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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暨庆祝

孙国华教授从教50周年研讨会”论文

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提纲)

朱景文

如果我们不是把马克思主义看作是绝对真理,看作是一个封闭的、故步自封的体系,如果我们注意中国和世界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实践,就必须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有各种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冠以“马克思主义”的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虽然它们一脉相承,但其间的差异和侧重点也是明显的。就更不用说在各个时期受到批判的非主流理论了。就法学理论而言,毛泽东时代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法的专政职能,依靠群众运动,轻视法律在建设中的作用;邓小平时期把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强调依法办事,不以领导人的注意力为转移;江泽民时期进一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在国际,冠以“马克思主义”的思潮就更多了,包括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就法学理论而言也出现了斯图契卡、巴舒甘尼斯和维辛斯基这样明显有着不同倾向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国际的社会民主主义也标榜遵从马克思主义,强调通过合法的议会斗争,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欧洲左派的新马克思主义或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像法兰克福学派的意识形态霸权的理论,图什内特的新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法学,以及与马克思主义有着这样或那样关系的左翼学说,如女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黑人马克思主义,伊斯兰社会主义,以至儒教的社会主义。在各种马克思主义中,存在过激烈的互不相融的斗争,认为只有自己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才是真正的、纯粹的和唯一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但实践证明,它最多是只适用于一定地区和一定时期或一定人群的有限的真理。马克思主义的确是一个博大精深的体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预计在他们死后一派人可能利用他们的一些词句反对另一派人,而另一派人也可能用他们的另一些词句。在马克思主义的各种派别之间是否有共同点?除了它们的主张都来自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某些词句之外,是否有什么共同的东西,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的各种词句中,“革命”和“建设”是两个关键词,前者和他们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有关,后者与他们要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远大目标相联系。它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花费了毕生的精力而为之奋斗的两大事业。

一般来说,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产生与这样的历史条件相关,一是无产阶级还没有夺取国家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二是马克思主义还处在非主流的地位,没有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在法学理论中,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更多的强调的是对现实的社会、国家和法律的批判、破坏、解构。这种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又可以分成两种形式,一种表现为武器的批判,即通过暴力革命、无产阶级专政,推翻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法统,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使工人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如苏联、中国的革命;另一种表现为批判的武器,即对资产阶级的官方意识形态的批判,在这方面马克思、列宁、毛泽东以及欧洲的新马克思主义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大师们所作的就是解构国家与法律的社会与阶级基础,指出法并不是什么“公意”的体现,而只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个意志的内容受到物质生活条件制约;通过法律意识形态,在资产阶级以法律,即全社会的名义取得统治地位的同时,无产阶级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利益被边缘化。总之,“批判”、“解构”、“破坏”,是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种革命性和批判精神,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理论上,强调法的阶级性和被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一直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其他任何法学流派的主要之点。在实践上, “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是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思想解放的主要武器,对于破坏旧世界,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使人民摆脱对国家与法律的幻想,起到重要的启蒙作用。

当然,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前,也存在着不主张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在欧洲一些有着较好的民主与法治传统的国家,他们不是像列宁那样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而认为应该通过议会道路,按照法治解决问题。欧洲的一些工人政党,社会民主主义者的确通过这条道路,取得议会多数、组阁。我们在那里看到的不是彻底摧毁旧的国家机器,而是把它们保留下来,社会没有经历动乱和革命,法统没有中断,表现出较大的连续性。

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任务并没有立即完成,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阶段,它仍然是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政权的锐利武器。但是,建立在批判和解构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新社会的建设显然是不够的。而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它对无产阶级自己政权的负面作用也已经显示出来。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是阶级斗争工具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思想,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往往存在两个方面的诠释:一方面是官僚主义的诠释,来自掌权者,把自己的任意奉为法律,以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意志的名义,对一切不同意自己意见的人实行“专政”。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思想目的在于揭示披着自由、民主、人权外衣的资产阶级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官僚主义的诠释则把一切民主的外衣都剥去,似乎它们并不是人类文明的遗产,而只不过是骗人术,剩下的只是赤裸裸的专政——军队、警察、监狱,除此之外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和法律似乎什么也没有了。这种诠释不仅导致社会主义的僵化和缺乏活力,在一定情况下还会转变为像苏联斯大林时期肃反那样的在西方民主制度下根本不可能发生的践踏民主与法治的情形。另一种则是激进的、继续革命的诠释,他们认为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并不是革命的结束,由于国际资本主义的包围,国内官僚主义和腐败的存在,必须进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这种诠释对国家机器和法律采取怀疑的态度,它的一个特点是依赖于伟大领袖的教导,另一个特点是直接诉诸于群众运动。被毛泽东发展了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成了继续革命的指引,也成了批判和解构新的国家政权和法律的主要武器。这种诠释所带来的后果是悲剧性的,中国1949年以后就一直不断的处于各种运动之中,自己亲手建立起的政权还没有稳定又被自己发动的新的运动颠覆了,直至发生文化革命这种全国性的动乱。

