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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群:马克思主义“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新解

【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并非如部分学者误认的人权的“经济决定论”。在“人—物质”关系中确立人的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在该命题的本源维度中,人权的物质基础应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其实质即“自由而有意识的创造”,体现了人之于物质力量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这一观点确证了人的主体形象,指明了“人的解放”的人权理想及其实现路径。“物质生产力”维度是“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在现实历史语境中的体现,是人实现主体地位的中介环节,其异化形式“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反映了阶级社会中现实人权制度的正当性危机。整合两个维度可知,“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不仅解释了人权在现实历史中的物质制约性,而且具有人权本体论和价值论的双重意涵,体现了人权的内在目的和外在框架的有机统一,统合了人权基础标准和高阶标准的多维要求。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 物质生产活动 物质生产力



一、“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

惯常理解和误读危险

构建当代中国人权观和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必须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由此便产生了一个不可回避的任务,即正本清源地梳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中的经典命题。严格来说,只有保证经典作家的理论命题不致被误读曲解,才能准确地寻找到“两个结合”的结合点与路径,从而更好地指导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中,“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是具有人权本体论性质的重要命题。该命题的惯常理解源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经典表述,据此就有不少学者将人权作为受物质生产力或经济社会条件制约的上层建筑,强调物质基础对人权的决定作用。 该命题最典型的文本依据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的“建筑学比喻”:“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由这一原理性表述出发,自然衍生出《哥达纲领批判》关于权利和社会经济结构之关系的经典判断,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这是“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直接文本依据。

然而,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惯常理解,只是简单地强调经济基础对包括人权、法律在内的一切人类意识活动及产品的“决定”,而忽略了经济基础或物质力量本身的生成源和形成过程。这种理解的进一步“下滑”,便会导致危险的“经济决定论”误读。“经济决定论”可称得上是盘旋在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各种误读和曲解之上的“幽灵”,如艾伦•伍德指出的那样,“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有时被描述为‘经济决定论’。人们通常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将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即‘经济’方面)视为决定性的方面,而其他所有方面都依赖于此。根据这种说法,马克思要么将所有社会生活简化为经济,要么把社会生活的其他部分视为经济的附属现象,或者将其视为完全源于‘经济’原因的一系列效果。” 这道出了“经济决定论”的明显谬误,即这种观点过度简化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类历史规律的科学论述,将经济因素作为历史发展的唯一决定要素,又将非经济因素作为经济因素的从属性、被动性、机械性反映。 然而,马克思或许并未倡导这样一种“经济决定论”。正如恩格斯晚年专门指出的那样,“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 可见,将经济基础作为决定人权、法律等社会现象的唯一因素,本身就背离了革命导师的理论初衷。

“经济决定论”还会导致一种更加危险的误读,即忽略经济基础本身乃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将“经济”作为外在于人的“物质力量”,进而将历史唯物主义矮化为“见物不见人”的理论。例如,卡尔•波普尔曾如此误读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把历史舞台上的人间演员(包括所谓‘大’人物)都看作是被经济路线——被他们无法驾驭的历史力量——不可抗拒地推动着的木偶。” 若以这种误读为基础曲解“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便会使该命题与人权一般观念会发生严重牴牾,这甚至可能导致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被曲解为某种消解人权观念的解构性理论。实际上,人权观念在根本上是人对自身境遇和未来理想生活的终极关怀,承载着确证人的主体性的功能。就此而论,在人权的一般观念中,人与物质的关系,显然应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然而,“经济决定论”将人自身的思想和活动作为由物质这一客体根本决定的结果,这实则是消解人的主体性。

为了使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不至于沦为仅具有批判意义的解构性理论,并充分释放其在当代中国人权事业中的建构性力量,我们应严肃对待“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挖掘该命题更具本源性、更加丰富的理论维度。本文将以法哲学为主线,立足经典作家的人权问题意识,解析经典文本的论述逻辑,探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中“物质基础”概念的本源含义及其语境,分析并整合“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两个维度,从而为理解该命题提供一种重述思路。

二、马克思对待“物质力量”和

“物质生产活动”的不同态度

马克思使用的“物质”概念有两种形式,分别是“物质力量”和“物质生产活动”。那么,“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中的“物质”,在根本上是“物质力量”,还是“物质生产活动”呢?回答此问题的重要线索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诞生文本《德意志意识形态》对二者作出了不同的价值判断。

(一)对“物质力量”的批判性价值判断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以“力量”表述“物质”,集中地体现在这一段话中:“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成倍增长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的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关于这种力量的起源和发展趋向,他们一点也不了解;因而他们不再能驾驭这种力量,相反,这种力量现在却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这种‘异化’(用哲学家易懂的话来说)当然只有在具备了两个实际前提之后才会消灭。” 在这里,“物质力量”指向了“生产力”,也就对应着《序言》“建筑学比喻”中的“物质生产力”。《序言》中“建筑学比喻”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这段文字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多以事实判断的方式描述人类历史的客观规律,阐明物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法律、人权等上层建筑的基础;后者带着鲜明的价值判断色彩,批判物质力量对人类活动的支配。之所以作此论断,是因为在描述这种“力量”的两重属性时,后者使用了具有批判性感情色彩的措辞:一是“客观性”被表述为“异己”,即这种物质力量是与人相对立的;二是“决定性”被表述为“强制”,即这种力量对人类意志和活动及其产物具有支配力。“异己”和“强制”这类具有贬义的词汇反映出,马克思将“物质力量”作为一种压制主体性的力量,并对其加以抵制。这种批判态度更为明显的表现是,马克思甚至还使用了“异化”这个概念,来批判这种物质力量的“异己”和“强制”,并提出要“消灭”这种状况。

因此,如果将“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中的“物质”理解为外在于人的“物质力量”,进而得出“物质力量”对人权乃至人本身的决定性作用,那么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语境中,便会出现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牴牾。就事实判断而言,这种决定关系是一种现实历史中的实然;就价值判断而言,这种决定关系是一种应被批判、被扬弃的实然状态。

(二)对“物质生产活动”的肯定性价值判断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以“活动”表述“物质生产”集中体现在关于唯物史观的理论概括:“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 这段话表明,历史唯物主义明确地将“物质生产活动”作为考察人类历史的出发点。同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关键启发也应得到重视,马克思在其中明确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这表明,较之于脱离人而客观存在的“物质力量”,马克思更加偏重于从“实践”的角度,强调“物质生产活动”对于人类历史和社会的基础性地位。

