义跨进了一步。在理论上,马克思开始认识到传统哲学即唯心主义的致命弱点就是与实际脱离。他说:“哲学,尤其是德国的哲学,喜欢幽静孤寂、闭关自守并醉心于淡漠的自我直观;所有这些,一开始就使哲学同那种与它格格不入的报纸的一般性质——经常的战斗准备、对于急需报道的耸人听闻的当前问题的热情关心对立起来。从哲学的整个发展来看,它不是通俗易懂的;它那玄妙的自我深化在门外汉看来正象脱离现实的活动一样稀奇古怪;它被当做一个魔术师,若有其事地念着咒语,因为谁也不懂得他在念些什么。”⑴可见,马克思已开始对传统哲学持否定态度,预示了他对哲学进行改造的方向。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深刻指出了哲学对时代的依赖,他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⑵随着政治斗争的深入,马克思越来越感到其哲学力不从心,越来越感到旧的思想武器的脆弱。       作为革命民主主义者,马克思在斗争中是无所畏惧的,斗争的成效也是非常明显的。这些成就不仅博得了人民的赞许,而且在行动上表明已开始转向唯物主义,虽然是刚刚开始。现实与哲学思想的矛盾,加快了马克思进行自我批判的速度,《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其中第一个重大步骤。

    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的矛头直指黑格尔那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无疑需要强大的思想武器。当时马克思本人还不具有这种思想武器。恰恰在这个时候,即1842年2月,马克思收到了延期出版的《轶文集》,其中刊出了费尔巴哈一篇著名的论文——《哲学改革的预拟提纲》。马克思看了之后很快就产生了共鸣,再加上他本人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形成的那些唯物主义观点,共同构成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武器。当然,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抓住要害。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同国家与法的关系这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打开缺口,提出和论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这一唯物主义观点,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为深入批判黑格尔奠定了比较可靠的基础。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马克思第一次批判黑格尔的理论武器基本上是费尔巴哈那个具有人本主义印记的唯物主义理论,没有用唯物主义理论去研究历史而形成唯物史观,这就决定了这些批判只能是局部的,并且不可能深刻。事实上,马克思当时只提出和论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这一命题,而对于什么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内部的分裂等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作出回答,也不可能作出回答。

    马克思撰写的发表于《德法年鉴》上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探索了市民社会的具体内容,业已涉及到物质生产问题,但仍不深入。直到1844年,马克思通过对经济学的研究,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分析私有财产的运动得出了科学的结论:“私有财产的运动——生产和消费——是以往全部生产运动的感性表现,也就是说,是人的实现或现实。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⑴马克思这一论断,不仅是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重要标志,而且向唯物史观迈出了一大步,为创立唯物史观奠定了基石。

    必须指出:在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的过程中,费尔巴哈起了纽带和桥梁作用,正如恩格斯在其晚年所总结的那样:费尔巴哈在某些方面是“黑格尔哲学和我们的观点之间的中间环节。”⑵马克思推崇费尔巴哈,甚至还用他的观点作为武器批判黑格尔,但马克思从来就不是费尔巴哈的拥护者。早在1842年,马克思在给卢格的信中,就对费尔巴哈的宗教观点和自然主义提出过异议。特别是对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马克思则经历了从接受到反对的发展过程。如果说马克思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借助了费尔巴哈;那么,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却抛弃了费尔巴哈,因为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是以“直感性”为特征的,从而他的历史观则是唯心的。就是说,唯心史观是费尔巴哈研究历史、研究人、研究社会现象的理论武器。这就决定了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时必须首先批判费尔巴哈,这一历史任务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完成的。

    《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出版,标志着马克思的第一伟大发现的初步完成,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两位革命导师在该书的绪论部分,在批判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和唯心史观的同时,正面系统阐明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探讨了历史前提,从根本上论证唯物史观的实质,划清了唯物史观同唯心史观的界限。正如导师们所讲的:通向唯物主义世界“没有前提是绝对不行的。”⑶就是说,它必须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立足点。这个现实的前提是什么呢?马克思恩格斯毫不含糊地回答说:“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的、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⑷概括地说,“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⑸这样,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揭示了人类和历史的特点,而且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中的“人”划清了界限。从“现实的人出发”,实质上就是从物质资料生产出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最基本的原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石。

    两位导师基于历史前提之上,对意识的发生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的考察,从而对存在决定意识这个唯物主义的根本问题作了经典的表述:“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⑹他们在揭示物质资料生产在社会生活中的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对物质资料生产方式进行了分析,首次论证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规律,阐明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

    毫无疑问,《德意志意识形态》最深远的影响在于它系统地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使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永放光辉。唯物史观是什么呢?两位导师科学地回答:“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方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⑴