随着共产党的地位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以批判和解构为特征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是否已经过时?是否已经对新的社会制度的建设失去意义?是否仍然对我们分析社会、国家和法律的性质的具有指导意义?对此问题应作进一步的分析。第一,的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对旧制度的批判而没有对新制度的建设,或者用对旧制度的批判来解决新制度的建设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在共产党执政以后,必须逐步实行从革命到建设、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第二,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革命的任务并没有完成。共产党面临着一个不断的证明自己是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少数特权和既得利益者的代表的问题。不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作出实用主义的解释,即“领导人=共产党=统治阶级即无产阶级的利益的代表=法律”,实际上,这当中的每一步都有一个“应该如此”转变为“实际如此”的问题,都有一个从宣言到行动的问题,都有一个证成或证伪的问题。社会是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和不同的利益群体的,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如此。尽管有人主张这种阶级分析过于简单,过于单维度,对社会的分析还可以从民族、文化、性别、年龄、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等不同维度进行。但不可否认阶级、社会分层仍然是对社会进行分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对社会主义的意义在于,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在法律对不同的阶级和利益集团进行平衡和取舍时,实际代表谁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否代表了社会的发展方向?这种利益从另一个方面告诉我们谁是这个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利益群体或统治阶级。第三,从全球的角度,世界资本主义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力量,社会主义和第三世界国家人民在世界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斗争中仍然处于劣势,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助于我们分析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法的性质。“一个社会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也必然是在政治上法律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这句话既适用于分析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也适用于分析国际法。还应该注意到,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和国内的因素是交互在一起的,这种力量对比不仅影响着在国际关系、国际法,而且影响着在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当我们分析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的变化时,为什么在一个时期采取这样的法律和政策,在另一个时期又采取另一种法律和政策,国际力量对比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建设的马克思主义产生的历史条件与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有很大不同,第一,工人阶级已经夺取政权,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由被统治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第二,马克思主义已经由非主流的意识形态变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对新社会,包括新的国家政权与法律的构建,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学说中就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在那里主要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的基础上,建立在对旧制度的不合理性的批判的基础上,比如他们认为,生产的社会性和资本的私人占有性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剥夺有产者,建立公有制;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必然导致建立计划经济;人们奴隶般地服从于社会分工所引起的人的片面发展必然为人的全面发展所代替……。虽然这些建构性的理论包含着多少代人为之奋斗的理想,即使在今天看来仍然鼓舞着人类为一个更加合理、公正的社会而奋斗,但是通过社会主义实践的检验,难免有许多不可能立即实现的因素,甚至空想的成分。这些已经被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所领导的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所证实。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出于对人类理想的追求和真诚,曾经有过不少的制度创新,构建过许多东西,建立过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一大二公”式的计划经济,进行过“斗私批修”式的思想和政治革命,但所有这些尝试都在现实面前碰壁,经过多年的曲折之后,走向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这正好应验了马克思在谈到社会革命时所说的一句话:“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 在法律上,在治理国家的方式上我们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1949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我们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之相适应也进行了针对旧法人员的司法改革, 我们曾经希望通过党的领导和群众运动创造出一种新型的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但实践同样证明这种摸索是不成功的,要么走向不受控制的集权,要么走向无政府主义,我们走了一条大弯路以后,又必须回到我们过去所不熟悉或不擅长的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来。

可见,建构不是随心所欲,它必须符合事物发展的自身规律,这种自身规律不仅是经济的,而且也包括政治的和治理国家的方式,它们是人类千百年来的社会实践的产物和智慧的结晶。掌握政权的无产阶级在某种意义上也遇到了和历史上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曾经遇到过的同样的问题:如何使经济迅速发展,政治稳定,社会风气积极向上,既使政府官员积极工作,又能防范他们,对他们实行有效的监督。而所有这些只靠批判没有建设是不行的,而要建设不吸收古今中外一切行之有效的治国之术,只凭革命的冲动或良好的愿望也是不行的。当然建设不是照搬过去统治阶级的治国术,也不是把西方国家的一套方法生吞活剥地移植到中国的环境中,而是必须结合中国自己的实践,不断的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力争有所超越,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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