自然,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物质生产活动”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对作为马克思人权思想的终极理想“人的解放”而言,“物质生产活动”因能够体现人与物质的应然关系,得到了肯定性的价值判断。《德意志意识形态》在阐发人的解放之历史目的、共产主义运动之目标时明确指出:“各个人的全面的依存关系、他们的这种自然形成的世界历史性的共同活动的最初形式,由于这种共产主义革命而转化为对下述力量(即‘物质力量’——引者注)的控制和自觉的驾驭,这些力量本来是由人们的相互作用产生的,但是迄今为止对他们来说都作为完全异己的力量威慑驾驭着他们。” 这段话包含三个重要信息:一是人的解放要求实现人对“物质力量”的驾驭;二是在人的解放实现之前,“物质力量”对于人而言是异己的力量,“物质力量”对人的决定关系是一种颠倒的关系;三是前述两点的理据在于,“物质力量”本身是“由人们的相互作用产生的”,这种“相互作用”便是“物质生产活动”。由此可知,“物质生产活动”确证了人是创造物质力量的主体,既说明了人驾驭物质力量的可能性和应然性,也揭示了物质力量对人的支配是一种“颠倒”。

因此,将“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中的“物质”理解为人自身的“物质生产活动”,并将其作为包含人权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才符合马克思的价值判断。如果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根本问题意识,可以进一步地发现,马克思主义对“物质生产活动”结合人自身所作的理解,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庄重宣告,具有浓厚的人本主义意涵,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与人权理想的契合。

三、人的主体性:马克思主义

人权思想的根本问题意识

马克思对人权问题的思考,直接缘起于反思自然权利论,以及批判自然权利论指导下的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人权制度。 不过,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根本问题意识比自然权利论要深刻得多,马克思对人权问题的根本思考,不是简单地停顿于政治层面上探讨个人与共同体之关系,而是在更加深刻的法哲学层面上,从“人—物质”的主客关系中考察并论证人的主体性。

(一)问题意识起点:批判“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异化现象

马克思关于“人—物质”主客关系的思考,在于揭露和批判人的主体性丧失的关键现象——“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这种现象指人类自己创造出的物质生产和经济关系(即“物质力量”),非但没有被人类自由掌控,反而转变成一种外在的、异己的,甚至支配和奴役人的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批判起点,即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中主体性丧失的“反人权”现实,其焦点又集中于“异化”这一概念。

从文本分析的角度来说,虽然“异化”是青年马克思使用的一个概念,但是“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异化现实是马克思始终关注和想要解决的问题,这在其思想成熟前后一以贯之。马尔库塞、弗洛姆等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只有一个马克思,这就是人本主义的马克思,也只有一个马克思主义,即以消除异化获得人的解放为最高目的的马克思主义。” 俞吾金教授通过论证马克思异化理论存在着“从道德评价优先到历史评价优先”的“视角转换”,进而指出,“异化概念是贯穿马克思一生理论思考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张一兵教授提出“物役性”概念,用以指称“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他认为,“物役性的思想实际上构成了马克思在经济学研究和科学社会主义实践中形成的社会批判理论的一个核心话语层面。” 实际上,前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那段关于“物质力量”的批判正可证明,在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之后,马克思的批判焦点依然是物质力量对人的颠倒决定关系。因此,在异化批判的视角中,能够发掘出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批判起点。

“政治异化论”阶段不仅是马克思异化理论的第一个阶段, 而且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形成发展的标志性起始阶段。因为,正是在刊发于《德法年鉴》上的《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首次系统分析了“人权”概念,首次提出了“人的解放”这一人权理想,并批判了自然权利论及其影响下的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人权制度,其“批判的武器”正是政治异化论。

所谓政治异化,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化,前者是利己的个人的经济生活领域,后者是人的公共生活领域,并且二者的关系在现实中表现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种二元关系正是以自然权利论为指导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的状况。在此,政治异化与人权的关系可归结为三个方面:其一,人权主体形象的二元化。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化导致了人的形象的分裂,即一方面是异己的、孤立的市民社会的成员,另一方面是生活在抽象的共同体中有政治国家的公民。 其二,人权主体形象和实质内容的偏狭化。通过分析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北美各州宪法等法律文本,马克思验证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一事实判断,进而指出,在自然权利论和近代资产阶级共和国那里,人权(droits de l’homme)的实质并非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而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这种权利“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其三,人权关系的狭隘性。由于自然权利论意在造就出“面对国家的个人”,即仅仅关注于个人与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个人与共同体相互对峙的二元结构,即个人权利是在与国家政治权力的对立中得以确认,而忽略了人与人之间必然存在的公共生活。因此,自然权利论塑造的人权关系狭隘地表现为,公民身份和政治共同体生活,沦为市民社会成员实现其利己心的手段。

那么,为什么会存在政治异化?在马克思看来,根本原因在于市民社会本身具有异化性质,即作为私人的人在市民社会中丧失了主体性——将他人和自身都降格为工具,甚至是异己力量的玩物。 在《论犹太人问题》第二部分,马克思将批判矛头指向市民社会内在的异化现象,即“货币拜物教”,他指出:“金钱是人的劳动和人的存在的同人相异化的本质;这种异己的本质统治了人,而人则向它顶礼膜拜。” 由此,马克思通过政治异化的批判,在根本上导向了对于“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批判。

可见,马克思对人权问题的思考,从一开始就不是仅限于政治关系领域考察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是在更加深刻的法哲学领域中考察“人—物质”的主客关系。自然权利论抽象地建构了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其人权理论在于防御政治共同体的公共权力;与之相对,马克思洞察到,自然权利论和资产阶级国家人权制度存在着更深层次的人权危机,即“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主体性危机。就此可以进一步证明,如果按照“经济决定论”来误读“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片面地强调物质力量对人权和人的支配,则是将马克思的批判对象误认为他所主张的人权理想。

(二)证成人的主体地位:区别于“谋生”的“劳动” 

从批判“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异化现象出发,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问题意识的根本指向,便是要扭转这种颠倒决定关系,在根本上论证人之于自身、之于物质力量的主体地位。为了完成这一关键论证,在集中体现其人道主义思想的《巴黎手稿》中,马克思通过“劳动”表述“物质生产活动”概念,阐明了未被异化的人的本质及其主体地位。