    科学的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专节首次阐明了国家与法对所有制的依赖关系,从而同剥削阶级法学思想与派别划清了界限,实现了法学发展史上根本性的变革。他们在该书中批判麦克斯的法律观点时,曾反复强调: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政权的力量。这一著名思想,表明了法律根源的物质性,标志着马克思已完成了由早期的理性法(自然法)思想向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转变。

         三、《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

    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初步完成了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唯物史观,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该书本身就以唯物史观为武器,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

    大家知道,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揭示法的根源的物质性、法的本质的阶级性、法的发展的规律性而创立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明确地阐明了这三个基本原理。除法的根源的物质性在前面已谈到外,现将另外两个问题以及与其相联系的问题做一简明介绍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在该书中对法律的本质属性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⑵这里所讲的“他们”,不是指一般的人,而是指“统治阶级”。紧接着,两位导师指出了极为重要的三点:(1)“他们的个人统治同时必须是一个一般的统治”,就是说,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2)“对被统治阶级说来也是如此,法律和国家是否存在,这也不是他们的意志所能决定的”。(3)“国家意志即法律”,⑶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意志都可以成为法律,只有那些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律。必须指出:国家意志是法律的本质特征,它既表明了法律本质的阶级性,也表明了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威性。当然,这里讲的“国家意志”是在确认国家、法律是统治阶级掌握的重要工具这个大前提下讲的。用“国家意志性”作为法律的基本特征,对任何社会里的法律都是适用的,而不须附加其他的说明。

     国家意志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这一思想,在马恩著作中不仅是一贯的,而且不断深化。《共产党宣言》在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时有这样一段经典表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⑴这一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论断的主要思想,概括起来无非两个:一是指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即“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二是法律的物质性或客观性,即“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后来,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这一名著中又一次讲到:“在议会中,国民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成为法律,即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为国民的普遍意志。”⑵很显然,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仍然是“国家意志”。由此可见,法律的国家意志性作为法律的本质特征,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先提出来,并是他们的整个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首次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打破了把法律看成永恒存在和万古不变的传统观点,提出了“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⑶这一崭新的命题。两位导师是在考察原始社会部落所有制的基础上提出这个命题的。他们在考察中发现:“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在罗马人那里主要是由战争决定的,而在日尔曼人那里则是由畜牧业所决定的。”⑷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产生的命题,至少包括下列含义:一是法律和所有制(私有制)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私有制的出现,便不可能有法律的产生;二是法律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即是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产生的。那么私有制是怎样出现的呢?两位导师回答说:“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⑸这样,便把法律同商品生产与交换联系在一起了。正如马克思后来所讲的:“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⑹私有制、商品交换、阶级、国家,这都是法律产生的条件和前提。法律的发展同所有制的演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所有制(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⑺  

    必须指出,在19世纪中叶,当时研究原始社会的材料,尤其是考古学,人类学、民族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资料都是很不够的;社会的史前状态,几乎无人了解,以至在《共产党宣言》这部标志马克思主义诞生的历史性文献中出现了“至今所有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一表述不确切的论断。直到80年代恩格斯才将其改为“有文字可考的历史”。1877年著名的人类学家摩尔根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马克思给予了高度评价,认真进行了研读,还作了详细的笔记,书写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并准备出版专著,但他的愿望还没有实现就于1883年与世长辞了。恩格斯在清理马克思的遗稿时发现了这本书稿。为了执行马克思的“遗言”,恩格斯于1884年用两个月的时间写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巨著,科学地揭示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

     恩格斯通过对人类社会三次大分工的分析,通过对交换、私有制、阶级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从而得出了氏族制度必然瓦解,国家与法必然应运而生的科学结论。他认为,氏族制度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的不同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伴随国家的出现,法律也就产生了。这仅是总体而言,至于具体时间、阶段,还有待考古发现来证实。恩格斯还作出了科学的预测: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国家如此,与它不可分的法律也不例外。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作了深刻的分析。他们写道:“‘请看一下德法年鉴’,那里指出特权、优先权符合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自由私有制的状态,……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⑴这就是说,革命导师是把自由、民主、平等、人权同阶级联系在一起的,同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这些思想在他们以后的著作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论证与发挥,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内容。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唯物史观阐述了一系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尽管有些是初步的,但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之作,它是当之无愧的。

注释: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99页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10~11页。

⑵同上书第10页。⑶同上书第851~852页。

⑷同上书第13~14页。

⑸同上书第8页。

⑴《列宁全集》第21卷第59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72页。

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3页。

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0页。

⑵同上书第121页。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1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07~208页。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61页。

⑷⑹同上书第30页。

⑸同上书第23页。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43页。

⑵⑶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单行本)第368页。

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14页。

⑶《德意志意识形态》第61页。⑷同上书第59页。

⑸⑺同上书第60~61页。

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页。

⑴《德意志意识形态》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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