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将人性区分为“类存在物”和“自然存在物”两个层次。所谓“自然存在物”,乃是人性的基础层次,即人如同动植物般维持其肉体生命的“动物性机能”,这一人性层次体现了人对物质力量的屈从。马克思指出,为了满足如吃、喝、生殖等欲望,人“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 换言之,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的欲望及其满足,必然受到外部物质力量的限制,体现为主体对客体的依赖关系。因此,“自然存在物”只是缺乏能动性和主体性的人性物质基础。“类存在物”体现了人作为主体的本质,在此观念之下,包含物质力量在内的一切外部世界都是“类存在物”的客体。“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 简言之,“类存在物”将自身和其他存在都作为自己的对象客体,因而是“自由和普遍”的,这正是对“类存在物”主体性的强调。

那么,为何“自然存在物”不得不受制于外部物质力量,而“类存在物”却能够拥有主体性?为了说明此问题,马克思将人与物质力量交互方式区分为“劳动”和“谋生”。马克思指出:“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人的生产却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的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在这段话中,动物与人的区分,正是“自然存在物”与“类存在物”的区别;“动物的生产”与“人的生产”的区分正是“谋生”与“劳动”的差异。在“谋生”活动中,“自然存在物”既受到自然必然性直接支配,也直接受到用以满足欲望、维持生命的物质力量的制约。与之不同,“类存在物”的“劳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创造”。“劳动”的过程就是人类按照自己的目的改造外部世界的过程。“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 由此,外部的物质世界便成为人的创造物。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 这表明,人类自身亦是劳动创造的产物。

在与“谋生”的对勘中,可以发现“劳动”的重要属性及其与人的主体性的关系。第一,就主体形象而言,“劳动”的主体具有“类存在物”的主体性,其关键在于将物质力量作为其“造物”“作品”和客体,而并非为了“谋生”片面依附于、屈从于物质力量的“自然存在物”。第二,就活动的目的而言,“劳动”是“自由而有意识的创造”,是主体自觉创造客体的过程,并非单纯地囿于物质需要和欲望满足的“谋生”。第三,就主体与物质力量的关系而言,“劳动”的过程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物质力量的利用、创造和支配,并非只为了维持生计而受制于异己的物质力量。第四,就主体间关系而言,“劳动”具有社会性,只有在与他人的实际交往的共同活动中,人才得以在普遍意识、类意识中“确证自己的现实的社会生活”, 而“谋生”是孤立个体满足自身生存的活动。质言之,对于人的主体性而言,“创造”具有最为关键的意义,是主体为发展自我和形塑社会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这样的主体性,正是通过作为“自由创造”的“劳动”确立的。因此,如奥尔曼所言:“‘创造性’从来没有从马克思的词汇表中被遗弃掉,但是它在其他地方被有效地替换了,首先是用‘活动’替换它,然后是用‘工作’替换。” 可以说,从“创造”的角度定义人的劳动和物质生产活动,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的论证。


马克思通过揭示“谋生”的局限性,以及仅作为“自然存在物”而导致人的主体性缺失,再次表明他对“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批判立场。与之相对,马克思以“自由而有意识的创造”定义“劳动”,并以“劳动”论证“类存在物”的主体性地位,点明了物质力量本身就是人类社会劳动的产物。这就表明,人权和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不是外在于人的物质力量,而是人展现自身力量的创造性活动。

(三)批判自然权利论的异化本质:“异化劳动”和主体性丧失

自然权利论人权理论的大致逻辑可归纳为:预设先于政治社会存在的个人,将政治共同体作为个人“后天制作”的产物和实现个人需要的手段,进而以权利话语阐明个人自由的正当性,将保障个人权利确立为法律秩序和政治权力的根本目的。马克思在政治异化批判中已揭示出,自然权利论所谓“权利”之核心在于“私有财产权”。 并且,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权并非保障了人的自由,而是促成了人与客体关系的异化,从而否定了人的自由。 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 基于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权的这种互为表里关系,马克思通过揭露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物质力量对人的颠倒决定关系,批判了自然权利论的权利话语及其背后的人性预设。

首先,谋生活动和异化劳动的关联,揭示出自然权利论的短视。从“劳动”与“谋生”的区分可知,若劳动失去其“自由创造”的本质,沦为片面的“维持生计”,便是劳动本身目的之异化。然而,自然权利论围绕私有财产权展开的权利话语,恰恰是将“劳动”降格为“谋生”,其逻辑链条为“劳动(谋生)—私有财产权—自我保存”。霍布斯将“自我保存”设定为“个人”行为的根本目的,洛克以此为基础,将维持生计作为论证私有财产权的出发点,即“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 而私有财产权的形成及其正当性根据便是,在原始公有的自然物上掺入个人的劳动。 可见,在洛克这里,“劳动”的意义便是私有财产权的存在目的,即“自我保存”或“维持生计”。然而,马克思指出,“劳动本身……就其一般目的仅仅在于增加财富而言,在我看来是有害的、招致灾难的”, 因为“谋生”是“自然存在物”最低层次人性的活动方式。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权阻碍了“类存在物”本质的实现,故其不能作为人的自然权利或自然需要。 可见,自然权利论对私有财产权的推崇,是以“自我保存”或“谋生”设定了人权的低阶目标,这同时反映出自然权利论的低阶人性论预设,即片面依赖于物质力量的人。

其次,异化劳动导致的“人—物质”关系的异化,揭示出自然权利论无法兑现其“自我保存”的人权承诺。当劳动异化为谋生时,必将导向劳动产品的异化,即哲学意义上的客体脱离并反对主体,在法学意义上,这同时是财产权利客体的异化。马克思聚焦于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工人阶级的生存现实,深刻揭示了这种异化关系。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中,工人以工资的形式获取维持生计的私有财产权,劳动者本身并不具有自主劳动的能力和条件。其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造成了劳动者与劳动资料、劳动产品的分离,如斯密所言:“劳动者独享全部劳动生产物的这种原始状态,一到有了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就宣告终结了。” 只有在扣除产品价值构成中的地租、利润等要素后,劳动者才能以工资的形式获取“产品中最小的、万万不能缺少的部分”。 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也使工人的劳动及其劳动产品都被资产者拥有。因此,“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 这表明,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工人业已陷入一个充满悖谬的苦难循环之中:为了实现自我保存,工人不得不持续性投身于异化的雇佣劳动,而异化劳动又不断地产生出奴役工人的物质力量。其结果是,工人不仅会劳动过度和早死,同时也沦为机器和资本的奴隶。 由此可见,在劳动者身上,围绕私有财产权展开的权利话语没有兑现自然权利论的“自我保存”的承诺。

再次,异化劳动导致的人性与社会关系异化,揭示出自然权利论的人性论基础误置。异化劳动产生的“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进一步导致人性与社会关系的异化。马尔库塞曾精辟地将《巴黎手稿》中的异化概念阐释为“人的外化、生命的贬损、人的现实的歪曲和丧失。” 在马克思看来,这种人性异化体现为,“类存在物”降格为片面的“自然存在物”,甚至“降低为最贱的商品”。 在异化劳动中,工人沦为了以维持肉体生存这一最低需求为目的的劳动役畜,成为片面依赖物质力量的低级存在。此时,社会关系的异化体现为,人成为自我封闭的利己主义个体,这是“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之异化现象在人类社会领域中的反映。由于人对物质力量的片面依赖,导致人在实践中,其行动目的被局限在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上;在意识中,个人孤立地面对支配着自己的物质对象,而将他人视作获取生存必需品的竞争者。可以发现,在“何谓人权之‘人’”的问题上,马克思和自然权利论者存在根本分歧。后者是从“谋生”出发,承认并强调了个人的利己主义本性,也将个人生活的根本目标确定为,通过获取私有财产权而实现自我保存。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自然权利论所谓之“个人”,实乃“个人”在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中的异化人格,反映了人依附于物质力量的异化现象。相应地,自然权利论者推崇之权利,也不过是异化的孤立个人在“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中做“困兽之斗”的武器,这不仅产生了“自我保存”危机,更导致了主体性丧失和社会关系裂解的危机。

最后,异化劳动中资本权力对人的主体地位的攫取,揭示出自然权利论实乃“资本立法”的理论表现。既然异化表现为“一种非人的力量统治一切”,那么遭受异化的并不限于无产者,资产者在根本上同样身陷“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异化之中。 正如私有财产关系在工人身上具象化为工资那样,在资产者身上则具象化为资本。在资本主义市民社会,颠倒决定人的物质力量正是资本。资本不仅是对他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利,更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 在政治理论中,权力原本源于人的自我意志,是实现这种意志的能力,是一部分主体对另一部分主体施加的支配力与强制力,然而,在异化劳动中,资本作为无生命的物质,却将人的权力吸收到自身之中。 马克思还引用萨伊的论述来说明资本与法律的关系,“尽管资本本身不归结为盗窃或诈骗,可是为了使继承神圣化,仍然需要有立法的协助。”这揭露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立法活动不过是实现资本自身神圣化的手段。总之,异化劳动论关于资本权力的批判,深刻揭露了被自然权利论掩盖的真相,即政治权力并非服务于一切主体的私有财产权,只有当其作为资本权力存在时,私有财产权才成为政治权力的目的。因此,以自然权利论为指导的近代资产阶级国家人权法制,就其本质而言,不是人为自身立法,而是资本通过人为异化世界立法。因此,这样的人权法制在本质上不过是人的异己存在。

由此可见,对“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批判,才是马克思批判自然权利论的底层逻辑。自然权利论将人对物质力量的片面依赖作为其理论的预设前提,而马克思通过张扬作为“自由而有意识的创造”的“物质生产活动”或“劳动”,以扭转“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反人权”现象,这既是对自然权利论的批判,更是对自然权利论的超越。

四、以“物质生产活动”

为基础的人权主体形象

学理而言,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但如何理解和表述人的主体形象,并基于这一形象确证人的主体地位,应是一切人权观念及其话语得以生成、展开的逻辑前提。自然权利论对人权理论的阐发正立足于对“人”的追问与定位,由于启蒙思想家们对人的哲学预设不同,因而形成了内容不同、风格有异的人权理论。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理论建构过程亦是如此,有学者指出,人性概念是马克思哲学的“阿基米德点”。 在历史唯物主义中,人权主体形象得到了科学的构建。一方面,“人”被表达为“现实的个人”,即“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 另一方面,“物质生产活动”被作为“现实的个人”创造历史的起始活动。由此,历史唯物主义扬弃了抽象的“类存在物”概念,实现了人权主体论由唯心向唯物的彻底转变,在“创造性”“流变性”“社会性”三个层次上构建起“现实的个人”的主体形象。

(一)人权主体形象的“创造性”

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从作为“创造”的“劳动”证成了人作为“创造者”的主体形象。在这一理论铺垫之上,历史唯物主义从“物质生产活动”出发,更加深刻地确证了“创造性”是“现实的个人”本有和应有的主体形象。

“创造性”主体形象,一方面体现在“现实的个人”对历史进程和社会关系的创造上。《德意志意识形态》明确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 因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的物质生产活动被认为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原初要素。相应地,人类历史的第二、第三个原初要素则分别是因“新的需要的产生”进行的物质生活资料再生产、人自身繁殖即人口再生产。 这前三个原初要素反映了物质生产活动的具体现实,体现了人创造自身物质生活的现实过程。人类历史的第四个原初要素,是在物质生产活动中表现出的历史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人与物质的自然关系,更是每个人在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此,《德意志意识形态》指出:“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由此可见,人们所到达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 在这里,“生产力”表达的是人们物质生产的共同活动方式,由于这些共同活动方式本身源自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因此,所谓“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在根本上反映的是,人通过物质生产活动创造自身的历史关系和社会状况。

“创造性”的主体形象,另一方面存在于人与外在物质力量的关系中。历史唯物主义将自然界作为人类物质生产活动的改造对象,既包括“人们自身的生理特性”,也包括“地质条件、山岳水文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他条件。” 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出于自身的目的,将外部自然界不断地转化为“人化自然”的过程,并且这些与人发生关系的自然物质是人类社会发展和工商业交往等人类历史活动的产物。对此,《德意志意识形态》专门举例说明:“樱桃树和几乎所有的果树一样,只是在几个世纪以前由于商业才移植到我们这个地区。由此可见,樱桃树只是由于一定的社会在一定时期的这种活动才为费尔巴哈的‘感性确定性’所感知。” 质言之,自然界中的物质不仅是被物质生产活动改造的客体,而且是物质生产活动的产物。

可见,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物质基础”在根本上是作为“物质生产活动”被强调的,其用意在于确证人对物质资料和社会状况的创造。第一,“现实的个人”并非单纯的“肉体组织”,而是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实践主体;第二,物质生产活动并非单纯地利用现成的自然物质,而是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第三,自然物质和“生产力”并非脱离人而存在的,而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客体和创造物。

综上所述,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现实的个人”及其历史活动的论述,形成了一个清晰的逻辑线条:“现实的个人—(通过)—物质生产活动—(成为)—创造者(历史与自然的主体)”。“主体”的登台亮相,为人权确立了最为可靠的现实本体。换句话说,当以“现实的物质创造”代替自然权利论“抽象的契约创造”时,就为“实现人的主体性”这一人权理想奠定了真正的人学根基。首先,人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个人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中,更体现为人是由其创造的全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主人,这与人权的广泛性相契合。其次,人权的实际享有亦非停留于对权利的抽象确认,而应是人权主体对自身创造的各项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实际享有,以及生产和享有这些产品的能力,这与人权的真实性追求若合符节。最后,人权的实现过程,不仅是人权主体单纯获利或“免受干预”消极的过程,更是人权主体自觉创造和自我谋划的积极过程,这就是人权自主性的应有之义。

(二)人权主体形象的“流变性”

在论述“现实的个人”及其历史活动时,《德意志意识形态》特别强调指出,“我们谈的是一些没有任何前提的德国人”, 这是在批评德国唯心主义历史观的语境中提出的,这里的“德国人”实际上指“现实的个人”,而“没有任何前提”这一表述否定了抽象观念或所谓“永恒本质”对人的绝对支配。如伊西多尔•瓦利曼(Isidor Wallimann)的研究指出,在关于人的定义上,历史唯物主义以“历史模式”取代了《巴黎手稿》中的“生物学模式”,前者强调人性是在历史中不断流变的,而后者强调人性与动物性不同的永恒本质。 可以说,历史唯物主义给出了一种“反本质主义”的人性论观点, 凸显了人权主体形象的“流变性”。

这种“流变性”意味着,人权形象并非抽象且恒定不变的,而是具体属性在历史中不断变化发展着的“现实的个人”。马歇尔•伯曼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人”,“既是那种使得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的普遍存在过程中的主体,也是那种过程的客体。” 这里的“过程”,正是指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换言之,人的具体属性及其流变,是以人自身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这是因为,“现实的个人”始终在具体时空中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由物质生产活动形成的生产方式“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命的一定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 因此,“现实的个人”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物质生产活动塑造了自身的现实历史性存在,从而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获得不同的具体属性。

这种“流变性”还意味着,人类历史发展最终归宿的具体形态具有无限可能性。《德意志意识形态》指出,“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 但这种世代交替的历史进程并非服从于预先设立好的某种目的,若将后期历史看作前期历史的目的,便是一种思辨的扭曲。 在关于“人的解放”理想的论述中,“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只被作为共产主义的前提,而共产主义本身也是一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 质言之,马克思并不认为生产力发展状况能直接决定“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具体社会关系,也没有预设“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具体制度,仅仅将其界定为一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状态,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对此,弗洛姆认为,“人的解放是指,在生产交往过程中、在人与自然的统一中,人的自我实现,其目标在于个人个性的发展。” 既然“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基础在于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那么其具体存在形态应源自联合起来的自由人的自由谋划,故具有不可被预先设定的无限可能性。

这种“流变性”也延伸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人权价值目标,设定了超越于“自我保存”之上的高阶人权标准。马克思明确指出,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更高级社会形式,应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一方面,“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在于,人的具体属性、具体关系、具体需要,都有着不断拓展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人权的内容必然要符合这种拓展性,而不是局限于政治权利和私有财产权利,相反,应在人类历史流变中不断涵盖现实的个人在物质、精神、审美、环境等诸领域中的需要。另一方面,“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关键在于人的能力发展,如梅迈特•塔巴克(Mehmet Tabak)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性论的研究指出,“人的能力的发展,以及支配、运用这些能力的行为,是人的特有属性。”因此,人权的根本实现,并非个人需要的片面满足,而在于人权主体能够真正地实现其各项能力的自由全面发展。

(三)人主体形象的“社会性”

在历史唯物主义中,马克思突破了“本质主义”的人性论束缚,最为彻底地从社会性的角度来看待人。《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已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此处,马克思用“现实性”概念回避了“人的本质”问题,其意图是不能把人归结为某种“普遍的本质”使得人抽象化,而应从具体社会关系中理解人的现实性。因此,强调人的“社会性”,便是强调人的具体属性是在社会活动中不断形成发展的。如广松涉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已抵达拒斥‘本质’的回归的实现这种构想。因为,作为具体的普遍的人,以社会关系的总和为‘本质’的人,并不存在应该‘回归’的本质,所以也就不应以此为回归。” 由此,关于人之“本质”的探讨便转换为关于人在具体社会关系中具体存在方式的探讨。正是因为历史唯物主义挖掘出了人的物质生产活动这一历史内在尺度,才得以促成这种转变。其逻辑在于:“现实的个人”通过物质生产活动创造出自身的历史关系即社会关系;由此,每一个“现实的个人”得以在一定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塑造自身的具体样态,并确证自身的具体存在方式;进而,伴随着个人在既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我超越、自我发展,人的现实具体存在方式也会随着交往关系而不断变化发展。

人的社会性与“物质生产活动”构成了相互印证的关系。“马克思改造黑格尔的社会概念的关键之处,在于人类实践的观念,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是以生产活动或劳动为特征的自然事实。” 一方面,只有在社会化实践的意义上,才能理解物质生产活动的实质。所谓决定社会关系的“生产力总和”是在人的交往中形成的,且生产力的发展必须以人的普遍交往为前提。因此,人自身与外在物质力量,都应是人的社会性物质生产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只有基于物质生产活动才得以认识社会的实质。正是因为物质生产活动产生人类现实的物质交往关系,才使社会不再是一种玄学的抽象,而成为与每一个“现实的个人”紧密相连的实体。由此,“社会”成为个人的现实存在方式,即内在于个人的“社会性”,个人与共同体的有机统一便得到了证成。对此,马克思明确强调“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 相应地,关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也并非如某些学者认为的,马克思仅仅将共同体当作实现个人才能的手段。 事实上,马克思明确区分了“市民社会”和“社会”。 具体来说,基于商品、市场和资本逻辑形成的市民社会只是一种“虚假的共同体”,只是在“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现实中,才作为个人与个人之交往之外部框架、个人利益需要满足之手段;相反,在实现了“人的解放”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中,每一个人的社会性将得到全面实现,社会与个人终将实现统一。

人权主体形象的“社会性”超越了将“孤立个人”预设为人权主体的片面性。人的社会性及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实现了人的发展与物质生产活动的紧密结合。 由此,在个人与社会有机统一的框架之下,人权的内容不应仅限于个人对政治共同体的“防御性”权利或“免于干涉”的自由,而应是一个更加丰沛的权利体系。质言之,以人的社会性为基础的人权,应当充分体现社会生活的整全性,并重点突出社会生活的公共价值、个人对于共同体生活的积极参与,以及共同体对于个人发展的机会供给与条件支持。

五、“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

两个维度及其整合重述

基于前文分析,可对本文欲达成的“新解”做出一个基础结论:“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中的“物质”,在根本意义上应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其论证要点有四:第一,在“人—物质”主客关系中阐发人的主体性,批判“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根本问题意识。第二,在历史唯物主义中,人类历史的基本条件并非外在于人的“物质力量”,而是人自身的“物质生产活动”。第三,“物质生产活动”是人出于自身目的、自觉利用和创造物质生产资料的活动,是物质力量得以形成的过程,亦是确立人的主体形象和主体性的关键。第四,无论是基于“劳动”论证“类存在物”的主体形象,还是基于“物质生产活动”论证“现实的个人”的主体形象,都是为了确证人之于自身、社会关系、外部物质世界的主体地位。但是,《序言》的“建筑学比喻”确实指出,对于包含人权在内的上层建筑而言,作为“物质力量”的“物质生产力”具有基础地位。因此,需进一步阐释的是:如何理解人权的“物质生产力基础”和“物质生产活动基础”的关系?由此,可借助历史唯物主义的两种逻辑图式,将“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区分为“物质生产力”维度和“物质生产活动”维度,通过分析这两个维度的不同理论指向,并对其进行整合重述,可以丰富关于该命题的理论认知。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两种逻辑图式

张一兵教授曾将历史唯物主义区分为“广义历史唯物主义”与“狭义历史唯物主义”,在他看来,前者是“在新世界观的视域中说明社会历史情境的原初关系”, 后者是“对经济力量颠倒地决定人与社会这样一种特定的历史情境的指认”。 以此为启发,可以构造出历史唯物主义的两种逻辑图式。

可以依据“广义历史唯物主义”构造出历史唯物主义的完整逻辑图式,且应把握两个关键要点:第一,这个逻辑图式的起点必须是作为主体的“人”,具体而言,是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现实的个人”;第二,既然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的活动,也就表明作为“物质力量”的生产力与经济关系,只能是人的创造物和客体。


由这一图式所示,人类历史过程从“现实的个人”出发,又回归于人自身,也就是说,所有的历史进程都是人通过“物质生产活动”自我决定的过程。同时,“物质生产力”在其中的定位反映了其与人的主体性的关系。一方面,“物质生产力”具有从属性和客体性,其只是“物质生产活动”的结果和产物,故决定历史关系并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力量仍旧在于人本身。另一方面,“物质生产力”具有中介性和客观性,通过“物质生产活动”创造“物质生产力”,是人决定自身社会关系的一个关键性中介性环节,即人创造历史的首要步骤,同样它也作为人权、法律、宗教等“上层建筑”的前置条件和客观基础。

“狭义历史唯物主义”表现为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残缺逻辑图式。因为在其中,“人”在逻辑原点的位置上被隐去了,甚至被置于“物质生产力”这一中介环节之后,故“物质生产力”表现为一种与主体相分离的物质力量。造成这种残缺的原因在于“分工”。《德意志意识形态》指出,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彼此之间可能而且一定会发生矛盾……而要使这三个因素彼此不发生矛盾,则只有再消灭分工。” 这里的要“消灭”的“分工”实际上指“受迫性分工”,这种分工将人们限定在强加的、不可逾越的社会活动范围内,导致“社会活动固定化”,使每一个人都不再能把握生产过程的全貌,从而遮蔽了“人创造生产力”这一事实。如伊西多尔•瓦利曼指出,“受迫性分工的存在,乃是导致异化状态的根本原因;相反,共产主义制度下的自愿分工,则创造了非异化的条件。” 由此,在残缺逻辑图式中,“物质生产力”及其基础性作用,便表现为异化的形式,即作为客体的“物质生产力”,脱离并压制了作为主体的人。


大体而言,历史唯物主义的两种逻辑图式存在三个维度上的区别:第一,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区分的角度来看,完整逻辑图式具有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性,其反映的是人类历史的本然面貌,以及实现了“人的解放”之未来历史的理想状况;残缺逻辑图式是用以解释“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现象之本质的事实判断,并服务于批判性的价值判断目的。第二,从其与“经济决定论”的关系来看,完整逻辑图式表明,历史唯物主义绝非“经济决定论”,“经济决定论”只有在残缺逻辑图式的意义上才得以成立。第三,从人的主体性问题来看,完整逻辑图式将“人”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是对人的主体性的高扬,彰显着鲜明的人权理想;而残缺逻辑图式则反映出人在现实历史中丧失了主体性,即物质力量篡夺了人的主体地位,成为历史进程的根本决定性要素。

两种历史唯物主义逻辑图式分别对应着人类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迄今为止的”是马克思在描述历史现状时经常使用的定语,这意味着由物质关系片面决定的历史状况只是历史的一个特定阶段,而非人类历史的永恒面貌。如艾伦•伍德认为,只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由于人们无法自由选择自己对自然的掌控程度,生产力及其之上的生产关系才会被认为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关系”。 的确,在《序言》中,马克思在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后,随即指出“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 换句话说,正是由于人在现实历史中受到物质力量的颠倒决定而丧失主体性,资本主义社会及其之前的历史只是“史前史”。因此,“经济决定论”和“狭义历史唯物主义”仅适用于“迄今为止的”阶级社会,而不能成为人类历史的普遍规律。与之相对,历史唯物主义主张的真正的历史状态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实际上,只有当“人的解放”这一人权理想得以彻底实现时,在“史前史”中被遮蔽的逻辑原点——创造了生产力的人,才能完全地、现实地重现于“自由人的联合体”之中,从而重新驾驭由自己创造的物质力量。


(二)“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两个维度

基于“广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狭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区别,以及“物质生产活动”和“物质生产力”在其中的不同定位,可以进一步理解“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两个维度及其理论指向。

“人权物质基础命题”的“物质生产活动”维度,将“物质基础”理解为“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在根本上彰显了人的主体性。这一维度契合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完整逻辑图式,贯穿于“广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初历史语境,其理论指向有三。

其一,确证了人权的本然主体基础。作为人的原初活动,“物质生产活动”不仅是构建人权主体形象的基础,而且证明了无论是物质生产力、经济基础,还是包含人权、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在根本上都是人类活动的直接或间接产物,从而确证了人在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体性。其二,阐发了人权的根本理想。“物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人“自由而有意识的”创造性劳动,其对象和客体既包含客观的物质生产力,也包含人自身的属性和社会关系。那么,只有当“异化劳动”被扬弃时,这种创造性劳动才得以真正地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中的每一个人,便最终能够真正获得全面发展能力,驾驭自己创造的一切物质力量和生产力的总和,使历史关系服务于人自身的自觉谋划。由此,作为人权最终理想的“人的解放”也得到阐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被确立为人权的根本追求,“自由创造”之人权主题也被推向极致。其三,揭示了“人的解放”之前提条件和路径。“人的解放”这一人权理想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人的物质生产活动。要消解“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异化”状况,须以革命意识和革命阶级的形成为实际条件,其前提是“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 因此,只有通过物质生产活动的不断发展,并产生世界范围内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够为自由人的普遍联合创造必要条件。

“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物质生产力”维度,主要存在于现实历史语境中,偏重于强调“物质生产力”之于作为“上层建筑”的“人权”的基础性作用。对此,马克思主义批判的对象并非“物质生产力”本身,而是“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异化现象。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完整逻辑图式中,“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物质生产力”维度和“物质生产活动”维度在逻辑上是相互吻合的,共同说明了人类历史产生起点和发展过程的规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残缺逻辑图式中,“物质生产力”维度以其异化形式,反映了“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这一被批判的实然状况。因此,“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这一维度既用于分析现实历史中人权现象的发生机制和客观限制,也用于揭露资产阶级自然权利论的弊病,其理论指向同样有三。

其一,还原了人权物质前提的客观性。将“物质生产力”作为现实历史中人权现象的客观基础,也就是将现实历史中的人权现象还原为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既突破了唯心主义的抽象人权预设,也祛魅了自然权利论的永恒性和普适性。质言之,自然权利论标榜的具有普遍性的“人权”,只是特定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反映,只是近现代资本主义工商业兴起的产物,在主体基础上只是按照市民社会中资产者的形象预设了抽象的普遍人性。其二,证成了人权现实发展的多样性。从“物质生产力”理解人权的基础,也可推论出人权的历史性和多样性。具言之,不同时空条件中的人们,会基于不同的物质生产力基础形成不同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由于具体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程度不同,人们对人权的理解和诉求、人权可能得到的保障方式和程度、人权的具体发展道路,必然不尽相同。其三,证伪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正当性。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残缺逻辑图式中,“物质生产力”维度的异化形式,揭露了自然权利论的正当性危机。以私有财产权和利己个人为核心的自然权利论与物质基础的关系,实质上是“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异化”关系。因此,该理论及其指导下的资产阶级国家人权制度,实质上是将物的关系虚构为人的关系,并没有真正体现“从人本身出发”的人本关怀,反而使人安于“屈从于物质力量”的现状。

(三)“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整合重述

当然,“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两个维度不是绝对对立、割裂的,而是能够在明确的主次关系之中实现统一,从而在人权本体论和价值论、内在目的和外在框架、基础标准和高阶标准等层次上得到整合。

第一,要明确两个维度的主次关系。“物质生产活动”维度具有本源性,居于主要地位,应统摄具有派生性、居于次要地位的“物质生产力”维度。首先,“物质生产活动”维度反映了整个人类历史的本然和应然关系,构成了“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原初和本源语境;“物质生产力”维度则是该命题在现实历史语境中的体现,其异化形式“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仅仅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暂时状态。其次,“物质生产力”只是“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产物,是人创造历史的中介环节;并且,“物质生产力”的基础地位,只针对“上层建筑”而言,只是用于说明人类历史创造过程的先后顺序。最后,“物质生产活动”维度为“物质生产力”维度的分析功能提供了逻辑基点,也为其批判功能提供了正当性基准。“物质生产力”维度的分析功能在于,可以合理地解释现实历史中人权现象的发生机制和客观基础,其批判功能是能够揭示资产阶级社会实然的异化状态及其实质;相对而言,“物质生产活动”维度不仅用于阐释人的主体性与人权的物质制约性存在统一关系,更是在根本上用于论证“人的解放”之应然和可能,揭示了人权发展的历史归宿。

第二,要挖掘人权本体论和人权价值论的双重意涵。“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并非价值中立的事实判断,其内部蕴含着关于人权理想的根本价值主张。当然,“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首先是一个具有人权本体论意义的命题,这无论是从“物质生产力”的角度解释现实历史中人权观念和制度的客观条件,还是从“物质生产活动”的角度证成人的主体性,都是从社会物质基础结构出发阐明人权的现实基础,以及“人的解放”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不过,在科学的人权本体论基础上,人权建设还必须以正确的价值目的为指引。“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物质生产活动”维度将人本身作为人权的根本基础,最终指向“人的解放”这一人权的伟大理想,因此,该命题也具有人权价值论的属性,其意义正是揭示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人权价值,即使人的各项能力能够获得自由全面发展,从而实现人对自身及其存在环境的自由创造。对于当代中国人权事业而言,应始终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事业的最高价值追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就此而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应被作为中国式人权法治现代化标识性的价值。

第三,要实现人权的内在目的和外在框架的有机统一。从“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来理解人权的基础及其发展,不仅要承认物质生产力的外在框架作用,更要重视人自身的内在目的。因为“经济决定论”的谬误不仅在于片面地理解“物质”概念,还在于过分强调“决定”这一动词。实际上,《序言》的“建筑学比喻”在描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时,使用的动词不是“决定”,而是“制约”,而“制约”更多地意味着“外在限制”,而非“内在决定”。 就此而言,“物质生产力”应被作为人权的“外部框架”,其功能在于设定人权的具体内容和实现程度的最大可能范围。而且,这个“外部框架”不是静态的,而是可被突破的。突破的可能性在于,物质生产活动是不断发展的过程,其中包含着人自身的目的。既然“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出自历史唯物主义的“建筑学比喻”,那么回归到“建筑”这一喻体本身,就应当承认,无论是“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都不是凭空出现的,都需要以“蓝图”科学绘制为前提。在马克思看来,人通过有意识的理性计划掌控自己的生活条件,才实现个人自由、能力及禀赋的全面发展。 因此,如果忽视主体对人权事业的自觉建构、自觉谋划,片面地将人权作为物质条件的“自生自发”秩序,则会落入“经济决定论”的误区。对于中国当代人权事业而言,应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目的指引下,明确“以发展促进人权是充分实现人权的关键路径”, 通过有计划地不断解放生产力,以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来推进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

第四,要统合人权基础标准和高阶标准的复合要求。“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不仅证成了人权的基础标准,而且衍生出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人权高阶标准。从“物质生产力”维度理解人权的物质基础,人权事业应首先保证那些与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相关的权利。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出发,事关社会成员生存、生活、生计的民生需要,应当以权利的形式得到实现。 因此,人权的基础标准是,优先保障每个人在劳动、生产、分配等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实际需要,而不是对私有财产权、政治权利的片面、抽象宣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揭示了人权现实标准的物质制约性,但是在人权保障的实践中不能仅着眼于实现基础标准,在人权话语表达上也不能片面地将该命题作为低人权水准的辩护理由,而陷入自认落后的话语陷阱。说到底,人类创造历史,不仅是“为了生活”,而且是为了“优良的生活”。因为,物质生活需要是具有可延展性的,已经得到满足的需要会不断地引发新的需要。 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人的具体需要及满足这些需要的能力是不断提升的,由人创造的物质生产力基础也相应地不断提升。因此,关于人权标准的观念、制度及其实践也应不断扩容。从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批判性来看,提出超越于“谋生”之上的“物质生产活动”正是为了批评自然权利论设定的“自我保存”这一低阶标准。总之,“物质生产活动”标识了人的创造性、社会性和主体性,最终通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权价值和“人的解放”的人权理想。这设定了人权保障的高阶标准,即人权的最终实现,不能仅限于满足个人的物质需要,而是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统一、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之中,促进人的广泛社会参与,提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能力,并保证这些能力得到有效施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朝着中国式现代化不断迈进的历史进程中,在物质性权利保障取得显著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进一步更新关于人权标准及其内容体系的认知。实际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已经从物质文化领域扩大到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各个领域,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就业、健康、教育、环境等诸多方面的权利共同构成了人民关于“美好生活”的人权诉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人权的“效果标准”亦应包含其中。鉴于此,我们应当围绕“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更高质量的人权实现而不断努力。

六、结语

马克思主义“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不是消解人权主体性的“经济决定论”,其本质是对“人—物质—人权”关系的辩证重构。这一命题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不仅揭示了现实历史中人权的物质制约性,更在根本意义上将“物质生产活动”作为人类历史的原初活动,从而在人类历史进程和人自身所处的各类关系中构建并高扬人的主体性。在该命题的本源维度中,作为人权的现实基础的“物质”应理解为“物质生产活动”,其主体始终是人,其实质是“自由而有意识的创造”。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物质基础”的根本用意在于,证成人在物质力量面前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阐发“现实的个人”应有和本有的人权主体形象,即“创造性”“流变性”“社会性”,从而进一步阐明“人的解放”这一终极人权理想的目标、实现路径及其应然性和可能性。该命题的派生维度主要用于分析现实历史语境中的人权现象,只是在这一维度上,作为人权的现实基础的“物质”才能被理解为“物质生产力”。必须强调的是,“物质生产力”在根本上始终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的产物和结果;人创造物质生产力的过程,在根本上是人创造历史并彰显自身主体性的中介环节;“物质生产力”对人权等上层建筑的制约,揭示的也是人创造历史并彰显自身主体性的先后顺序。“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是“物质生产力”维度的“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在阶级社会中的异化形式,反映了阶级社会现实人权制度的正当性危机。因此,如果将物质生产力对人权的制约性片面地理解为物质力量对人本身的决定性,则混淆了“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实然批判对象和应然理想。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从来都不是脱离现实问题的空中楼阁,而是针对现实历史状况的“批判的武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发“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的目的,并非单纯地剖析自然权利论的逻辑错误,而是立足于现实的问题意识,揭露、批判19世纪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之现实境况对人权理想的背离,并由此阐发“人的解放”这一终极人权理想。因此,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经典命题的正本清源解读,也应当回归于中国人权发展事业的现实,以释放经典理论命题的建构性实践伟力。马克思曾说:“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正如一道代数方程式只要题目出得非常精确周密就能解出来一样,每个问题只要已成为现实的问题,就能得到答案。世界史本身,除了用新问题来回答和解决老问题之外,没有别的方法。” 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不仅为我们理解现实历史中人权现象的生成机制和发展规律给出了科学的“答案”,更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阐发和中国人权事业的实践给出了“新的真问题”。对于当代中国人权事业而言,我们在承认“物质生产力”作为人权制约条件的同时,不能忽略在物质生产力背后的始终是通过物质生产活动、现实地创造着物质生产力的“现实的个人”和人类社会,更需要重视由“物质生产活动”彰显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人权价值、“人的自觉谋划”之人权内在目的,不断提升人权标准,朝着实现“人的解放”持续迈进。在这一道路上,如何建构出一套足以超越自然权利论的普遍性人权理论体系,如何以这种理论体系不断更新、丰富人权规范体系,如何在人权发展的实践路径中,将这些规范权利转化为实有人权,应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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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学》2026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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